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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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單位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嗎?不知道的話,下面小編告訴你單位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吧!

單位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單位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一,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

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企業工傷保險比例繳費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企業工傷保險比例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左右。

二,工傷傷殘鑑定程式:

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擴充套件:

工傷保險繳費流程: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工傷保險費繳費率按行業風險程度分為0.5%、1.0%、2.0%三個檔次。繳費費率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定期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月平均總額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單位和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企業工傷保險比例繳費率。

工傷保險比例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左右。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動1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工傷是誰都不願意發生的,但工傷保險卻能為受害者提供一份基本保障,所以大家還是需要慎重對待工傷保險。希望以上的介紹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當然,如果大家還有關於這方面的其他問題,也歡迎大家向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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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國家為了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脅時能獲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麼,兼職工作為一種特殊的勞動者,其工傷保險是如何規定的?能享受工傷待遇嗎?本文整理了兼職工,工傷保險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案例:孫某為某服裝有限公司製衣工,該公司為孫某參加了工傷保險統籌。2012年9月,因該服裝公司放假,孫某便到另一服裝廠從事短期工作。2012年11月13日,孫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受傷。孫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2年12月,經該服裝廠申請,孫某的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該服裝廠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孫某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被拒絕,並被告知因服裝廠沒有為孫某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應由服裝廠自行承擔,與為孫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服裝有限公司無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答覆符合規定嗎?

律師回答:根據《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服裝廠應當及時為孫某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並繳費,不能因孫某在原單位有工傷繳費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否則,到頭來還是要由自己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四、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會組織”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式。

六、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這裡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

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八、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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