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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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職業安全衛生建議書

對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建議

職業安全衛生建議書(第164號建議書,1981年)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1981年6月3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六十七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六項關於職業安全、衛生和工作環境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建議書的形式,作為對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的補充,於1981年6月22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八一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建議書。

一、適用範圍和定義

1.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規定和本建議書的規定應儘可能適用於經濟活動的各個部門和各種類別的工人。應採取切實可行的必要措施,為個體勞動者提供公約和本建議書所規定的類似保護。

2.就本建議書而言:

(1)“經濟活動部門”一詞係指僱用工人的一切部門,包括公務部門;

(2)“工人”一詞係指一切受僱人員,包括公務人員;

(3)“工作場所”一詞係指工人因其工作而需在場或前往並在僱主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點;

(4)“規定”一詞係指主管當局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5)與工作有關的“健康”一詞不僅指沒有疾病或並非體弱,也包括對於與工作安全和衛生有關的影響健康的身心因素。

二、技術行動領域

3.為實施公約第4條所述政策,應根據不同的經濟活動部門和不同的工種以及強調從根源上消滅危害的原則,在以下方面採取適當措施:

(1)工作場所的設計、定位、建築特點、安裝、維護、修理及其出入通道的修理和改造;

(2)工作場所的照明、通風和整潔;

(3)工作場所的溫度、溼度和空氣流通;

(4)可能產生危害的機器裝置的設計、製造、使用、維護、測試和檢查,其必要的批准以及不論何種名義的轉讓;

(5)防止一切因勞動條件造成、有害健康的身心緊張

(6)以人力或機械裝卸、捆綁和貯藏物資器材;

(7)電的使用;

(8)危險物品的製造、包裝、貼標籤、運輸、貯藏和使用及其殘渣廢料的處理和必要時以其他無害或較少危害物品取而代之;

(9)輻射的防護;

(10)防止和限制噪音或振盪的職業性危害及對工人的保護;

(11)對工作場所的環境及其他環境因素的監測;

(12)預防的限制過大的氣壓變化;

(13)火災和爆炸的預防及在發生火實和爆炸時所須採取的措施;

(14)個人防護裝置和防護服的設計、製造、供應、使用、維護和測試;

(15)衛生設施、水房、更衣室、飲用水的供應及其他與工人安全和健康有關的設施;

(16)急救;

(17)應急計劃的制定;

(18)對工人健康的監護。

三、國家一級的行動

4.為實施公約第4條所述政策,主管當局應根據上文第3條有關行動技術方面的提示採取以下措施:

(1)根據安全和衛生同勞動時間和休息安排的關係頒佈或批准一些與工人安全、衛生及工作環境有關的條例、實踐守則或其他有關規定;

(2)根據經驗和新的`科技成果,隨時複議關於工人安全、衛生及工作環境的法規以及根據上文(1)項要求而釋出或通過的規定;

(3)開展或促進旨在弄清危害並找到有效預防辦法的研究;

(4)以適當方式為僱主和工人提供其可能需要的資訊和建議、為在切實可行情況下消滅或減少危害而推動或促進僱主和工人及其組織之間的合作,並適當地為移民工人制定以其母語進行的特別培訓計劃;

(5)採取特別措施,防止災害的發生並協調各級行動,特別是在企業集中、對工人和附近居民潛在危害大的工業區協調行動;

(6)同在國際勞工組織範圍內建立的國際職業安全和衛生報警系統保持密切關係;

(7)為殘疾工人採取適當措施。

5.公約第9條第1款規定的監察制度應參照一九四七年勞動監察公約和一九六九年(農業)勞動監察公約的規定建立,而不影響批准這後兩個公約的會員國對其承擔的義務。

6.主管當局應適當情況下與有代表性的有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後,在勞動條件方面推動符合公約第4條所述政策的措施。

7.公約第15條的規定主要目的應為:①確保公約第4和第7條規定的實施; ②協調按公約第11條和上文第4條的規定由主管當局行使的職能; ③協調公共權力機構、僱主和僱主組織、工人及其代表,及其他機構或有關人員就職業安全、衛生和工作環境問題在全國、地區或地方所展開的活動; ④在國家一級或在一行業或一經濟活動部門的範圍內促進意見、資訊和經驗的交流。

8.在公共當局同有代表性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及其他有關機構之間就制定的實施公約第4條所述政策進行密切合作。

9.公約第7條所述的檢查應主要涉及最困難的工人的處境,如殘疾人的處境。

四、企業一級的行動

10.為實施公約第16條所確定的目標,根據不同的經濟活動部門和不同的工種,僱主應承擔的義務可包括:

