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合同範文錦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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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試用期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試用期合同範文錦集十篇

試用期合同 篇1

甲方(聘用方):廣州沃巴赫汽車會所

乙方(受聘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時間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加個人提成%,團隊提成 %。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七、乙方如在報到後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保險費後,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八、在試用期內,乙方若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甲方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 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甲方對乙方的考核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見公司用工制度)。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二、 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廣州沃巴赫汽車會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為壹 個月,自20xx 年2 月17 日起至20xx 年 3月 17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銷售部業務員: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1500元/月+200(績效考核)+獎金+提成,甲方按月發放。加班工資按 /小時計算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工廠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厂部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的第一月內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費用共 後,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薪酬待遇為1500底薪+200(餐貼)+100(話費補貼)。考核不合格者, 將予以解僱。(不得延長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於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受聘方)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

二、工作崗位: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擔任_________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收入由_________構成。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4)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2)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4.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5.試用期內,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所規定的一切規章條款,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與公司全體同仁團結合作,如有違反或不能按期達標者,被甲方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聘亦無異議。

九、乙方應嚴守工作中所獲得的有關本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違反《保密制度》者,應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處理。

十、乙方因工作績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誤或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失和形象損害者,甲方可隨時解除此協議,甲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動請求解聘時,一經核准,應立即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試用期合同 篇4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説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説。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試用期合同 篇5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為了更好履行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如實地介紹各自的情況,回答對方提出的詢問。如果在規定的試用期內,當事人雙方發現實際情況與對方介紹的情況不相符,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實施《勞動合同法》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需先簽合同再試用,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該法律實施後,超過規定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_

根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二、 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甲方對乙方進行入職前的培訓,乙方參加考核合格後進入兩週實習期,不合格者甲方予以解聘,合格後進入試用期。

三、勞動紀律

詳見附表《公司考勤制度》並簽字確認。

四、勞動報酬

入職前培訓、考核不合格者培訓期間無底薪。試用期底薪(基本工資)+ 交通補助 + 話費補助+提成,基本工資:1800元/月;交通補助:50元;話費補助:100元;提成:詳見企業銷售人員管理辦法。出差補助:詳見企業銷售人員管理辦法。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兩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有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勞動關係的,需提前一週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待批准後離職。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按勞動部《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本合同期滿,試用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六、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年 月乙方(簽字) 日

試用期合同 篇7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自願和平等的原則,一致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崗位:在 擔任 工作。 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收到員工手冊,並知悉全文,願意遵守各項規定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於人民幣 元,該收入由 等構成。

五、勞動紀律:試用期間乙方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6、合同解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在不説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辭職,甲方無異議;但乙方辭職必須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試用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適宜甲方工作等情況的,可以隨時終止試用,解除本合同,並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 篇8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本條為預告性解除條款,也稱無過失性辭退,在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項的適用,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似乎自相矛盾。

我們都知道,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可避免的會正好遇到勞動者正處於試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試用期內理應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段理解為試用期後的“正式合同期”, 那麼,既然“正式期”用人單位可依據第四十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而雙方仍處於互相考察階段的“試用期”卻不能依據該項解除勞動合同,似乎不合情理,顯得本末倒置。

同樣的問題,發生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身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果勞動者處於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卻不得依據本條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在符合法定裁員條件及程序下,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可裁減“正式”員工,卻無法裁減“試用”員工,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難道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的權利還更大於處於“正式期”的勞動者的權利?“試用期”本來就是一個雙方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這段時期勞動關係並不穩固,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離職,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規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為何要限制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遇到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等多幾天(畢竟試用期不長),等到試用期滿再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同樣可達到目的,對於勞動者來説,只是結果遲幾天到來而已,法律做出這種限制意義又何在呢?

試用期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__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 篇10

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的現象原來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因為存在不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比較重視,紛紛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沒有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是有很多。很多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等試用了以後再籤也不遲,不試用怎麼知道員工是否是單位需要招聘的人呢。這種認識和想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未訂立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員工設定試用期不成立。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員工自然也不成立。

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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