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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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1

摘 要:本文試圖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和其所面臨的困境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進而可以有針對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議措施,以便可以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更好的發揮作用。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居民養老保險;困境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制度覆蓋範圍難以擴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在不同地區存在很長一段時間的差異,在以前的運作方式中,我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等幾部分。隨着城市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不斷擴大,需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斷打破城鄉差別和城鄉一體化的障礙,才能更好的實現對廣大範圍羣眾權益的保障。所以針對我國當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羣眾未自願納入到社會保障網絡中,面對如此低的覆蓋面,受到當前低補貼、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現狀的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鋪開也就固然會存在很大的難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隨着市場農產品價格逐步下降,第一產業已不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更多的農民選擇外出務工,加上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失地農民就業和養老問題逐漸浮出水面,一些農民沒有工作,甚至沒有土地,進而沒有生活沒有保障,增加了家庭養老的負擔,從這一層面來言,傳統的家庭養老已不能滿足城鄉居民養老的需求,養老保險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由於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養老金待遇標準較低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影響了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因為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導致居民對養老保險缺乏瞭解而參保意識不強。

(三)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過小,難以滿足羣眾養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輕人因為看重眼前利益而導致這部分人的參保積極性不高。同時財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阻礙了我國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進程,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這一狀況的極端不平衡,當然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約了養老保險待遇。所以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關鍵在於加強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有效激勵。

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不斷完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

加快完善養老方式和養老模式,應不斷推進社會養老和社區養老的概念,讓居家養老成為主要的養老模式和社區養老為輔的主要方式,同時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統籌城鄉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需要不斷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農村發展的長遠規劃,重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逐步形成城鄉一體化格局進而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這就需要以減輕家庭養老壓力為出發點,科學合理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基礎養老金實現不同繳費檔次,並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設高檔次繳費標準,進而可以滿足不同羣體的參保需求,進而充分實現老年人的養老保險待遇,使他們能積極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養老保險制度發揮其應用的作用。

(二)加大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

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以便促進養老金整體水平的提高,實現養老金的.正常增長機制,進而調整養老金待遇與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城鄉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堅持城市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家庭養老方式相互補充,真正解決城鄉居民安全感的問題。同時加大政府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力度,需要從國家的角度加強對貧困地區的幫扶力度,加大對地方財政支持,確保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支出,同時在城鄉養老保險的統籌方式層面,要不斷增加農民對養老保險的信心,增加參保的積極性,從而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目的。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認知程度

一個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實施,需要加強宣傳,加大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認識程度,準確把握最新的趨勢,同時,應定期向當地城鄉居民動態收集和宣傳相關知識,接收居民諮詢、監督和投訴,增加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供給,不斷完善社會養老保險服務網絡,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水平,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不斷提高羣眾參保的積極性。

三、結語

在我國的發展過程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發揮着保障社會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隨着我國老齡化問題的不斷深化,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作為保障城鄉居民權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會面對一些新的問題,為此,需要不斷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養老保險制度發揮其應用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朱胤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研究[D].中南民族大學,20xx.

[2]曹雪姣.彭州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現狀及對策研究[D].四川農業大學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2

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問題研究

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問題研究——基於城鄉統籌的視角

【內容提要】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差異成為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關鍵問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差異表現為繳費責任主體的差異、國家財政責任的差異、參保方式的差異、保障水平的差異和管理體制的差異。應完善養老保險國家財政責任機制,改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方式,縮小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水平的差距,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管理體制。

【關 鍵 詞】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制度差異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為農村居民建立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又實施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隨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國實現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在此背景下,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實踐也在許多地區試點開展。北京市統一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①,20xx年,成都市實現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寶雞市統一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國有12個省級區域統一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實踐引發了理論思考。然而,對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面臨的關鍵問題進行的專題研究還不多。事實上,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問題是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面臨的關鍵。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發展水平較低,從而導致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多差異。在養老保險制度差異的問題上,儘管有研究指出養老保險制度區域差異表現為籌資模式、計發模式不統一,管理系統不統一,徵繳體制不統一,統籌層次不統一[1](P99-105),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保障待遇水平和服務範圍上存在較大差別[2](P52-60),但對於差異的分析不夠全面系統,對於探討城鄉統籌視角下養老保險制度差異的`應對策略研究不夠深入。因此,研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問題並探索消除制度差異的路徑,具有重要的理論及實踐意義。

二、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必要性及可行性

在我國經濟社會雙重轉型的背景下,城鄉差距問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城鄉統籌和城鄉一體化的改革思路也因此被提上日程。對於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而言,通過城鄉統籌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目標非常重要。現階段,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必要性

首先,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是適應勞動力流動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口遷移和流動規模不斷擴大。1978年以來,隨着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大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從土地上被解放出來,同時,我國頒佈的法律法規為人口遷移提供了法律保障,人口遷移規模增加。1982-1987年、1985-1990年、1990-1995年和1995-20xx年四個時期,我國人口遷移規模分別達3053.3萬、3412.8萬、3642.6萬人和13122.37萬[3](P40-46)。同時,流動人口規模龐大,20xx年我國流動人口為12107萬人,占人口總數的9.56%。20xx年,我國農民工總量達22542萬人,20xx年,農民工人數達25278萬人②。其中,跨省流動人口是重要內容,20xx年我國跨省流動人口為4242萬人,20xx年跨省流動人口為4779萬人[4](P2-17)。其次,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需要。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兩個普遍趨向,即“工業化初始階段,農業支持工業、為工業提供積累是帶有普遍性的趨向;工業化達到相當程度以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實現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協調發展,也是帶有普遍性的趨向。”20xx年以來,隨着和諧社會建設理念的形成,農村發展受到高度重視。因此,適應社會經濟發展規律需要促進社會建設,需要推進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

