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惡意不提供竣工驗收資料的法律對策論文

來源:果殼範文吧 1.69W

摘 要:建築工程中, 可能會出現施工單位為了謀取私利, 而拒絕或延期向建設方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的行為。施工單位作出這種行為的主要目的, 是希望以此來增加工程款, 其本質上屬於一種違約行為, 會導致建設出現較大的經濟損失。由於當前我國的相關法律體系尚不健全, 可能會加大建設方合法權益的保障難度。此次研究圍繞具體的施工方惡意不提供竣工驗收資料案例進行分析, 並指出該案件處理過程中的主要難點, 為建設單位對此類問題防範提供幾點合理、有效的建議。

施工單位惡意不提供竣工驗收資料的法律對策論文

關鍵詞: 施工; 惡意; 竣工驗收資料;

在專案施工過程中, 施工單位的施工完畢日期和驗收合格日期之間, 往往會存在一定的時間差, 在此過程中, 應當以哪個時間作為竣工日期, 直接關係到施工專案雙方的經濟收益, 與工程款的支付及利息具有直接的關聯, 而且也是評價承包人是否違約的重要標準, 如果時間偏差過大, 還會導致出現工程風險轉移問題。此次研究圍繞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以期能夠探索出一套, 有助於防範施工單位惡意不提供竣工驗收資料的對策。

一、案例及判決結果分析

(一)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12日,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其中標明, A公司將某小區三棟樓的工程開發專案交由B公司, 施工時間為180天, 如果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施工無法正常進行, 可在雙方協商下延後施工。3月14日備案, 地方建設局核發了施工許可證。合同約定時間內, B公司雖然完成了建築施工任務, 但始終未向A公司提交相關資料。2016年1月, A公司將測驗報告材料交由B公司, 但是B公司至今為止未曾向A公司提交相關材料, 導致A公司無法對工程進行驗收, 小區樓房無法投入使用, 遭到業主多次投訴, 導致A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超過400萬元, 而且企業形象遭到嚴重破壞。在此背景下, B公司向A公司指出, 以配合A公司竣工驗收為條件, 要挾A公司支付超出合同規定50%的工程款。2016年4月, A公司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決B公司按規定提交竣工驗收材料, 並履行其配合工程竣工驗收的義務。

(二) 判決結果

在一審判決中, 法院認為, 由於監理單位已經將相關資料交給B公司, 而且多次催促後, B公司仍拒絕交付竣工驗收材料。但是由於A公司已經付過部分工程款, 而且要求B公司將工程款退還, 在此過程中, 涉案合同不符合相關行政法規強制性, 而且B公司的工程量和工程款難以確定, 因此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隨後, 法庭在調解過程中瞭解到, B公司提出條件, 要求A公司增加50%的工程款, 以此作為B公司交付竣工驗收資料的條件。

最終法院判決結果, 要求B公司自即日起10日內, 依據國家相關規定, 向A公司提交竣工驗收材料, 並配合A公司進行竣工驗收。此外, B公司還需向A公司提供違約金, 以每日5600元計算

(三) 相關法律運用分析

此案例判決過程中, 主要運用了《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其中第14條規定表明, 如果當事人對施工專案的竣工日期存在爭議, 可依據具體情況對其加以具體分析, 如果施工專案驗收合格, 則以驗收合格日期作為竣工日期。另外在《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中第三十四條指出, 如果在施工專案備案、驗收等過程中, 承包人不予配合, 可以合同法相關規定, 視其情節研究予以判罰[1].

二、防範施工單位惡意不提供竣工驗收資料的建議

(一) 精選信用水平較高的施工單位

為了盡大限度的避免施工單位違約行為的發生, 其根本方法就是確保施工單位的信用與專業素養。這就需要建設單位在選擇施工單位前, 要加強對施工單位發展歷史的瞭解, 分析施工單位的規模、實力、施工效率及施工人員素質等情況, 以此加深對施工單位的瞭解程度, 對於施工單位以往施工專案中表現進行分析與評價, 對於經常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違約、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 要直接取消其競標資格[2].

