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投資合同彙總五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投資合同5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投資合同 篇1投資入股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投資各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參股投資擬成立“東意堂企業管理公司”(暫定名,名字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公司的成立:
1、公司地址: 。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 。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公司,系多人蔘股公司(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現股東為不特定的多人。乙方為自願加入。投資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所佔股份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二、乙方投資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所佔股份比例
投資人: 的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佔總股份的 %;
該款應打入甲方賬户:
賬户名:xx,開户行:工行銀行鄭州中原西路支行
賬號:xx
據公司法的規定組成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投資各方承諾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的擔任、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按照《公司法》等國家相關規定製定。具體內容見公司章程。
三、合同的修改、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資,但允許投資各方之間或與其他投資股東實行購買、轉讓、合併等。
2、對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變更,須經合同雙方在書面協議上簽字方能生效。
四、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出資義務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違約方所出的投資金額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守約方;違約方未出資的,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並有權按照違約方應當出資額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投資各方如有違反本協議其他約定的,則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本協議,其他守約方有權共同書面決定取消違約方的股東資格。
五、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投資各方各執一份,共壹拾二份。自投資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 篇2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鑑於:
1、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經營範圍為: ;
2、 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經營範圍為: ;
3、 乙方擬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投資購買甲方部分股權,同時甲方願意向乙方出讓部分股份。
4、 乙方對甲方的股權投資行為需分為不同的環節,雙方具體實施環節之時間與細節另行確定。
據此,甲乙雙方就股權投資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如下初步意向 :
一、 交易概述
1.1
1.2 甲方同意將其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乙方同意以甲方股票市盈率 倍受讓甲方上述股權,最終轉讓價款將根
據上述約定之市盈率條件協商確定。轉讓價款支付方式由雙方在正式的交易協議中另行約定。
1.3
1.4
1.5 證券形式: 預計交割日為 年 月 日(以下將實際完成時間簡稱為“交割日”) 在完成上述乙方股權投資行為後,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之總公司(佛山市
-------有限公司,甲方系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為“總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後,以股權置換方式進入其總公司,具體方式及細節雙方另行約定。
1.6 為了實現股權投資的順利進行與最終完成,雙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時間表
逐步推進各環節事項。
二、 交易安排
2.1 盡職調查
在本協議簽署後工作日內,乙方有權自行或聘請中介機構對甲方的財務狀況、法律事務及業務潛力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甲方應配合乙方的盡職調查,並提供乙方要求為完成盡職調查所需的資料與文件,但乙方保證對於甲方提供的資料與文件予以保密。
在上述約定期限內,如果需要甲方同時享有對乙方進行盡職調查的權利,乙方同時應履行配合之義務。
2.2 交易細節磋商
在本協議簽署後,各方應當立即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具體細節進行磋商,並爭取在排他期(定義見下文)內達成正式的交易協議。交易細節包括但不限於:
(1) 乙方入股的具體時間;
(2) 對乙方投資安全的保障措施;
(3) 乙方入股後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潤分配等事宜;
(4) 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後、總公司掛牌前的後續增資擴股事宜;
(5) 各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相關事宜。
2.3 正式交易文件
在甲方完成盡職調查並滿意調查結果,且雙方已經就交易細節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各方簽訂正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約定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的各項具體事宜。
三、 雙方承諾
3.1 資金用途
甲方承諾融資所獲資金將被用於:
3.2 新三板掛牌
甲方承諾其總公司在交割日之後的 年內盡全部努力實現在全國中小企
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
3.3 債權債務
甲方承諾並保證,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簽署任何對外擔保性文件,
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債務。
3.4 公司治理
甲方承諾投資完成後,乙方有權提名人員在甲方之董事會、監事會任職或者
擔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體提名人數由雙方另行約定。
3.5 網絡平台維護
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後每年至少投入 元對其銷售甲方產品之網絡平
台系統進行更新維護以及升級,同時承諾如果乙方喪失網絡平台銷售資格,甲方有權回購乙方佔有甲方的全部股權,具體回購價格及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3.6 業績要求
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後,雙方重新簽訂網絡銷售合作合同,就產品年銷售額及
年銷售增長率等相關條款重新進行約定,如到時未能按新的合作協議履行,甲方有權回購其佔有甲方之股權,具體細節雙方另行約定。
3.7 投資退出
甲方承諾如約定的退出條件成就,乙方有權按照約定退出投資,具體投資退
出條件及退出之具體方式與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四、 其他事宜
4.1 排他性(根據需要設定該條款)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之前(“排他期”),乙方享有與甲方就本協議項下交易協商和談判的獨家排他權利。在排他期內,甲方不得與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資者洽談與本協議項下交易相同或相類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間內乙方通知甲方終止交易,或者甲方對盡職調查結果不滿意的。
4.2保密
雙方方均應當對本協議予以保密,並不應當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披露本協議的內容,但各方為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披露,或者一方為履行審批手續而向主管部門進行的披露除外(此時披露方
應當確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義務)。
4.3交易費用
除非另有約定,雙方各自承擔其因履行本協議項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項費用。
4.4協議有效期
若在排他期屆滿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達成一致並簽訂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屆時另有約定,否則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4.5未盡事宜
若有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並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議加以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6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應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全面、適當、及時地履行其義務及約定。如發生違約行為,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4.7指定聯繫人