第三,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是縮小城鄉差距的現實需要。縮小城鄉差距既要縮小城鄉的經濟發展差距,也要縮小城鄉的社會發展差距。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促進城鄉發展的重要社會政策,是縮小城鄉社會差距的重要內容。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是縮小城鄉社會發展差距的關鍵社會政策,同時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收入調節功能,也可以有效縮小城鄉經濟差距。

第四,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是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公平的需要。和諧社會要求完善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羣眾的基本生活;要求完善收入分配製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要求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諧社會的基礎是社會公平,社會公平的實質則是利益公平。養老保險制度的功能之一便是促進社會公平,但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必須首先實現公平享有。因此,從構建和諧社會、

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出發,要求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縮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差距。

(二)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可行性

首先,經濟的快速增長為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提供了經濟條件。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促使財政收入增加,進而保障了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財政支持能力。1978年以來,中國經濟平穩、高速增長,國內生產總值由3645.2億元增加到401202億元,這期間經濟平均增速為9.9%,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總額由1978年的18.91億元增加到20xx年的9130.62億元③。

其次,制度內部機制的部分統一為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提供了制度條件。制度內部機制的統一有利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有利於統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內部機制已實現了部分統一。20xx年以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結構體系的調整主要是地區層面上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和國家層面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通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內部機制的部分統一。內部機制的部分統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度模式的統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均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的模式;二是責任主體的相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國家、企業和個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是繳費年限的統一,三項制度均採取繳費15年領取養老金的辦法,保證了繳費環節的統一;四是給付月數的統一,三項制度均採取按照60歲退休時給付139個月的個人賬户養老金的給付辦法[5](P97-103)。

三、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關鍵問題:制度差異

城鄉統籌是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協調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重要手段。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內容包括養老保險制度項目統籌、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需要縮小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項目保障水平的差距,整合不同養老保險制度的資源,完善不同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因此,不同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構成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關鍵問題。而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責任主體、國家財政責任機制、保障水平和管理體制等方面。

(一)養老保險制度繳費責任主體的差異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責任主體上存在差異。依據1995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來源於企業和個人。依據20xx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來源於個人、集體和政府。依據20xx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來源於個人和政府。可見,在繳費責任的主體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責任主體相同④,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責任主體上存在差異。差異主要表現為國家主體的責任差異以及企業主體的責任差異。國家主體的責任差異表現為: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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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1、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足額發放率100截止20xx年6月30日,尖草坪區參加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工及遺屬人員8032人,其中新增退休人員及遺屬493人。當期共發放養老金2201萬元,足額發放率100,社會化發放率100。離休幹部月人均1901元,建國前老工人1065元,退休人員月人均467元,退職人員月人均300元。

2、養老保險基金徵繳收入完成3479萬元到6月30日止,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321户,共徵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479萬元,完成市下達養老保險基金徵繳收入目標任務5768萬元的60,超額完成了任務的10。較去年同期增長了71。多徵收了1008萬元,養老保險基金當期節餘1300餘萬元,滾存結餘9500萬元。

3、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23416人尖草坪區基本養老保險在職參保人數達到24657人,其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23416人。佔到在職參保人數的95,完成市下達任務的28320人的82.7。其中私營企業、個體人員參保人數達到426人,完成市下達任務的1200人的35。

4、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務率95根據太原市關於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實施方案,我區成立了退休人員管理科(退管科),由專人抽調了思想政治作風硬,業務精的職工,專門負責此項工作。製作了社會化管理的版面,明確了工作制度並配備了一定的辦公設施。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深入到11個街辦、鄉鎮的勞動保障事務所及部分社區進行了調查、落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收到了一定效果。目前轄區內的離退休人員有30000餘人,基本信息錄入率達到95。社會化管理服務率95,其中社會管理服務率75。

5、養老保險實地核稽核人數6626人今年由於太原市社會平均工資公佈較晚,直到5月底才明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核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年檢、養老保險的稽核、新增退休人員的計發都集中在6月份,已稽核參保單位153户,稽核人數18260人,其中實地稽核85户,稽核人數6626人。完成市下達任務的58.5。

6、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保險金資格認證根據市中心的安排,一方面對今年新增統籌的退休人員及遺屬493人進行了領取資格認證。其中近200人到市社保中心進行了退休人員指紋採集和指紋微機建檔。其它退休人員委託企業利用辦理醫療保險等工作契機,和社區、職工舉報等多種形式進行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調查;另一方面根據省、市的安排對異地的退休人員進行了資格認證。今年下半年在此基礎上配合市社保中心並社險中心退字[20xx]23號文件,關於離退休(含遺屬)人員指紋採集認證工作安排,開展領取資格認證的`全面展開。

7、完善個人賬户和離退休人員數據庫及上報率今年,我們按照省、市關於“金保工程”的安排,一方面完善在職職工個人賬户和離退休人員數據庫;另一方面對個人賬户和離退休人員數據庫信息的不斷更新。同時邊學習、邊請教、邊操作,實現了計算機辦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種報表及數據信息的上報率達 100,並通過企業勞資人員及網上公佈了在職參保職工個人賬户,個人賬户公佈率100。

二、主要措施

一早打算,早安排,在市社保中心未下達任務之前,我們就召開了專題會議,決心要戰勝自己,超越自己,實現新的突破,確定了20xx年的工作重點,明確了20xx年的養老保險奮鬥目標。

二採取了責任制考核及基本工資與徵收清欠掛鈎的辦法,硬指標量化,軟指標細化,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擔子,個個心上有壓力。三利用各種機會,多種形式,進行宣傳。

一是徵訂《社會保險雜誌》,做到社保機構工作人員人手一冊,並贈閲領導;

二是利用勞動保險信息宣傳社保工作中的人和事,共編印勞動保險信息12期;

三是利用職工提前退休和公佈個人帳户進行宣傳.

