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械租赁合同范文锦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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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机械租赁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机械租赁合同范文锦集五篇

机械租赁合同 篇1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商定,关于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地点:

二、服务内容:详见乙方提供的附件《项目及价格清单》。

三、服务方式:乙方按照《项目及价格清单》提供器材安装、调试、使用及其它服务项目。

四、服务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合同价款:本次租赁项目总造价为________元人民币(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如有增减设备或制作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___%(合_______元人民币)的预付款项,服务结束后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七、甲方工作:

1、尽可能为乙方提供安装的便利条件:即施工、电力、时间、场地等,以保证正常施工;

2、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项;

3、保证现场器材的安全。

八、乙方工作:

1、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所用器材的运输、安装、调试及使用。具体项目内容详见《项目及价格清单》(即附件)。

2、提供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协调及支持。

3、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安装与拆卸。

九、维护方式: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器材,若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器材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或支付维修费),若损坏的器材已无法修复,甲方要按乙方购进此器材的价格全款向乙方赔偿。

(1) 甲方人员在非乙方人员授权情况下私自操作而导致的器材损坏。

(2) 设备因欠佳的环境而导致的故障,如过高的输入电压等。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器材与《现场布置及所用设备项目及价格清单》不符或未达到本合同对设备、器材的质量要求,由乙方免费更换,如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如因客户原因,甲方须更改此次活动的时间、地点,须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原因取消此次活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款项50%的经济补偿;如因不可抗力或非人为因素造成本次活动不能进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甲方须支付乙方已发生费用。

3、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安装和调试清单所列器材,致使甲方活动未能正常进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损失程度,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一、争议:

本合同履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积极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十二、其它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列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字日期:200_年__月__日 签字日期:200_年 __月__日

机械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互惠、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提供的租赁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附件:

二、乙方租赁甲方设备,每月每台租赁费壹万柒仟元(¥17000元)。自调试合格交付使用时开始收取租赁费,报停时止(报停时必须结清租赁费),租赁费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一次,乙方如果不按期缴费,甲方有权停机或拉回设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负责安装、拆卸、运输、装卸车费、汽车吊费、塔吊升节、附着安装等费用,如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以上事项,则付给甲方相应费用每台壹万玖仟元(¥19000元),一次性包干。

四、因业务需要租赁时间每台不少于120天,少于120天按120天收费,多于天按实际天数收费。

五、甲方提供完好的塔机,保证配件齐全。甲方提供本设备的有关资料和证件,由甲方负责报检,乙方协助甲方报检。

六、甲方提供塔机的基础图,乙方负责基础的制作及预埋地脚螺栓,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螺栓时,乙方支付甲方螺栓款每套壹仟伍佰元(¥1500元)。

七、设备交付使用后,若电器、钢丝绳、限位器、电机的损坏及其他部件的损坏,一个月内由甲方负责,一个月后乙方承担配件的更换费用。

八、塔吊司机及信号指挥由乙方提供。在操作工程中所聘司机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证该设备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如出现问题,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九、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抵押、丢失该设备,否则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使用结束时,乙方提前十天向甲方报停,由甲方到现场试车合格后,双方签字,方可拆除。

十一、乙方通知甲方报停时,必须结清租赁费,否则甲方不予乙方报停,并按违约每天租赁费的双倍价格赔偿给甲方,直到结清所有款项为止。

十二、在乙方报停后,拆卸、运输过程中,乙方必须派人配合保证该设备安全运出现场,若不配合延误时间,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若乙方丢失甲方设备配件,按相应价格赔偿。

十三、乙方按该设备使用说明书的日常维修与保养进行养护。若不按时保养和维修,造成部件的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十四、在租赁期间甲方应做好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做到接到乙方通知后一小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若发生重大维修由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消除故障每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超出部分乙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租金。

十五、其他事项

1、本吊车升节、附着租赁费用由甲方负责。

2、防碰撞装置乙方负责。

3、春节报停壹个月。

十六、本合同产生纠纷后,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一、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申请成为甲方设备租赁代理商,为推动双方共同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达成以下协议: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健全的区域业务拓展体系。

1.2甲方应配合乙方在所属区域内进行市场宣传和推广活动。

1.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业务推广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果乙方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乙方有权享受陕西同兴公司对代理商提供的广告支持和奖励政策,在所属区域内的正常正常业务推广的政策保护。

2.2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享有甲方授权的“陕西同兴设备租赁授权代理商”称号,在所属区域内有权以“陕西同兴设备租赁授权代理商”名义从事一切有关设备租赁的合法商业活动。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授权范围以外产品的经营活动。

2.3乙方有义务承诺维护陕西同兴公司设备租赁品牌形象,全力宣传和开拓市场,不断提高设备租赁业务在所签区域的市场份额。

2.4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作好区域推广及市场调研等活动,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并向甲方陕西同兴网络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协议文件反馈。

二、协议条款:

1.授权及签约:授权:甲方授权乙方为省(自治区)区域“设备租赁代理商”,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授权有效期内,乙方目标任务量为元/月,全年总任务量为

2.乙方所按季度所完成的任务量低于80%时,甲方有权无条件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三、市场支持政策:

1.政策支持:在签约的代理所覆盖的区域内,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授权代理;

2.可享受甲方授予仅针对乙方自身所覆盖区域的特殊推广活动的支持(需提前提价活动计划到商务部,报批);

