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用證券賬户開户規定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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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為您介紹信用證券賬户開户規定解讀:

關於信用證券賬户開户規定的解讀

投資者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之前,需要在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户。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户時有哪些具體要求?信用證券賬户的開立流程又是怎樣的呢?本文將圍繞上述問題,對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户的有關規定做一個簡要介紹。

  一、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户前,為什麼需要在該證券公司交易達半年以上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九條明確規定,“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户前,應當已經持有普通證券賬户,且已經在該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達半年或半年以上。”這個規定一是要求證券公司作為信用證券賬户的開户主體,對擬參加融資融券交易的客户在本公司的交易經驗進行審核,最起碼在本公司交易達半年的`客户才能開户;二是給券商提高客户准入標準留下了餘地,在最低半年的基礎上,券商可以根據自身和客户情況提高對客户交易經驗的要求。總之是為了落實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關於證券公司“應當辦理客户徵信”,瞭解客户的“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的規定,確保證券公司對參與融資融券客户的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有較為全面的瞭解,是融資融券客户徵信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

  二、投資者可以開立多個信用證券賬户嗎?為什麼普通證券賬户與信用證券賬户的姓名應當保持一致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要求,《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客户用於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户只能有一個;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户時提供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應當與其普通證券賬户保持一致。

做出“信用證券賬户只能有一個”的規定,一是為了避免投資者同時在多家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因為這種情形下單個證券公司管理投資者信用風險的難度將明顯增大,二是為了防範投資者利用多個信用證券賬户進行市場操縱,三是也可以節約賬户資源。

而“姓名或名稱應當一致”的規定,主要是開户實名制規定的體現。如果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則必然意味着投資者開户資料存在紕漏或虛假的可能,需要及時處理和解決。另外,如果信用證券賬户與普通證券賬户不一致,也將導致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證券劃轉操作無法進行,直接影響融資融券業務的正常開展。

  三、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户有哪些具體操作環節

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户,從其提出申請到最終完成開户的整個過程,一共要經過六個環節:1、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開户申請;2、證券公司辦理客户徵信;3、投資者簽署融資融券風險揭示書,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4、證券公司審核通過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送配號申請;5、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符合要求的配號申請予以配號;6、證券公司收到信用證券賬户號碼後印制該公司客户信用證券賬户卡並交付給投資者。這些開户環節的設計體現了《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和《實施細則》第十、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從技術操作上看,信用證券賬户開户流程與普通證券賬户差別不大。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信用證券賬户開立主體是證券公司,而不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另外,證券公司為客户印製的信用證券賬户卡是由該證券公司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式樣設計的,與普通證券賬户卡式樣類似,但記載的內容存在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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