三、內部管理

一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政府的窗口單位,公司領導極其重視便民服務設施的建設,製作了宣傳社會保險政策的版面,公開了辦事程序,設置了便民服務枱,並配置座椅,免費提供有關政策宣傳資料以及表格,紙筆等用品,設置了意見箱,公示了投訴電話,增強了政策的透明度,方便羣眾辦事和監督。同時每隔一段時間要擦玻璃、徹底清掃辦公場所衞生。經常保持窗明几淨,地板清潔。

二黨風廉政建設.我們根據市、區的安排,認真貫徹標本兼志、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圍繞提高社會保險服務質量,確保社保基金安全,維護羣眾利益。加強了黨風廉政建設,本着少花錢,多辦事,勤儉辦事的原則,能省則省,能壓則壓,業務招待費較去年同期大大減少。與此同時,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一貫堅持三人審批,共同把關,關口前移,確保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行風雙評。從社保經辦機構內部,狠抓基礎工作不放鬆,對321户參保單位、8032名離退休人員及供養人員、24657名在職職工的信息進行了及時完善和更新。並根據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為了搞好20xx年企業退休人

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我公司微機操作員在原有離退休人員數據庫的基礎上,新建了一套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信息數據庫,將各企業報回的《太原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及資格認證基本信息表》全部錄入微機,方便,快捷的計算機管理,提高了各社區保障員查詢資料的效率和準確度。既提高了工作質量,又樹立了經辦機構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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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合併作為城鄉一體化建設的必由之路,自提出至今已取得顯著成效,為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基礎保障,為經濟增長提供新動力,使城鄉居民更加公平地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但在通貨膨脹和居民收入增加的現實情況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不足之處日益凸顯,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城鎮化建設進程及社會經濟的發展,並削弱了城鄉居民抵禦養老風險的能力。結合這些現實情況,就城鄉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繳費檔次、基金增值及監管等問題,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的問題進行透徹分析,以健全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切實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一、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現實問題

我國城鄉養老保險減輕了社會的養老壓力,分散了家庭的養老風險,為我國進一步發展進而實現偉大復興提供了堅實基礎,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具體實踐過程當中,依然存在諸多現實問題亟待解決。

(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充分、有效銜接有利於建立公平、高效、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發展,對於推進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大意義。[1]但在現階段,制度銜接方面仍存在着諸多問題。如農民工養老保險異地轉移困難,各地區、城鄉之間養老保險金給付標準不一,等等。其主要是原因:首先,我國的户籍分管制度在客觀上為制度銜接設立了障礙。城鄉户籍分管制度所針對的對象不同,各自間的聯繫不密切,信息沒有充分對接,使養老保險在異地、城鄉間轉移受限。其次,我國城鄉經濟發展失衡,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以經濟為基礎,這就使城鄉間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存在很大差距。經濟發展較好的城市,其保險制度相應完善,而居民的繳費能力更強;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的鄉鎮,保險制度相對不完善,繳費能力及居民參保率較低。隨着這種差距的不斷擴大,城鄉、不同地區之間難以確定統一的給付標準,導致制度銜接存在很大障礙。再次,由於我國農村養老基金歸縣級政府統籌,同時大多數地區,市、縣財政分開管理,縣級財政面對農村日益老齡化的龐大人口數量舉步維艱,這個因素亦嚴重製約了勞動人口的跨地區就業和制度對接。

(二)參保繳費檔次偏低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在實踐過程中,各地區依據實際情況設定其不同的`繳費檔次,以實現多繳多得的激勵效果。但是由現實情況看,多數城鄉居民的繳費檔次偏低,無法真正有效發揮風險分散作用。[2]歸其原因,首先是養老保險繳費激勵機制吸引力不足,無法滿足參保人的真實需求。現行的養老保險繳費機制缺少必要的彈性,參保人選擇低檔次的繳費方式可以實現個人繳費與財政補貼間的最大化配比,使得繳費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引導作用。同時,目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較低,難以滿足參保人未來的生活需要。其次是部分居民,尤其是年輕人蔘保意識不高,認為養老問題不是現階段的主要矛盾,加之流動資金有限,養老金投資回報期較長,使其參保熱情不高。

(三)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增值問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其保障作用依賴於養老保險基金的科學監管和保值增值。首先,依照現行政策,養老保險基金由財政專户進行封閉式管理,養老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基金的徵收及監管,其監管模式缺乏科學性和安全性,致使基金的挪用、侵佔問題頻發,進一步加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壓力。同時,此類事件易使居民質疑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使參保率及繳費額難以提升。其次,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增值主要依靠穩定性較強的定期存款和國債,這種增值方式承受巨大的市場風險。在我國當前情況下,消費指數不斷攀升,通貨膨脹壓力增強,在較大程度上會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隱形縮水,從而出現收支失衡,資金不足的風險。

二、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一)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銜接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充分有效銜接,首先,要加快户籍制度在內相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掃清制度障礙,實現勞動人口養老保險金在城鄉間無障礙轉移。其次,大力發展鄉村經濟。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過程中,需要努力提高鄉村經濟水平,增加鄉村居民收入,從而縮小城鄉差距,減小養老金的轉入與轉出阻力。這就需要地方政府進一步給予鄉村優惠政策,引導鄉村居民不斷解放思想,促進鄉村經濟發展,為制度銜接提供堅定的經濟基礎。再次,改革現有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統籌全國養老保險基金,對其進行統一管理,使其在更大範圍內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亦可減小地區財政風險。全國一盤棋的統一管理方式需要引入“互聯網+思維”,加強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建設,建立並完善全國範圍內的養老保險信息庫,為制度銜接提供信息基礎。同時,在此基礎上,可以推出養老保險信息卡,使參保人員隨時瞭解養老金繳費、領取等情況。

