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税,不公平的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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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第二、三條:

年終獎個税,不公平的計算公式

二、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大多數人符合第1條,目前税局實際計税公式為:

(年終獎/12個月*適用税率)*12-速算扣除數=實納個税

那麼,就會有一個非常有趣的臨界現象,6001元年終獎個税比5999元年終獎個税多出275元!

如果採用正確的計税公式,就可以消除這個不平衡現象:

(年終獎/12個月-速算扣除數)*12=實納個税

以上2公式個税對比如下圖:

個人分析:

國税總局的立法本意是將年終獎視為12個月努力所得,而不是發放當月所得,所以才允許除以12個月來確定適用税率,以降低個人年終獎的個税徵收,實現以人為本的執法精神。

年終獎個税與速算扣除數的一次美麗邂逅,迷惑了我們的立法人員,導致了不公平的年終獎個税計算公式產生!從而違背了國税總局以人為本的立法本意。

速算扣除數只是為了方便大家計算而產生的,期待修正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公式,消除不公平的現象。

個税對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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