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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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管理规定1

一、总则

职业病管理规定

1、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利益,防止职业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细则

1、认真执行劳动卫生职业病法规,贯彻《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根据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或设备,定期检测,逾期更换。

4、行政部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档案,积累各类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5、行政部负责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的.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职业病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就业禁忌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原岗位。

6、一旦发现急性中毒病人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对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随访。

7、行政部应掌握作业环境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病体检资料,以科学数据提出尘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定期验证。

8、积极开展职业病、职业中毒防治知识的卫生宣传工作,增加职工的防病知识。

9、公司应每年对所有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职业病管理规定2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生产范围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二、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三、有毒有害物质具体管理控制措施

1、煤尘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尘物理性质、煤尘对人体的危害、尘肺病的发病机理、防止煤尘伤害人体的措施;

2)煤场、路面采取喷水控制扬尘;

3)炼焦煤破碎岗位设置除尘器,改善作业环境;

4)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5)职工配发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劳动布工作服、翻毛皮鞋、洗衣粉、毛巾、肥皂,做好职工的自我防护工作;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工作场所煤尘监测及评价制度;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好尘肺职业病的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2、co(一氧化碳)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co物理性质、化学性质;co人体中毒机理;co中毒后的抢救措施;co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2)作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巡检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实时检测作业环境中的co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4)接触co岗位配置co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以利异常情况下使用;

5)进入塔、罐等密闭空间作业,要求严格办理许可证,方可作业;

6)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苯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苯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苯对人体中毒机理;苯中毒症状;苯中毒后的抢救措施;苯的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2)作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工作,保持设备的密封性,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接触苯的岗位配置防苯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以利异常情况下使用;

4)进入塔、罐作业,要求严格办理许可证,经取样分析后方可进入作业;

5)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7)制定粗苯储罐泄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4、煤焦油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焦油的理化性质;煤焦油对人体中毒机理;煤浇焦油中毒症状;煤焦油中毒后的抢救措施及防护机能;

2)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密封性,同时,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进入机械化澄清槽、电捕焦油器等密闭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办理许可证,经取样分析后方可进入作业;

4)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6)制定粗苯储罐泄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整改;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处理工作。

5、焦炉烟气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焦炉烟气的物理性质,焦炉烟气对人体的危害,焦炉烟气的发病机理,防止焦炉烟气伤害的措施;

2)通过消烟除尘车、自然通风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3)维护好除尘设备,保持设备正常有效运行,控制焦炉烟气逸散。

4)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5)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烟气的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处理工作。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管理规定3

1目的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伤害,保证集团及下属各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3定义与术语

3.1职业病:是指作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职业病防治方针与原则

4.1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2职业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管理职责

5.1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做好有毒有害作业的`控制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预防。

5.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指定部门归口管理职业防治的有关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测、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5.3集团下属各企业的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负责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工作程序及要求

6.1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6.1.1集团及下属各企业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中,必须有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业健康防护方面的内容。

6.1.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充分利用班前会、安全例会对作业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6.1.3集团及下属各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其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

6.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将职业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6.3集团下属各企业,应联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作业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6.4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从事有害作业者,组织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6.4.1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必须告知从业人员。

6.4.2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员工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6.4.3应当将患有职业病的作业人员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6.5集团下属各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安排未成年人和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6.6集团下属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6.1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6.2生产现场布局应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应分开进行。

6.6.3高温季节期间,在密闭、狭小舱室作业时,要加强通风,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为防止或减少太阳辐射热的影响,对平台、甲板等露天作业场所,可采取太阳伞、遮阳棚等措施。

6.6.4涂装、清油、敲铲、电焊、打磨等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有效通风,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中涂装和清油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作业人员的轮换休息。

6.6.5对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应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良好能有效使用。

6.7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职业病管理规定4

第一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病的诊断、治疗的管理。

第二条、若发生慢性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员工应持单位介绍信及详细的职业史证明材料、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调查与评价、平时的体检资料等,到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就诊。

第三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不具备有职业病诊断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均无效。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职业病的诊断国家实行市、省两级鉴定制度。职工对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若职工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六条、职业病一经确诊,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尚未规定者,可由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病情而定。

第七条、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返回分公司后,应立即持诊断证明书到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建档,进入工伤社会保险。

第八条、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经医疗单位治疗终结时,需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伤残医疗检查或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禁忌症患者,由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转岗或调离,分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职工职业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分公司依法参保了工伤社会保险,职工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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