(二)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激勵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激勵,提高參保率和繳費檔次應關注參保人員收入情況及養老金能否滿足基本養老需求。首先,要充分結合地區現實,根據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科學設定繳費檔次,同時給予參保人員自由選擇權利。繳費檔次與參保人員繳費能力應匹配,激發居民的參保熱情,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應加強財政的補貼力度,設定科學的補貼檔次,加大多繳多得的政策宣傳力度,引導居民參保意識的轉變,積極鼓勵參保人員在經濟容許情況下選取較高繳費檔次,確保繳費檔次與補貼力度的正相關關係,激發參保人提高繳費檔次的積極性。其次,政府應加大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現代化宣傳手段,使廣大居民深入瞭解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政府應及時為居民答疑解惑,使其更加全面地瞭解參保所帶來的利益,最終使為民工程最大限度地為人民服務。

(三)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城鄉養老保險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依賴於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保值增值則以基金的安全為前提,這就需要政府加大基金的監管力度,建立科學的監管機制。首先,我國應儘快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法律體系,對養老基金的性質及所有權等本質問題進行法律上的規定,並對實際操作起到指導性作用,使監管行為有法可依。其次,我國可以借鑑其他國家的監管經驗,設立獨立、高效、統一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委員會,將相關部門納入委員會,統一接受國務院領導,實現民主集中決策,對全國範圍內的養老基金統一管理,在各個行政層級設立派出機構,明確監管責任主體,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透明度。再次,在確保基金安全、符合政策的情況下,對養老基金進行合理運作,制定安全有效的投資計劃,確保養老基金穩定增長,抵禦市場風險所造成的基金縮水現象。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5

第一條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若干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種及以上制度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後,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員辦理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先按國家有關規定歸集職保關係,確定職保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後,再辦理有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職保個人賬户,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保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併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達到領取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條件時,按照當時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重複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其重複時段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金額退還本人。

第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經同時領取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户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户餘額或者職保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十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説明。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第十一條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xx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6

摘要:我國在開展居民養老保險政策中,主要有城居保與新農保兩個項目組成,兩者政策制度相似,但是進行分開實施,各自獨立運行,造成很多問題。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在統籌城鄉發展環境下,實現了財政補貼。、籌資標準、養老金標準以及保障對象等內容的同統一,縮小了城鄉之間的差距,但是,部分地區依然存在一些問題。

關鍵詞:新農保;城居保;養老保險;制度整合

當前,在全面構建小康社會環境下,要切實將新農保與城居保進行整合,加強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有利於縮短城鄉差距,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加快新農村建設工作。因此,下文將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的可持續性發展進行探究,不斷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最大程度滿足居民實際需求。

一、保證改革人羣養老保險權益

在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整合過程中,要從公開、公正、公平、共享等角度出發,切實保證改革人羣特別是農村居民所享受的養老保險權益,避免產生“二等公民”。城鄉養老保險在實際改革中,要保證養老保險權益具有可攜帶性,是合理改革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在實施城鄉保與職保轉移中,在個人賬户的可攜帶性方面並不具有較大爭議。在轉移聯保統籌賬户資金過程中,要合理設定轉移比例,既要保證參保人的養老保險權益,又要注重轉入地和轉出地的基金保持平衡。在認定與計算繳費年限過程中,因為職保存在較高的繳費金額,向城鄉保轉移時,可以根據繳費年限以及繳費數額來規定待遇檔次,也可以降低其待遇檔次,增加繳費年限。在制度整合過程中,制定制度以及設計方案要充分綜合改革羣體的利益,制定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

二、積極拓展籌資渠道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整合,是我國對當前的保險制度進行改革與創新,存在一定製度轉移的成本,所有成本不能只由參保人承擔,國家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從多方面入手,實施全面消化制度。由於社會保險作為公關服務產品的一種,具備一定的社會福利性,因此政府要進行一定的財政投入。城鄉養老保險相比較於職工保而言,保障水平較低。各地政府要切實落實財政問題,增加資金投入,清楚自身所承擔的責任,在爭取中央與的省級政府進行轉移支付支持的同時,也要積極調整區縣市級的財政結構,特別是要注重增加農村養老保險的補貼。制定合理的投入機制,保證省、市、縣能夠對經濟較差的地區進行投入,從而逐漸提升農村養老保險水平,最大程度保證農村居民可以享受相關的、質量、數量以及可及性相養老保險制度。並根據實際整合情況,制定與經濟發展相符合的養老基金長效增長機制,有利於參保人羣更好的享受經濟發展成果。另外,國家要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創建獨立的養老基金,進行投資運營,從而加快促進養老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三、逐漸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一

