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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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權一直是法學界特別重視的一個問題。文章首先從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入手,探討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問題,淺談我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的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淺談我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

目前,中國處於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然而,我國的法律體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並不完善。特別是行政管理領域,涉及的問題比較廣泛和複雜,這就讓行政法律法規在社會關係的調整方面處於一種千頭萬緒的狀態。照目前的形勢來看,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分工的細化,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並不能很好地適應複雜和不斷變化的行政事項,作出的規定往往並不完善。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概述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什麼是行政自由裁量權?學者們的解釋是不一樣的。一些學者認為,自由裁量權是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由決定,從而作出公正而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而有的學者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或者在法規無明文規定亦無習慣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規的授權下由行政機關以自由判斷作出適當處理的權利。

總結上述學者的觀點,我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尋求最佳結合點,確定事實和法律,並據此作出或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具體表現為行政行為的範圍,方式,型別,規模,許可權等選擇權。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點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是一種相對自由的選擇權。在法律法規的授權範圍內,行政機關擁有了自由決定管理某項事物的權利,但這種自由必須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約束。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行政自由裁量權中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它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和約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特殊性。行政自由裁量權只能在特定的情況下使用,是針對個案進行的,不能推而廣之,不具有普遍約束力。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權裁量事項內容的多樣性、性質的複雜性造成的。

最後,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法定性。行政自由裁量權來源於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它的存在必須是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否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無效的,是違法的。

二、我國行政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規範過於籠統

目前,我國立法條件相對不成熟,法律法規只是在形式上賦予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讓行政機關可以解決一些簡單的行政問題。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權在立法的語義上也顯得含糊不清,缺乏標準的具體執行措施,在設定行政處罰上,處罰幅度也不完善。例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七條中的處罰規定,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此規定的處罰幅度就顯得比較大了。

(二)缺乏有效限制的程式規範

控制和規範自由裁量權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程式法。然而,我國的行政程式法一直不完整,儘管可以在法律法規中看到部分有關程式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程式法規僅僅是零零散散的,並沒有強勁的法律約束力。此外,現有行政程式的設計在很多方面不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程式建設環節上的薄弱。大量事實也證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被侵犯,主要原因就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行政程式方面的法律法規。

(三)司法監督的範圍有限

目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有在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才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人民法院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而不考慮抽象行政行為。事實上,由於抽象行政行為濫用物件的不確定性和涉及範圍的廣泛性,造成的損害在一定程度上比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嚴重。

(四)司法審查標準粗糙

我國在立法中對行政自由裁量行為進行司法監督有明確規定,但是,行政自由裁量的標準並不合理,並且在立法方面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在理論界的定論也無法達成一致。目前來看,行政行為想要得到規範化是一個難點,也是一個重點。要想在行政自由裁量權方面發揮司法審查的作用,就必須加強行政自由裁量權立法上的規範性。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權在審查標準上的模糊性讓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所做出來的理解和運用也顯得不盡相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做法也不統一,對依法行政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為了適應現代社會複雜化的行政管理要求,提高我國行政辦事效率,克服法律的滯後性問題,我們必須要讓行政自由裁量權得到合理的運用。為大家整理了淺談我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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