(1)所提供的工作場所和機器裝置及所採用的工作方法,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不對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2)根據不同類別工人的職務和能力給予必要的教育和培訓;

(3)對所完成的工作和操作方法及所實施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措施進行充分的監督;

(4)根據企業的規模及其活動的性質在職業安全、衛生和工作環境方面採取組織措施;

(5)在無法以其他方式防止或控制危害時免費提供可能合理需要的防護服和個人防護用品;

(6)確保勞動組織在工作時間和休息安排方面不對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造成損害;

(7)採取一切合理並切實可行措施,消滅身心的過度疲勞;

(8)開展研究工作或以其他方式瞭解科技發展狀況,以便更好實施以上各項規定。

11.如在同一工作場所有幾家企業同時進行業務活動,這些企業應進行合用,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和工作環境的規定,而不影響各企業對其僱用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所承擔的責任。在一定情況下,主管當局應規合作的一般方式。

12.①在適當和必要情況下應採取措施促進公約第20條所提及的合作,並按各國慣例設立工人安全代表、工人安全衛生委員會和(或)工人安全衛生聯合委員會;在這些安全衛生聯合委員會中工人的代表至少應與僱主的代表人數相等。②工人安全代表、工人安全衛生委員會或工人安全衛生聯合委員會或必要時的工人其他代表應該:a.得到有關安全和衛生問題的足夠資訊,能夠研究影響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因素並享有提出措施建議的便利;b.在人們考慮採納新的安全和衛生的重要措施並在這些措施實施之前時能夠提出自己的意見,並努力取得工人對這些措施的支援;c.在人們考慮對勞動工序、勞動內容或勞動組織作任何改變而可能會對工人的安全或健康產生影響時能夠提出自己的意見;d.在作為工人代表或安全和衛生委員會成員履行其勞動安全和衛生方面的職責時受到保護,不被解僱或遭受損害其利益的措施;e.能夠對企業一級安全和衛生問題的決策作出貢獻;f.能夠進入一切工作場所並能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同工人就安全和衛生問題進行交談;g.能夠自由接觸勞動監察員;h.能夠對企業中就職業安全和衛生問題舉行的談判作出貢獻;i.能夠有報酬照發的合理時間行使其安全和衛生的職責並受到同其職責有關的培訓;j.能夠就安全方面的具體問題向專家獻策。

13.若企業的業務有此要求,且企業的規模使之可行,則應規定:①建立勞動診所和安全機構,這些機構可屬於一家企業,也可為幾家企業所共有,或有關服務由外部機構提供;②就安全或衛生方面的具體問題向專家請教,或求助於專家對為解決這些問題而採取的措施在實施過程中進行監督。

14.若其業務的性質有此需要時,僱主應將其在勞動安生和衛生方面所要採取的政策和措施及各方面為實施這些措施而承擔的責任寫成書面材料,並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工人通報。

15.①僱主應通過諸如對環境的監督,定期檢查有關安全和衛生的合理準則的實施,並經常對這方面情況進行系統、批評性的檢查。②僱主應將主管當局認為必不可少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和工作環境的資料記錄在案,這些資料可包括:有關一切工傷事故及勞動中發生的一切有害健康的情況或與勞動有關、需要報告的材料;法律、條例或安全和衛生規定的核準和豁免及與核准或豁免有關的情況;企業中工人健康的檢查證明;有關接觸特定物質和製劑的資料。

16.應按公約第19條規定所採取的措施保證工人:①能適當注意自身安全及因其工作或缺勤而可能受到影響的其他人員的安全;②為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而按照所提出的要求及安全和衛生程式操作;③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不要棄之不用;④一旦發現自己認為可能會造成危害而自己又無法解決的情況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⑤勞動中一旦發生事故或危害健康的情況或出現與此有關的情況立即報告。

17.當一名工人就他認為違反規章的做法或認為僱主對職業安全、衛生和工作環境採取的措施有重大缺陷而善意提出申訴時,不得對他採取任何對其不利的措施。

五、同現行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關係

18.本建議書對任何現行國際勞工建議書不作修訂。

19.①在制訂和實施公約第4條提及的政策時,各會員國應以不妨礙其對已批准公約承擔義務為前提,參照附件所列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②國際勞工大會今後在通過或修訂有關安全、衛生和工作環境的任何公約或建議時,可以三分之二多數票修改該附件。