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整合後,可以根據城鄉保與新農保的有關制度進行安排,通過基本養老金與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形式,實現養老金計發上的統一。參保人羣繳費檔次與個人賬户養老基金的選擇與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存在直接的關係,可以實現高低不同的'補貼,從而的更好的發揮制度激勵價值。如果所有供款責任僅由政府承擔基礎養老金,在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一過程中,要保證制度的公平性。現階段,城鄉養老保險要在地或市統籌的同時,首先要進行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統一,然後在社會經濟發展的環境下,實現省級與全國的基礎養老金的統籌,最後中央財政承擔基礎養老金相關的供款責任,各個地方財政的主要補貼居民個人繳費,包括獨生子女、殘疾、低保等家庭。並且,也可以根據城鄉居民每月基本養老金的相關標準與上年度的各地區居民平均工資進行掛鈎。另外,城鄉養老金最低標準不能低於城鄉最低標準的生活保障金。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結合,必須要建立科學的合理模式,從而有效降低管理成本。當前,我國各地養老保險已經實現全面信息化建設,在整合制度後,城鄉養老保險進行統一,並歸入一個部門進行管理。在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工作上,要保證橫縱結合,橫為管理體制的根據監經分設、政事分開、權責一致的管理體制,創建社會監督部門、基金監督部門以及行政管理部門;縱則為要充分考慮各級政府的利益,實施基金分級的運營機制。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進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整合過程中,中央及各地方政府要加大財政支持,最大程度保證改革參保人羣的權益,根據我國實際國情,不斷完善政策制度,確保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結合,制定科學的合理的制度,加快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充分體現城鄉養老保險的公平性與公正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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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紅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持續發展的動力因素———基於成都市養老保險一體化的經驗[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xx,29(02):37-41.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7

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介紹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是由人社部於20xx年11月底發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至20xx年12月16日。《辦法》提出,我國現行的三種保險——職工養老保險、新農保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可銜接轉換養老保險。而只參加了一種保險制度,在跨地區轉移時,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轉化條件是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轉換內容是隻轉個人賬户不轉統籌基金。申請過程簡單,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然後經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20xx年7月各地將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並統一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政策標準。

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適用範圍

參保兩種以上方可轉換

《辦法》規定:對於我國現行的三類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可銜接轉換養老保險。而只參加了一種保險制度,在跨地區轉移時,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需要注意的是,《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已經退休或者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辦法》。

《辦法》所指的銜接轉換主要針對三種情況:職保轉為新農保或城居保;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為職保;新農保和城居保互轉。、

三、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繳費年限

轉出職保繳費年限可累加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解讀:人社部表示,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

鑑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户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

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四、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轉換條件

繳費是否滿15年為界線

《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解讀:人社部表示,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

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轉移額度

只轉個人賬户不轉統籌基金

《辦法》規定:銜接轉換要將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但人社部特別説明,由於三類保險制度上的差別,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不轉移職保統籌基金。

解讀:目前我國三類養老保險制度中,只有職保分為統籌和個人賬户。[2]

人社部表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户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六、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注意事項

重複參保繳費要退還本人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複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解讀:由於缺乏銜接轉換,目前我國重複參保現象較多。國家審計署20xx年8月的社保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xx年底,我國有112。42萬人重複參加三類養老保險,9。27萬人重複領取養老金6845。29萬元。

人社部表示,我國的社保制度設計、運行不允許重複參保。重複參保主要有幾個因素: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於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願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也不同,如職保為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為按年繳費。這些都使得重複參保難以避免。

對此,《辦法》規定對於重複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係,並將重複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儘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8

20xx年初,國務院出台《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原有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保.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城鄉居保制度仍存在不足,需要通過一系列措施加以改進.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實際統籌層次較低。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是衡量養老制度先進性的標準之一,統籌層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會越強。雖然《意見》是在全國實行,但從各地政策實踐來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級甚至是縣級統籌的層次,這無疑降低了城鄉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於發揮基金調劑餘缺的功能,也不利於人才的自由流動,省級甚至全國統籌的道路尚遠。

(二)養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參保人員關注的重點,直接關乎制度實施效果.據人社部統計數據得知,雖然全國大多數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鄉居保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但總體來説,全國城鄉居民月人均養老金仍不足200元,很顯然,200元對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較小,也就是説,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沒有實現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關實施細則,部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意見》中部分規定流於形式,沒有具體説明,導致成為空話,例如集體補助這一塊,提及有條件的村集體或社區應對參保人給予補助,但何為有條件、給予多大補助等均未詳細説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實踐中亦可發現基本沒有集體補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還是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集體補助嚴重缺位。還有政府補貼這一塊,《意見》只籠統地規定了對選擇最低檔至 500 元檔之下的給每人每年不少於 30 元的補助,對選擇 500 元檔及以上的給予不低於 60 元的補助,這些含糊的字眼導致多數省市均只執行最低標準,給予最少的補貼。

(四)基金來源渠道窄,基金積累不足。按規定,城鄉居保基金由財政補貼、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構成,公益組織捐款等亦可歸入城鄉居保基金,但由於我國集體組織特別是村集體的衰落,其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收入,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而我國慈善事業更是發展不足,所以最後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於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基金的積累大大不夠。

(五)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權責劃分錯位。《意見》規定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負責,並將基礎養老金由每月 55 元提升為每月 70 元,但每月70元的標準仍然是比較低的,特別是在物價指數年年攀升的情況下,70 元錢更是顯得微不足道,難以起到保障功能。《意見》同時也規定地方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給予配套補助、對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加發其基礎養老金、建立傷葬補助金制度等,這些都是強化地方政府的財政責任,但我國現今的實際情況卻是中央財政實力雄厚、地方財政資金不足,《意見》中的上述規定顯然沒有充分考慮我國財政狀況,加重了地方財政特別是貧困地區財政的負擔,而中央財政的責任卻沒有得到該有的強化,造成了中央財政投入不足而地方財政負擔過重的畸形狀況.

(六)基金運營效率低,保值增值壓力大.《意見》對城鄉居保基金的運營僅指出按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而後續卻並未出台相關投資細則,在具體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大多數省市的城鄉居保基金都是以存銀行或買國債作為投資手段,投資渠道保守而單一,基金收益率極低、甚至跑不贏通貨膨脹率而出現虧損,直接損害了參保人利益.

