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可跨省轉移12%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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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1月1日起,450萬非深戶籍參保員工可憑個人社保卡和身份證,到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暫時無法轉移的員工,可以將養老保險關係繼續保留在深圳,待流動到異地就業後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詳解: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可跨省轉移12%範例

據瞭解,《轉移辦法》出臺之前,深圳參保人中只有少數城鎮職工離開深圳時可以“帶著”自己的養老保險走。社保局副局長杜斌表示,以前的退保只能退個人賬戶部分,而個人賬戶部分主要是由個人繳費所構成,單位繳費部分大部分進入共濟金,退保員工實際上只是領走自己繳的錢,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險制度的應有利益;並且退保後其繳費年限“歸零”,即使以後重新參保,退保以前的繳費年限是不能合併計算的。這樣,退保人退休時會因繳費年限不夠難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養老權益受到損失。

以下是新華社記者就貫徹實施《暫行辦法》的問題,採訪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的一段摘要:

記者:據我們瞭解,原來規定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暫行辦法》規定,除了轉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12%的單位繳費。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調整?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現在單位繳費比例一般為工資基數的20%,為什麼不全部轉移,而只轉一部分?這會不會對流動就業人員權益造成損失?

負責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原有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較大;而如果單位繳費全部轉移,轉出地當期確保基本養老金髮放的負擔過重,也難以承受。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係,《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

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於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於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據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累計繳費年限長短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計算的,與地區之間的資金轉移量沒有直接關係;因此,確定適當的單位繳費資金轉移量,是為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係,對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憑證即可辦理轉保手續

據瞭解,明年1月1日起,原來關內的社保個人服務中心和關外的各區社保站辦理退保手續的視窗將轉為辦理轉保手續。

參保人只需帶社保卡和身份證到社保個人服務中心或關外的社保站就可以辦理轉保手續。

工作人員會給參保人出具社保憑證,參保人到異地就業或回老家後,只要到當地社保機構提出養老關係申請和憑證即可,並不需要再跑到深圳辦理。

其他的稽核、確認等相關手續,都由轉入地和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溝通協調辦理;參保人員無需為此在兩地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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