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範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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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勞動合同範文8篇

勞動合同 篇1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的法律準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相比《勞動法》增加了“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1、 合法的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並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它的基本內涵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 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主體合法,即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或經國家有關機關批准依法成立,必須有被批准的經營範圍和履行勞動關係權利義務的能力,以及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個體工商户必須具備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是指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具備勞動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合同的主體資格,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違法。

(2)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目的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宗旨和實現法律後果的意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就業,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勞動力來組織社會生產勞動,發展經濟,創造效益。

(3) 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具體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工作內容、工資分配、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安全衞生等多方面的內容,勞動合同在約定這些內容時,不能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4) 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與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步驟和方式進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具體方式是先起草勞動合同書草案,然後由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協商一致後簽約。形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必須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並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追究責任,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2、 公平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增加“公平”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要求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及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上應體現公平。公平原則強調了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雙方承擔的權利義務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擔不公平的義務。如果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顯失公平,那麼該勞動合同中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如因重大誤解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對同崗位的職工提出不一樣的工作要求,對勞動者的一些個人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等,對於勞動者,顯失公平的合同違背了勞動者的真實意願。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3、 平等自願的原則

(1) 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是以勞動關係平等主體資格出現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權利,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係,任何以強迫、脅迫、欺騙等非法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均屬無效。這一原則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公平地表達各自意願的機會,有利於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 自願,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願,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這一原則保證了勞動合同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獨立作出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必須完全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採取暴力、強迫、威脅、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4、 協商一致的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訂立的有關事項,應當採用協商的辦法達成一致協議。這一原則是維護勞動關係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這條原則重點在“一致”,只有通過協商達到統一,才能真正體現平等自願的原則。如果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

5、 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是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都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法》增加“誠實信用”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表明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誠實,雙方為訂立勞動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雙方當事人在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時,必須以自己的實際行動體現誠實信用,互相如實陳述有關情況,並忠實履行簽訂的協議。當事人一方不得強制或者欺騙對方,也不能採取其他誘導方式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接受對方的條件。有欺詐行為簽訂的勞動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在國外,僱員隱瞞重要事實,即使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僱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在明確了以欺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同時,對當事人存在這種情形的,允許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2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個人的上一份合同已經於20xx年12月份到期,在此,我懷着複雜的心情做出了一個艱難的決定,不準備再續簽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許我在兩到三週內離職。

我於XX年年從學校畢業就來到了公司,在此期間學到了很多的東西,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在此,我對在公司得到的一切幫助和進步深表感激!

轉眼三年多過去了,我一直很喜歡公司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氛圍,也很珍惜同事之間的友誼。但是現在,由於我個人的一些原因,我不得不懷着複雜的心情下定決心,準備離開公司。可能一個新的環境能夠讓我在工作上更進一步,也或者我目前的學識水平不足以達到更高的平台,我需要再次到學校尋求深造。

總之,以目前我手上的工作和公司的狀況來看,現在離職,目前對我和公司來説,可能都是一個比較的好的機會。

希望公司領導能都仔細考慮我的申請並同意。

辭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 方:

法 定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 庭 住 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月。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依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銷售總監 崗位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換適合工作崗位。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考核目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六條 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制定工作考核目標及方案。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及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人民幣___元。

第九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綜合工資制:( )基本工資為人民幣每月四千元;(2)獎勵工資:按照甲方制定的《銷售總監提成方案》具體執行。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xx年休假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乙方基本工資。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甲應按國家和海口市的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及交納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及職責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四條 乙方義務:

(一)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

(二)服從甲方安排,忠於職守,珍惜甲方聲譽,維護甲方利益,保守甲方祕密,全心全意為甲方服務;

(三)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條件及勞動保護

第十五條 乙方職責

(一)聽從總經理工作安排,參與制訂公司營銷戰略;根據營銷戰略制訂公司營銷組合策略和營銷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重大公關、促銷活動的總體、現場指揮;

(三)定期對市場營銷環境、目標、計劃、業務活動進行核查分析,及時調整營銷策略和計劃,制訂預防和糾正措施,確保完成營銷目標和營銷計劃;

(四)負責重大營銷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五)主持制訂、修訂營銷系統主管的工作程序和規章制度,經批准後施行;指導和幫助銷售團隊熟悉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幫助銷售員完成每月的銷售指標,提高每位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和對公司的忠誠義務;

(六)主持銷售人員的招聘,定期培訓銷售人員,建立一支有責任心和凝聚力的優秀銷售團隊,指導每位銷售人員的實際操作,提高其銷售技巧;