(七)地區差異大,各地標準不一.全國各省市在政策的實際操作過程均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變動.以基礎養老金為例,上海將基礎養老金提高至每月660元,領跑全國.北京以每月470元位居第二,其他省份多數都在150元以下,黑龍江、安徽、湖北等地更是維持在國家最低標準70元每月的基礎上.各省的政府配套補貼政策、殘疾人代繳政策、傷葬補助金政策、繳費激勵政策等亦有不同程度的差異,雖然各地區確實有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但養老政策差異過大亦是不妥的,雖然根據地區差異調整政策的出發點是對的,但一定要注意調整的度,否則又會引發新的不公平.

(八)制度吸引力不強,居民缺乏參保積極性。經調研發現,大多數農村居民僅選擇以最低檔次參保,一些青年羣體更是以各種方式拒絕參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首先,農民知識水平有限,更加註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其次,傳統思想的作祟,農民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榮,而不注重自身積累;青年羣體則因自身年富力強,距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跨度過長等原因而更加拒絕參保;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養老金水平讓很多人對其不屑一顧。

(九)與低保等相關制度缺乏有效銜接。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具有諸多子項目,各子項目之間既有區別又彼此關聯,一個項目的實施往往需要其他項目的配合,才能發揮其最大效應。《意見》提及城鄉居保制度要與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優撫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進行銜接,但對如何銜接卻沒有做出規定,這就導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損相關羣眾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規定城鄉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個,而這種規定是沒有合理依據的。

(十)經辦人員素質不高,相關專業人才匱乏。新農保與城居保的並軌導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對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及領取情況進行核對、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實施,參保人員數量劇增,而業務辦理人員沒有配套增加,這勢必加大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導致經辦人員情緒惡化而影響服務態度,導致服務質量不高。另外,現有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也面臨着挑戰,如今的制度越來越複雜,一批老的基層工作人員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專業能力的新生力量補充到社保體制中。

二、對城鄉居民保制度發展的建議

(一)提高制度的統籌層次。目前的市縣級統籌造成基金調劑餘缺功能弱、制度可持續性差等惡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邁向更高統籌層次成為現實需要.首先應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突破小團體思想的禁錮,樹立全國統一大市場觀念,各地區相互扶持,採取分步走策略,先完全實現市級統籌,再積極推進省級統籌,為最後的全國統籌做準備.

(二)明確國家財政責任,加大中央財政補助力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比,由於缺少企業這一重要的繳費主體而使得基金積累大大不足,而政府對居民具有當然的保障責任,所以理應由政府補足這一缺空,現階段的70元每月的中央財政補助實在過低,增加基礎養老金成為必要,再結合我國財政狀況,地方政府的財政不足,所以增加基金老養老金的重擔只能由中央政府肩負.另外,應合理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對城鄉居保制度的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幹事",中央政府主要負責"管錢".

(三)制定政策實施細則,注意相關配套政策的跟進.首先,在《意見》的基礎上,對各規定作出必要的解釋,將含糊的字眼具體化,例如針對"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要附上具體的投資規則以説明什麼是有關規定;其次,針對實操過程做出詳細規定,例如在政策實際施行過程中會遇到養老保險和低保是否能同時享受的問題,應對其做出明確回答,以免出現各地政策不一的狀況,本文認為低保和養老保險待遇是可以同時享受的;最後要注意政策實施可能產生的連鎖反應,注意與其他保障政策的配合,確保配套政策的及時跟進,針對實際情況做出靈活應對.

(四)拓寬城鄉居保基金籌資渠道.城鄉居保的現有籌資渠道過窄,基金積累不足,嚴重影響了制度的可持續性,應採取各種措施擴充基金積累。首先,可建立國有資產劃撥入城鄉居保基金的制度,具體説明以何種程度何種方式劃撥國有資產;其次,大力發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業,積極引導企業和個人捐款;當然還要大力發展經濟,只有社會整體經濟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為可能。

(五)出台基金投資細則,積極推動基金運營。傳統的養老保險基金多采取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投資方式,基金的投資效率極低,拓寬基金投資渠道、實行多元化投資策略勢在必行。首先要明確養老基金入市這一整體趨向,做好基金入市的思想準備;然後制定詳細的投資細則,對投資於哪些金融產品、各佔多大比例等問題做出合理的安排,成立專門的基金理事會,委託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並對整個投資過程實施有效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六)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扶持,將地區差異控制在合理水平.由於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指數等存在差異,城鄉居保制度在各地的發展自然會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異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礎養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這顯然超過了經濟的差異,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慮各地方政府實力,對相對貧困的地區給予適當的照顧,將其與發達地區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傳。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話語將政策宣傳落到實處,可採取大學生下鄉講解、製作宣傳海報、電視廣告等形式積極推廣政策,讓老百姓切實瞭解政策實質,打消羣眾心中的疑慮,以避免盲目跟風現象的出現。另外,要培養廣大居民的憂患意識,改變其傳統老舊思想,增加其風險意識,以期潛移默化地增加城鄉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八)加大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引進新生力量。城鄉居保業務辦理人員直接和參保人接觸,其業務能力和服務態度是影響政策滿意度進而影響制度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應加強對經辦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強化其服務羣眾的思想理念,儘量簡化經辦流程,讓羣眾少跑腿,讓羣眾切實感受到制度的便利性和優越性.

另外,要加大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強調專業化和服務意識,為城鄉居保制度的良性運行儲存後備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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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風田。"新農保"面臨的三大挑戰[EB/OL].