甲方指定聯繫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聯繫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上述聯繫方式所做的意思表示均具備法律效力,如有變更須及時通知對方。
4.8 爭議解決
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任何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裁決。
4.9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從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頁至此結束,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字頁,以上無正文)
各方同意並接受上述條款:
甲方:
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
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公章) (公章)
投資合同 篇3本文是由上傳的:共同投資基金合同。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xx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通過)
上海金屬交易所
中國·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會員已於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並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於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於你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交易所在採取上述行動時,並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如不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於99。95%,每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註冊認可的一號銅,並附有生產廠的質檢合格證。註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並是同一牌號和同一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均不得小於整板的二分之一。捆紮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於交易當月或其後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承認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1.01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製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於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並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户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淨多頭或淨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淨多頭或淨空頭。
最後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b.庫內轉移c.管道輸送d.fob離船過驗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隻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准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收貨方式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交貨方式d擬交貨地點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後,必須於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着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儘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後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並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
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註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註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
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註冊倉庫的交收,關於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b.賣方單位名稱c.交貨地點d.交貨方式e.交貨的數量f.檢驗方式的選擇g.交貨期範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h.交買方的單據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隻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並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後,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隻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並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範圍內的某一天)船隻到港後,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並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隻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後至裝船結束前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後,應及時安排裝貨,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隻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貨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後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帳户。b.賣方在裝貨完畢後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後,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帳户。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託註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託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託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範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範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範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輕柴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1.04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後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並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
1.05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採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並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後交易所對買賣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後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帳户。
1.06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佈。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後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並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並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後,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並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及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標準合約
2.01商品名稱:汽油(gasoline)
定義:原油經直餾或直餾與二次加工製得的汽油餾分的混合物,加有適當抗爆劑和抗氧防膠劑製成的,用於點火式發動機的液體燃料。
2.02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並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户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淨多頭或淨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2000個以上淨多頭或淨空頭。
