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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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法律效力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後,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於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婚內承諾書的法律效力

  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一)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於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係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在婚內保證書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規定了四種損害賠償情形,本文認為,對於夫妻雙方就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吸毒等),作出損害賠償約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系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銷情形,且不違法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才能生效。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並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範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範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於這部分婚前財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於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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