[3]睢黨臣,董莉,張朔婷。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軌問題的思考[J].北京社會科學,20xx.7.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9

養老並軌又有新動作!據報道,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終於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將從7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味着橫亙在這兩種養老體系中的制度高牆終被打破,任由2億多農民工自由穿梭。

“接續”之所以如此重要,蓋因“流動”是這樣迫切。在一個人口大挪移的流動時代,多少農民工在城市和鄉村之間搖擺不定:今年在大城市揮汗如雨,明年則打算回到農村創業,後年又可能重返城市,這是流動時代的“新常態”。然而,人在城鄉穿行,養老保險是否也能遊刃有餘?很多農民工不願意交養老保險,正是因為這個顧忌。

身體可以漂泊不定,但是關愛不應流離失所,對流動大軍的`關愛,不能被城鄉二元所割裂,更不能被制度壁壘所阻斷。制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就是在迴應農民工兄弟的利益訴求,在回答困擾社會流動的深層問題。無論在城鄉之間擺動多少次,只要到60歲就能辦理接續,那麼農民工對養老保險還能有何顧慮?因為帶不回農村所以不上保險,再也不是農民工內心的痛。

細審之後就會發現,制度創新不僅體現在城鄉接續的物理變化,更體現在民生增量的化學反應。如果參保者到達退休年齡時,累加起來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時間超過15年,就有可能在職工養老保險裏面領取待遇,把新農保裏的權益累加到職工養老保險裏面。換句話説,當一個人參加過多種養老保險制度時,儘可能將其引導到能夠領取到較高待遇的制度。

城市和鄉村,上有青冥之長天,下有淥水之波瀾,“接續”需要穿過多少山山水水,跨越多少障礙藩籬,惟其艱難,才更顯勇毅,這正是改革勇氣的生動呈現。新一輪改革大潮已經起勢,人們期盼更多改革能像養老體系接續一樣,從老百姓最期盼的領域改起,從制約經濟社會發展最突出的問題改起,從社會各界能夠達成共識的環節改起,讓人民羣眾獲得實實在在的利益。

千百年來,安土重遷、民德歸厚一直是中國人的傳統。當鄉土中國進入流動時代,人口遷徙已經是不可阻擋的趨勢,但是人們的內心仍然渴望安寧與穩定。希望更多政策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那樣,給“流動時代”穩穩的關懷。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10

摘要:隨着生產社會化、城市化、社會生活日漸現代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越來越受人們的關注,因此研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城市與農村;社會差距;未來方向

一、城鄉養老的現狀對比

從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情況來比較,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首先在城鎮開展並逐步完善,國家承擔一部分財政責任,城鎮大部分勞動者都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能夠維持參保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穩定且可靠。而我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大部分地區農村施行效果不理想。此外,資金主要由個人繳納為主,實質是農民自我儲蓄、保障水平很低。城鄉養老保險存在明顯的二次元性。再從城鄉養老保障水平來比較。我國城市的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保障水平已經比較高,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核心較完善的多層次城鎮養老保障體系;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展過程中強調以農民自身力量來保障,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農村制度的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從城鄉養老保險的管理體制來分析,自從國務院成立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管城市的社會保障事務,結束了以往城鎮“多頭管理”的局面。而農村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還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體制。不同的保障項目屬於不同部門管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是實行縣級統籌的,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而且由於分散管理,基金被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現實情況

目前農村仍以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為主要養老方式。但隨着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耕種土地的不斷減少,單純的土地養老已經不能適應農村的需求。家庭養老隨着家庭結構的縮小,家庭保障功能明顯弱化。從制度設計方面來分析。具體問題有以下幾點:第一,制度缺乏社會保險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該制度過於強調個人自助,在實踐中,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而政府扶持集中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加的養老保險中,大部分以種田為生的農民享受不到這個優惠措施,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無法體現互助共濟的特徵,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而較多地體現出商業保險的特徵。第二,制度覆蓋面小,籌集模式有缺陷,保障水平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區縣為單位,在區縣範圍內的統籌決定了其抗風險能力不強。此外,考慮到我國農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率也設計為較低水平。保障水平較低,農民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感興趣,許多農民不願意參加或者不願意續保,也影響了該項制度的擴面工作。第三,社會責任缺位。從社會保障制度的含義來看,社會保險的目的就在於使每一個勞動者在退休、失業、生病及喪失勞動力後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證,這就意味着實施社會保障的主體是國家或政府。

三、今後改革的方向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應該強化財政投入。如果各級政府為農民養老建立基礎養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則根據不同的地區給予資金分擔。

(一)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

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法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未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問題。針對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建設的欠缺和存在的諸多問題,今後在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發展制度的過程中,要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設,通過法制建設,進一步規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二)妥善處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關鍵問題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中期和城鎮化高速發展時期,進城農民工和被徵地農民是這一特定歷史時期出現的特殊羣體,對這兩部分羣體的社會保障問題要高度重視。從長期看,被徵地農民的數量不僅不會減少,而且規模還會不斷擴大。

(三)注重各制度之間的銜接

基於國家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發展的目標,在建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要考慮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銜接問題。在具體設計過程中,要選擇與城市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相似或可折算的制度模式。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試點到現在已有20多年,很多地區都存在一定的參保人羣。在新制度設計中,要考慮新老制度的保障水平差異問題,實現新老制度的銜接。此外,農村養老保險的保障標準設計一定要考慮和農村低保制度的標準問題。避免保障水平過低過高現象,實現社會保障制度間的整體功能發揮。

[參考文獻]

[1]童廣印.統籌城鄉社會養老制度研究[D].山東農業大學,20xx(2).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11