最後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2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2.03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b.庫內轉移c.fob鐵路裝車d.管道輸送賣方將汽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隻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准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收貨方式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b.數量c.擬交貨方式d.擬交貨地點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約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後,必須於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着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儘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後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並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仲裁,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
ii.賣方提出在非註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註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註冊倉庫的交收,關於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b.賣方單位名稱c.交貨地點d.交貨方式e.交貨的數量f.檢驗方式的選擇g.交貨期範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h.交買方的.單據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隻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並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後,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隻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並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範圍內的某一天)船隻到港後,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並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隻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後至裝船結束髮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後,應及進安排裝貨,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隻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後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帳户。b.賣方在裝貨完畢後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後,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帳户。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託註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託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託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範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範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範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汽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2.04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後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並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
2.05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採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並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後交易所對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後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帳户。
2.06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後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佈。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後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並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並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後,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主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並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仍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附:汽油質量指標(gb489-86)
┌──────────────────┬──┬────────────┐
│ │質量│ │
│ 項目 │指標│ 試驗方法 │
│ ├──┤ │
│ │70號│ │
├──────────────────┼──┼────────────┤
│馬達法辛烷值(mon)不小於 │70│ gb503 │
├──────────────────┼──┼────────────┤
│四乙基鉛含量g/kg不大於 │1.0│ gb377 │
├──────────────────┼──┼────────────┤
│餾程: │ │ │
│10%餾出温度,℃不高於 │79│ │
│50%餾出温度,℃不高於 │145│ │
│90%餾出温度,℃不高於 │195│ gb255 │
│乾點,℃不大於 │205│ │
│殘留量,%不大於 │1.5│ │
│殘留量及損失%不大於 │4.5│ │
├──────────────────┼──┼────────────┤
│飽和蒸汽壓kpa(1) │ │ │
│從9月1日至2月29日不大於 │80│ gb257 │
│從3月1日至8月31日不大於? │67│ │
├──────────────────┼──┼────────────┤
│實際膠質mg/100ml不大於 │ 5│ gb509 │
├──────────────────┼──┼────────────┤
│誘導期min不小於 │480│ bg256 │
├──────────────────┼──┼────────────┤
│硫含量%不大於 │0.15│ gb380 │
├──────────────────┼──┼────────────┤
│腐蝕(銅片50℃3hr) │合格│ gb378 │
├──────────────────┼──┼────────────┤
│水溶性酸或鹼 │無│ bg259 │
├──────────────────┼──┼────────────┤
│酸度mgkoh/100ml不大於 │ 3│ gb258及注 │
│ │ │ (2) │
├──────────────────┼──┼────────────┤
│機械雜質及水分 │無│ 注(3) │
└──────────────--------┴--─┴────────────┘
注:(1)1kpa=7.5mmhg。
(2)加鉛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測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測定。
上海金屬交易所規貨合同
┌─────────────────┬────────────────┐
│ 買入方(全稱) │ 賣出方(全稱) │
├────┬───┬────┬───┴──┬───┬────┬────┤
│ │ │ 數量│ 價格 │金額│ │ │
│品名規格│生產廠│ │ │ │交貨地點│交貨時間│
│ │ │ (噸)│ (元/噸) │(元)│ │ │
├────┼───┼────┼──────┼───┼────┼────┤
│ │ │ │ │ │ │ │
└────┴───┴────┴──────┴───┴────┴────┘
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規則,買賣雙方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全面執行下列條款:
一、質量品級:在上海金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銅、鋁、鉛、鋅、錫、鎳、生鐵等的金屬質量等級,一律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二、數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許範圍為總量的±5%。
三、價格:本合同價格(元/噸)僅指交易所當日的、指定地點倉庫的交易成交價。成交前發生的倉裝、運輸、保險等項費用均已包括在內。
四、結算、按交易所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
五、交貨與驗收:買賣雙方均按成交合同標的收驗、交貨。賣方交貨時,隨附生產廠商的質量保證書。
六、交易保證金:本合同買賣雙方均需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__元。合同執行後,保證金分別退還各方。
七、交易所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按成交金額的1‰收取。
八、爭議仲裁:買賣雙方就本合同內發生爭議,由交易所協調,協調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請仲裁。