3.重点标案的投标支持(资质、名义、资金方案等);

四、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乙方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A、乙方不能积极进行所负责市场的业务开发,且甲方协调后仍然不能改善。

B、本协议有效期未满,乙方因违规(乙方乱价行为,经甲方协调后,仍不能改善)。

C、乙方经营管理状况恶化,不能有效执行陕西同兴租赁业务政策或不能完成加以双方协商的目标任务量。陕西同兴网络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协议文件

2.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经甲方确认后,可以终止协议。

3.协议的延续:协议有效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将优先考虑乙方续签合同。如果双方经协商续签本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前一个月续签。

五、保密及知识产权

双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在履行本协议时所获取的、或通过其他渠道所获取的一切商业秘密。

六、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书条款,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或损害对方权益的,可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2.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3.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在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如实填写《代理商注册登记表》,向甲方提供本企业工商部门年检过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械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经友好、平等地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真诚合作、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

二、机械名称:挖掘机 。

三、工程内容:

四、租赁方式:按工作小时租赁。

五、租赁单价:每小时 元,大写 。

六、结算方式:按甲方确认的实际工作时间结算,结算管理须有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工地项目章生效,缺其中一项,不能结算。工程完成后付清。

七、甲方责任:

1、负责机械施工现场指挥调度。

2、负责机械工作时间计量。

3、若乙方机械人员不服从甲方指挥,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八、乙方责任:

1、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施工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按时上下班,对不听从甲方指挥的机械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2、严格按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他人随便操作机械,如有违反后果自负,租用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负责挖掘机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每月累计维修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机械看管,机械进入工地后的损坏,机件及油料的丢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油料供应和油料费用。

4、在机械施工中,乙方应自行了解熟悉工作环境,由操作失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如地下管线、空中线路等)。

5、乙方提供与租赁费用等额的税票,满足甲方单位财务制度要求。

6、乙方负责机械进出场费用。

7、乙方负责其机械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

8、乙方配合甲方搞好工作计量工作。

9、乙方负责机械保养,配备足够机械操作人员,满足工地24小时连续施工的要求。

10、乙方自行协调地方关系。

11、乙方负责机械操作员生活费和被褥。

九、其他约定:

1、乙方机械操作人员不配合甲方指挥,若有殴打辱骂甲方人员、业主、监理的现象,每次,甲方罚乙方人民币伍仟元,结算时从其机械费中扣除。

2、乙方机械连续维修时间超过2小时,乙方及时调整机械,以便施工,其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扣除当天的工程款。

3、若由乙方机械原因造成停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机械的停放由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统一安排。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认可签证的其他文件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结算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机械租赁合同 篇5

上诉人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伟、戴军华,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一审起诉称:20xx年8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于C花园24、25号楼施工。A公司塔吊于20xx年10月3日进场,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还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发生塔吊租赁费190 851.45元、进出场费13 000元,B公司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现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还,租赁费也未支付,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B公司返还A公司塔吊(登记编号为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支付进场费及租赁费至20xx年3月5日,共计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赁费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计365天,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共计165 465.4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租赁合同、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B公司一审答辩称: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故该工程项下产生的义务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A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无法辨别是否为B公司所盖;A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加盖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九项目部)章,B公司并无此下属部门,该结算单与B公司无关;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诉租赁费计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工程承包协议。

第三人C公司一审述称:C公司为工程开发商,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无关,作为第三人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承诺书。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A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A公司提交此系列证据目的是证明B公司与A公司具有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等内容、租赁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B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原件所盖公章不清楚,无法辨认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没有九项目部,工程包给了付中荣,毛洁林是付中荣下属,而张杰也不是B公司人员。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C公司认为此系列证据均与第三人无关。法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认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协议目的是证明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目的是证明工程承包协议已被否定。A公司认为此两份证据与A公司无关。法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关事项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公司塔吊,用于长城环岛南侧工地,机械进出场费13 000元,机械租赁费用实行包月制,30天为一个月,月租费13 600元,每月底结账一次等内容。合同上盖有B公司公章,并有毛洁林签字。后A公司塔吊(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运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为A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显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计产生租赁费25 386元,结算单盖有九项目部章并有毛洁林签字。20xx年3月6日,九项目部张杰签字证明,塔吊于20xx年3月6日正式运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C花园四标段24、25号楼,样品统一编号为密 BT01151,样品产权单位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园11至17号、22号、25号、30至32号、37至40号、46至49号共计22栋住宅楼。该工程于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现A公司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处。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号民事判决认定,B公司存在下属九项目部,且九项目部曾授权毛洁林为公司采购材料、主管负责购进材料,对外签证。此判决现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经B公司下属九项目部确认,20xx年共计发生租赁费25 386元,此款B公司应予给付,B公司对九项目部的存在表示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B公司同时提出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责任,但因担保合同属内部约定,故对B公司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B公司承认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其承建,而经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确认,A公司塔吊确实用于C花园四标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开始运行,至A公司主张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处于C花园工地。虽20xx年6月20日工地开始停工,但B公司并未向A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继续在B公司工地处,A公司对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权人权利。故B公司应承担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产生的租赁费(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进场费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综上,B公司共计应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191 851.45元,对A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A公司有权收回塔吊,鉴于该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负有向A公司返还塔吊的义务。据此,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A公司与B公司于二OO七年八月十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一十九万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塔吊一部(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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