(七)協助總經理建立調整公司營銷組織,細分市場建立、拓展、調整市場營銷網絡;

(八)負責分解下達年度的工作目標和市場營銷預算,並根據市場和公司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和有效控制;做到控制公司運營成本,提高銷售利潤;

(九)定期和不定期拜訪重點客户,及時瞭解和處理問題;

(十)代表公司與政府對口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機構聯絡。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崗位工作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 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嚴重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三) 乙方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並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後,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甲方未提出異議,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九、保守祕密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甲方的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影響甲方的經營和形象,損害甲方的利益。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未經乙方的同意,不得公開及泄露。

九、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同期內,任何一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給對方經濟損失的,應依據產生損害後果和責任大小,給予經濟賠償。

第二十五條 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人民幣五萬元。

第二十六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其它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甲方以下各項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企業管理制度》;

(二)《考勤制度》;

(三)《銷售總監提成方案》

第三十一條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均認真地進行了閲讀,其內容均已熟知,並積極自願履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中的經濟補償,都是要給付的。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xx年被廢止,但 20xx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xx年的生活補助費。

勞動合同 篇5

問:

李某應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並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為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商將其工資調整為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後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佔有份額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後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單位對之不予理睬,請問李某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答:

首先,李某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雙方關於工資待遇的約定合法。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對李某的工資進行調整,李某當時沒有提出異議,此後雙方按照調整後的工資標準履行。故可以視為雙方就工資待遇的變更達成了一致意見。

其次,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説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公司堅持變更李某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導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勞動。鑑於李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可以視為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

最後,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成立。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不能把李某不來新崗位上班,視為曠工行為。李某沒來公司上班,是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調整後,其原工作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為其安排新崗位的工資待遇而造成的。在雙方對此問題沒有取得一致性意見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崗位工作,就會造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實,出現對李某不利的法律後果。可見,李某不來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為不構成曠工。公司作出李某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應予撤銷。

其於以上理由,李某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勞動合同 篇6

一、案例:

工作已經大半年了,公司卻遲遲不籤勞動合同。市民張女士不禁有些擔心,怕會對其產生不利影響。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專業律師提醒,不籤合同對員工的危害比較大,為了自身權益和以後找工作方便,最好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張女士於去年8月份與市內一家語言培訓學校達成工作意向,在該公司負責行政和招生工作,但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當時公司和我口頭約定,工作期限為1年。老闆説等有了時間就會和我籤合同,但直到現在,老闆也沒提籤合同的事。而且這樣的情況不止我一個人有,我們公司好多人都是這樣。還有,公司效益一直不怎麼好,我們覺得去找老闆籤合同希望也不大,所以就一直沒去交涉這個事情。”張女士説,雖然工資沒少發,公司卻一直沒給交保險,這讓她很是不滿,又不知該如何應對。

二、網站律師解答:

該公司的做法肯定是不符合勞動法的。“都工作半年多了,肯定要與員工簽訂書面合同才對。”不籤合同其實對員工的危害是比較大的`。“首先,公司這麼做的原因之一就是逃避為員工交保險。因為不籤勞動合同,公司往往不會為員工交各種保險,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才會為職員交保險。另外,按照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沒超過1年,且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如果這種狀態超過1年,也就相當於公司和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也就喪失了索要雙倍工資的權利。再者,這種沒有工作合同的狀態對員工也是不安全的,公司可以隨時裁掉你,你卻沒有有效的維權手段。”

如果張女士在這家公司辭職,對她以後找工作也存在不利的因素。“現在很多公司要求有工作經驗,你沒有合同就不好證明自己的工作經驗。如果你再跑到之前的公司去補籤或開工作證明,為了逃避你利用這個去維權,公司肯定不會配合,這個也是比較麻煩的。”在此建議張女士及早和公司解決合同遲遲不能簽訂的問題,以消除各種潛在的隱患。

勞動合同 篇7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從提出的時間要求來講,有以下幾種:

1、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即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提前三天通知的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解除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如果勞動者一方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本條時勞動者應當注意,

(1)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離職申請,並且保留相關證據。

(2)只要提前三十天提交申請,三十天期滿後勞動者即可離職,不需要再徵得單位的同意。

有些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而在某些時候則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還有的情況下需要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各位一定要區分這些情況,不要把通知時間給弄錯了。

勞動合同 篇8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後,經濟補償金

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對於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於20xx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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