九、違約罰則:買賣中發生違約時,交易所作為交易合同履約保證人,有權按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罰處。
十、合同轉讓: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規則轉讓時,應同時辦理過户手續。
十一、附則:本合同一式二份,由買賣雙方簽名蓋會員單位合同章後,由交易所統一保管。
上海金屬交易所買入方單位賣出方單位
經辦人:經辦人:經辦人:
┌─────────────────────────────┐
│ 本合同根據國家税務局 │ │
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糧油交易合同│國税函發〔1990〕1573號文│
────────────────│暫免徵收印花税 │
└─────────────────────────────┘
───┬───┬───┬───┬─────┬───────┬──────
產地│品名│等級│生產期│數量(噸)│價格(元/噸) │金額(元)
───┼───┼───┼───┼─────┼───────┼──────
│ │ │ │ 0 │ 0 │ 0
│ │ │ │ │ │
1.發證:發貨單位;
2.到站收貨單位:
3.交貨時間:19年月→19年月
4.運輸方式:
5.質量驗收:
6.外裝議定:
7.費用負擔:
8.結算方式:
9.保證金: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基礎保證金。
買方交:0.00元
賣方交:0.00元
10.手續費: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手續費。
買方交:0.00元
賣方交:0.00元
11.附則:①合同經市場確認後生效。如有異議,需經雙方協商並經市場同意方能修改有關條文。
②合同有效期間,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終止合同。否則按《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③如因鐵路運輸計劃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貨,剩餘部分由買賣雙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④雙方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89)商儲(糧)字第62號《糧油調運管理規則》、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則、實施細則執行及商務處理規定執行。
⑤買賣雙方依據本市場有關規定,允許合同轉讓。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市場三份。
⑦本合同的發站、到站、發貨單位、收貨單位諸內容較多時,可另立附件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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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 │ 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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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户銀行 │ │開户銀行 │
───────┼──────────┼──────┼──────────
銀行帳號 │ │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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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 │電掛 │ │電話號碼 │ │電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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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 │郵碼 │ │傳真號碼 │ │郵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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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市場監證人:簽名(蓋章)
賣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合同確認(蓋章)
交易主持人:____簽名(蓋章)簽訂日期:
投資合同 篇4甲方: (個人身份證號碼: )
乙方: **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投資理財的具體事宜,規定如下:
第一條:投資理財説明
在乙方對甲方資金承諾保本的前提條件下,乙方將甲方的全權委託資金在期貨市場投資運作,所得收益按約定比例進行分配的一種理財服務。
1.投資標的:國內期貨品種。
2.特 徵:風險有限,收益無限。
3.投資條件:投資者為企業與個人,投資金額大於 10 萬元人民幣。
4.帳户封閉期: 壹 年。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
1.取得投資收益。
2.不承擔帳户虧損。
3.瞭解乙方管理帳户的狀況。
4.甲方的操作建議僅為參考。
5.考察帳户交易狀況,制止違規行為;但不得在交易時間內打開交易帳户,以免影響乙方的操盤。
6.在合作期內,甲方帳户的資金不得出金。否則,造成的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7.因甲方違約造成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8.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二)乙方
1.秉承專業、敬業的原則,運用帳户資金進行投資運作。
2.瞭解帳户資金(出入金)的變動情況。
3.定期向甲方提供帳户的月報表。
4.接受甲方的監督。
5.按照規定取得績效收益。
6.承擔帳户虧損的風險。
7.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合同具體執行規定
(一)甲方於20xx 年 月 日在 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開設投資帳户,帳號為 ,交易保證金為 元(人民幣),現委託於乙方投資運作。
(二)委託期限 年,自20xx 年 月 日起至20xx 年 月 日止。
(三)委託期內,交易產生的風險,全部由乙方承擔。
(四)結算期:半年或壹年。
(五)帳户結算:
1.帳户盈虧=期末總金額(期末餘額+期末市值)-期初總金額(期初餘額+期初市值+/-出入金)。
2.帳户收益率=帳户盈虧/投資總額*100%。
3.投資總額為期初交易保證金金額。
(六)帳户收益分配:
1.甲方不承擔投資風險。
2.當該帳户在結算期結束後有盈利,盈利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照4:6的比例分配。
(七)乙方違法行為導致投資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並追究責任;如果甲方沒有履行合同,由此造成投資損失,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違約責任
按照《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處理。
第五條:合同的生效期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補充及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合同為準。
2.合同規定的委託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欲續訂合同,須於期滿前壹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如果一方想提前終止本合同,需提前5天通知對方。
第七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雙方應該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處理。投資理財協議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2.本合同在南京簽定,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雙方如對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地方仲裁委員會調解,或由地方法院裁決。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 篇5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__。
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於__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於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後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於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後根據國家〔或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後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户號___。
甲方銀行帳户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於建設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後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徵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並於____年____月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設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築物、附着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後,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簽字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簽署,甲方雙方各執____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乙方: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
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