附 件

1919年以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有關安全衛生及工作環境的檔案(略)。

篇二:勞動部關於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通知

【分類號】 L35901199017

【標題】 勞動部關於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佈單位】 勞動部

【頒佈日期】 19900708

【實施日期】 19900708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類

【文號】 勞安字(1990)19號

【名稱】 勞動部關於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1988年國務院批准的勞動部“三定”方案中規定:“勞動部是國務院領導下的綜合管理全國勞動工作的職能部門”、“綜合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礦山安全、鍋爐和壓力容器安全工作,實行國家監察。”據此,各級勞動部門須相應地對本地區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實行國家監察。

為了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綜合管理和國家監察,進一步推動企業的勞動保護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動部門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綜合管理。綜合管理的主要內容為:

1.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法規、標準的起草和制定;

2. 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規劃、計劃的制定和管理目標的推行;

3. 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4. 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調查和報告;

5. 職業安全衛生科學研究、綜合評價的組織,科研成果及先進經驗的推廣;

6. 職業安全衛生宣傳、教育與人員培訓;

7. 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8. 職工工時、休假和勞逸結合。

二、勞動部門應強化職業安全衛生國家監察。國家監察是勞動部門強制執法的手段,包括一般監察、專業監察和事故監察。

一般監察是對所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日常的、常規的、全面的監察。其重點是職業病發病率高和易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如石棉製品、玻璃、陶瓷、耐火材料、鑄造、塗裝、氫氣站、乙炔站、煤氣站、氧氣站、易燃易爆倉庫、火藥鞭炮生產和建築施工等。

專業監察是對危險性和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裝置、工藝流程、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性建設工程專案等進行專項的技術性的監察。其重點是生產性建設工程專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採用新原(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安全衛生問題;起重機械、廠內運輸機動車輛、電梯、衝(剪)壓機械、手持電動工具、漏電保護器等特種裝置的安全衛生效能;廠長職業安全衛生資格認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等。 事故監察是對職業危害後果的監察。包括特種裝置事故、職工傷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等。

三、勞動部門應加強自身建設。

1. 增強服務意識。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也是為了發展生產,監察者與被監察者工作目的是一致的,監察也是一種服務,勞動部門應從思想上、政策上、技術上幫助企業加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2. 充分發揮檢測檢驗站的作用。勞動部門應重視檢測檢驗站的建設,加強領導,使檢測檢驗站能充分利用人力、物力,積極開展檢測檢驗工作,為監察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3. 提高人員素質。為適應監察工作的需要,勞動部門對監察人員和檢測檢驗人員應經常進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其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應加強法制教育,使其增強法制觀念,依法進行監察;應嚴格要求,使其重視學習,不斷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並做到遵章守紀,為政清廉。

篇三:關於進一步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改進方案

關於進一步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改進方案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及省廳新出臺的的職業健康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等相關檔案要求,切實做好我公司職業安全危害防治及勞動者保護的相關權益,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改進方案。

一、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

1、定期完善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與管理機構人員的相關職責。

2、定期修改、補充完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並在修改後進行公佈。

3、對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作業時間進行明確規定。

4、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

5、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納入我公司目標管理責任制中,並將目標管理責任層層分解到位。

6、按規定在生產成本中列支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並確保專款專用。

7、進一步規範我公司職業衛生檔案及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

二、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為嚴格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相關規定,現已完成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將在後期嚴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關於煤礦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要求完成我公司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的各項工作。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檢)測

1、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專職職業危害因素檢測人員及足夠的監測儀器,並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

2、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委託有資質單位的檢測中心為我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並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及委託書。

四、履行告知義務

1、定期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結果。

2、在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嚴格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職業危害告知率必須達到100%。

3、加強對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警示標示及中文說明設定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設定率達到100%。

五、職業衛生培訓

1、企業主要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人員必須接受有資質單位的培訓;職業危害因素檢測人員並且要按照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2、新招職工必須經過至少4學時的職業衛生專項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在崗職工每年至少安排2次專項的職業安全衛生培訓,培訓率必須達到100%。

六、防護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

1、按照相關要求配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並建建立健全相關設施執行記錄、定期檢修記錄。

2、嚴格按照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配備和發放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做好記錄,同時指導和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七、職業健康監護

1、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新招職工進行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不應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2、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對在職健康檢查中發現有疑似職業病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3、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離崗人員進行離崗職業健康體檢,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應解除或者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率必須達到100%。

4、從業人員離開企業時如要求所取職業建立檔案,應如實、無償為從業人員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八、按照監管許可權,及時、如實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我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

九、按照監管許可權,每半年應及時、如實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一次職業健康工作情況統計表。

十、定期修訂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演練,認真做好相關演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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