一、城鄉居保經辦管理的特點

無錫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兜底性的養老保障制度,惠山區城鄉居保參保的對象主要為居住在農村的居民。要將城鄉居保制度切實的貫徹落實到位,首要解決的是城鄉居保經辦管理問題。而農村居民的生產生活不同於城鎮居民,有其自身規律和特點,不能簡單地將城鎮社會保險的經辦管理模式複製到城鄉居保。城鄉居保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農村居民居住分散且數量大,農村部分地區交通不便,計算機網絡、銀行網點等服務基礎設施薄弱;二是城鄉居保參保以自願為原則,業務靈活性大,參保繳費沒有強制性要求。每年在固定時限參保,按年繳費;三是農村居民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和固定收入,多數時間忙時在家務農,閒時外出務工。依據以上特點,無錫市惠山區創新工作思路,因地制宜,在經辦管理上下足了功夫,建立起規範、高效、便民的經辦管理服務模式。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供製度保障

成立了城鄉居保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強化目標任務考核,區政府將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列為每年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區、鎮、村層層簽訂目標任務責任狀,保證了任務到人、責任到人,工作上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檢查、有落實。制定《惠山區居民養老和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一是實現了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二是加大了公共財政的投入力度,拓寬基金籌集渠道;三是針對並軌過程中惠山區部分老農保人員按新辦法不能轉入居民養老保險的,實行老人老辦法,實現了新老制度無縫對接,為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同時,建立被徵地農民、居民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互銜接制度。

(二)加強基層平台建設,打造便民服務體系

一是投入資金為每個鎮、村統一配備了社保查詢一體機、LED顯示屏(或電視機)、計算機、掃描儀、一體式打印機、票據打印機等。建立起村(社區)採集數據、鎮、區初審彙總、市集中審批的三級網絡工作模式,使城鄉居保工作開展更加快捷通暢。二是在全區建立110個村(社區)服務站,區、鎮(街道)、村(社區)都配備了兼職或專職經辦人員,實行定人定崗、職能清晰、責任明確,業務操作、內部控制等各項管理制度。城鄉居保工作職責、服務承諾、工作流程等統一上牆,方便羣眾辦理業務。現在居民足不出村就可辦理參保登記、個人繳費、待遇領取、權益查詢等業務。

(三)加強隊伍建設,提升經辦管理水平

一是加強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所有城鄉居保經辦人員都必須通過省裏組織的“應知應會”業務培訓,通過考核取得合格證書,持證上崗;二是成立業務培訓指導工作組,針對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深入鎮、村對業務經辦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提高實幹能力;三是每年組織集中培訓,及時更新業務知識。通過培訓指導,打造出一支精幹、高效的居保經辦隊伍,切實提升經辦服務水平。

(四)創新服務手段,打通服務羣眾“最後一公里”

一是完善信息採集,夯實工作基礎。動態掌握、及時更新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基礎信息數據。為實現居保工作“管理一生、記錄一生和服務一生”的要求和居保工作信息化、資訊化的.發展打下基礎。二是創新開展了居保的“掌上業務”,全區緊緊依靠市級平台,對居保政策、繳費通知、到賬提示、催繳通知等信息實行手機短信通知,實現居保政策、信息的零距離傳遞。三是優化業務流程,最大限度減少辦事環節,減少羣眾辦事成本,實現以服務對象為中心的“方便、快捷”經辦流程,並具體規定各項業務的辦理時限,辦結標準,推行首問負責制,AB崗工作制落到實處。四是改變居民保險徵繳方式,從原來的由社區協理員收取現金再統一結款,改為統一由銀行代扣代繳,既方便了羣眾又減輕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還規避了現金收支可能出現的風險。五是採取“白加黑、五加二”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對殘疾和行動不便老人,採取上門服務的方式。同時針對多數羣眾習慣日出而作,日落而歇,休息日人員相對集中的情況採取白天入户和夜晚上門、休息日辦公相結合的的工作模式,解決羣眾之間的時間錯位問題,工作上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做到兩個確保,有效保障參保人員利益

一是確保調標發放零差錯。20xx年10月至20xx年4月,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從200元/人.月,經過5次提標目前已達340元/人.月。每次待遇調整都涉及約8萬人。5次調標過程中無出現一例來人、來電、上訪事件,真正實現調標發放過程中的零差錯。二是確保居民按時領取養老金。惠山區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明確區、鎮兩級政府應承擔的財政責任,及時足額將應付養老金款劃撥市財政專户,確保居民按時領取養老待遇。

三、目前城鄉居保經辦管理存在問題和思考

雖然,惠山區在城鄉“四個不出村”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離優質高效的目標還有一定的差距,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一,基層人社站所人少事多待遇低,特別是村(社區)專職少兼職多,部分協理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其二,基層人社站所工作人員流動性大,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政策業務不夠熟練,導致政策落實不到位;其三,離鎮(街道)偏遠的村(社區)在15分鐘服務圈內,金融服務終端(POS機或存取款一體機)還未落實到位。針對存在的問題,我們也積極提出相應的對策:一是要穩定協理員隊伍,提高專職人員比例和他們的待遇水平;二是新政策出台要及時進行業務培訓,讓基層工作人員吃透政策精神,能夠掌握解讀政策的能力和方法,同時也能熟練辦理相關業務;三是在“15分鐘服務圈"內至少設置一個金融服務點或至少安裝一台POS機或存取款一體機,實現離鎮(街道)偏遠的村(社區)居民足不出村也能領取居保待遇。服務無止境,惠山區將順應人民羣眾對城鄉居保便捷服務、規範服務的新期盼,以“四個不出村”建設為抓手,建立城鄉居保經辦服務建設長效管理機制,把基層服務站、所建成為老百姓服務的場所,便民、利民、為民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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