(二) 全面明確合同內容

根據案例分析結果表明, 對於施工單位所進行工程是否符合驗收條件的判定, 主要憑藉以下幾點條件, 其一是施工單位所完成的工程設計, 與施工合同中所約定的.內容完全相同, 及施工單位履行了合同要求;其二是在工程施工結束後, 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了檢查, 而且確定施工質量及標準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施工合同要求, 並以報告、圖表的形式表明工程竣工;其三是委託監理對施工專案進行了稽核, 並作出質量評估報告, 質量評估報告中明確包含相關責任人的簽字印章。針對這些法律評判條件, 建設單位在於施工單位進行合同簽訂時, 應當明確規定各環節的完成時間, 如果未能按期完成則按違約處理, 從而避免施工單位故意拖延[3].

(三) 合法範圍內對其進行懲治

如果施工單位在合同約定期限內, 仍未提交竣工驗收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委派既深入掌握建築施工相關專業知識、又瞭解相關法律常識的相關管理人員, 與施工單位進行交涉, 對施工單位未提交竣工驗收資料的真實原因進行具體瞭解、分析與評估, 向施工單位指明其所應履行的職責, 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 向施工單位闡明違約行為甚至是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後果[4].在交涉無果後, 建設單位可採取如下幾種手段, 在國家相關法律允許範圍內, 對施工單位採取必要的制裁, 其一, 如果施工單位為某企業的專案部門, 可向其總公司發函, 指責施工單位的違約行為。其二, 沒收違約保證金, 也就是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所繳納履約保函及保證金[5].其三是向施工單位發表宣告, 扣留暫扣款、保留金的基礎上, 不與施工單位結算尾款。其四是在資訊管理平臺中, 將施工單位的企業名稱及相關責任人劃入黑名單, 對施工單位的投標工作予以限制。這些懲治手段的運用, 在提高施工單位違約成本的同時, 也可以儘量的減小自己所應遭受的經濟損失。

(四) 追究施工單位法律責任

在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程序不斷加快的背景下, 國家相關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完善, 在此環境下, 建設單位要求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以防範建設單位違約行為對於自身的危害, 就應當加強對相關法律規定的深入解讀與研究, 並查詢相關案例資料, 為自身積累法律經驗。在簽訂施工合同時, 切實結合國家相關法律, 避免被施工單位鑽了法律的空子, 加大自身維權難度。在出現施工單位違約行為後,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並積極收集相關證據, 以證實施工單位確實已經完成施工, 而且存在故意拖延交付竣工驗收資料的行為。

三、結語

施工單位惡意不提供竣工驗收資料的行為, 可能會使建設方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如果不對這種行為加以有效的制約與防範, 隨著這種現象的頻繁發生, 可能會使建築行業中的執行穩定遭到迫壞, 在社會範圍內造成更加惡劣的影響。但是在此類案件的判決中, 往往存在難以確定施工單位是否按期完工、難以指證施工單位拖延驗收事實等問題, 基於此, 此次研究提出了精選信用水平較高的施工單位、全面明確合同內容、合法範圍內對其進行懲治、追究施工單位法律責任等建議, 以期有助於加強對施工單位拒不交付竣工驗收資料行為的控制, 減少該問題的發生, 維護建設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 促進我國建築市場的穩定執行。

參考文獻

[1]畢瓊媛。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保修法律風險及應對研究[J].中國工程諮詢, 2017, 08 (02) :75-76.

[2]殷強。工程建設竣工裝置驗收過程量化管理探討[J].黑龍江科技資訊, 2016, 07 (07) :34.

[3]熊禮貴。論竣工驗收及其法律意義--竣工驗收概念上的認識誤區分析[J].攀枝花學院學報, 2015, 32 (06) :27-30.

[4]孫國強。技防工程的驗收程式與要求[J].中國公共安全, 2014, 04 (21) :190-192.

[5]盧敏。竣工日期的確定與風險防範[J].法制與社會, 2014, 09 (15) :174-175.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