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保險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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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保險合同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保險合同四篇

保險合同 篇1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宣告、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儲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宣告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登出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保險金的給付手續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後,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

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後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並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檔案: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註。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於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後地址傳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三)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 篇2

保險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主要體現形式和證明。此外,投保單、暫保單、保險憑證、批單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1、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檔案,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檔案,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上載明瞭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

3、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檔案,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

5、批單是保險公司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檔案,其實質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經簽發,就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險合同 篇3

甲方:xx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貿公司

為落實雙方公司戰略合作嚮導,本著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上,經雙方協商,特達成以下有關保險業務等方面合作協議:

各種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本地保險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規定向乙方經銷商代理保險業務支付手續費,機動車輛商業險按實收保費x%支付(按國家相關規定由乙方承擔稅費或提供正規發-票);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實收保費的x%支付(車船使用稅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將保險費收取到乙方指定賬戶,或由乙方客戶自行到甲方指定櫃檯辦理相關付款業務,如因乙方原因無法到賬造成的所有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在次月底前將乙方應得保險手續費返還到乙方指定賬戶中。

承保方式及專案:

一、乙方需辦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車輛,應在辦理保險時主動宣告,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在辦理消費信貸業務車輛保險時,甲方依法合規承保以下險種並按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保險行業協會相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比例的優惠措施:

1、機動車輛損失險(按實際車輛價值承保,如因開票價高於或低於甲方車輛資訊庫內的雙方協商解決); 2;第三者責任保險(該險種不低於20萬元);

3、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不低於5萬元);

4、全車盜搶險(新車按實際價值承保);

5、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車按國產玻璃承保,進口車按進口玻璃承保);

6、車輛劃痕險(20xx、5000、10000根據車輛購置價選擇);

7、自燃損失險;

8、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含車船使用稅且按國家相關規定收取);

9、不計免賠特約險(包含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以及車輛劃痕險);

10、隨車行李損失定額保險(每車保險費¥100.00元);(自願選擇)

11、私家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每份¥120.00元)。(自願選擇)

以上險種由乙方自行選擇辦理。

其他事項:

一、乙方辦理其他不屬於消費信貸車輛保險的由乙方自行選擇承保險種及金額。

二、甲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按乙方要求註明特別約定以下內容:1、第一受益人:

2、第二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協議期間發生的一切業務雙方均按本協議執行,有效期滿後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有效期自動順延一年。甲、乙雙方在合作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終止本協議,符合單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四、甲方原則上將乙方所辦理保險發生事故後的車輛推薦給乙方配套的修理廠,並乙方必須尊重甲方系統的報價及定損,甲方系統報價保證均為原廠市場價格,且乙方必須保證所使用的配件為原廠正件產品,因質量問題產生的一切糾紛由乙方負責。

五、本協議的任何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並記載其內同的書面檔案上簽字蓋章後生效。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同時報備各自主管部門一份。

七、本協議未盡之處,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xx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 賬戶:XX

全稱:xx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開戶行地址:

甲方業務代表:

聯絡電話: 郵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 賬戶:

全稱:

開戶行地址:

乙方業務代表: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保險合同 篇4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甲方委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理甲方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範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合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用。本合同及相關檔案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的員工之間有僱主和僱員關係。

2、乙方只為甲方代理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為甲方以外的保險公司代理人身保險業務。

第二條 代理範圍

1.乙方代理推銷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產品的首期暫收保險費;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的續期保險費;

4、甲方以書面形式委託的其他特定事項。

第三條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個月雙方需就合同的續簽或終止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合同到期日前未達成書面續簽協議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條 代理費用

1、代理費用按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一)支付給乙方,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如有調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也作相應調整。

2、甲方以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3、乙方設立獨立的代理費用帳戶,並在每月的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業務結算表;甲方核實後,在2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的代理費用全額劃入乙方帳戶。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時,應向甲方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保險中介服務專用發票。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在代理範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後確認權,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發保險單;

2.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

3、有權根據甲方上級公司對代理費用標準的調整而調整,並通知乙方;

4、有權制定和修改與本合同代理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5、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6、有權根據需要調整代理許可權範圍。

(二)甲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2.負責對乙方員工進行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對在甲方核保許可權內且單證齊全、符合甲方業務管理規定的投保單,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核保決定;

4.乙方新單保費劃入到甲方後,因甲方原因未出單,在此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責任賠償事故,由甲方負責處理;

5.對新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規定,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6.對獲悉的乙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代理費用;

2.有權獲得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有權從甲方處獲取與代理業務相關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

4.有權要求甲方及時簽發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單。

(二)乙方的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與甲方現有的業務渠道或業務關係單位發生團體的、同險種的業務往來;

2.承擔與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的員工、個人代理人或專管員,不得聘用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後六個月內的員工、個人代理人;

4.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或簽訂協議;

5.在收取客戶保險費後,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甲方;

6.接受甲方的業務檢查、監督和指導,並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險業務時,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各種表格等資料檔案,且不得修改;

9.根據甲方需要,協助甲方做好理賠工作;

10、對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11.本合同終止後,乙方須及時將所有的客戶資料、各種單證、未交接的保險費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繳甲方,並通知相關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害客戶的利益;

12.不得違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58條的規定。

第六條 代理業務操作規程

根據中國××保險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規定,保險代理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開設獨立的保險費帳戶,在交接投保資料的同時,將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暫收保險費劃入到甲方指定的帳戶;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續期業務保險費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保險員全額劃入到甲方帳戶;

3、保險費帳戶:戶名: 帳號:開戶行:

4、甲方根據交接的清單總金額來核對確認乙方的實際劃款金額。

(五)甲方應為乙方單獨編制代理業務電腦編號,以方便雙方業務流程的操作、各類結算及相關業務的查詢。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內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乙方在為甲方代理業務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

4、甲乙雙方因其他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終局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險業的專用名詞,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釋,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按保險行業慣例解釋。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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