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信託合同(15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資金信託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資金信託合同1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鑑於
甲方需將資金交付信託管理並謀取相應收益,乙方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專業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甲方、乙方就信託設立及信託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託目的
1、甲方為有效運用其資金,基於對乙方的信任,通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資金信託關係。
2、按本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願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託資金金額、劃款時間、信託期限
1、信託資金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
2、劃款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個營業日內將全部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户。
3、信託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信託資金及其管理方式、處分權限與核算
1、信託資金
信託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託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期限開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乙方管理、運用和處分以上(1)、(2)項所述信託本金形成的財產;
(4)前述財產取得的收益、賠償和其他收入。
2、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3、信託資金的核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託資金來源合法。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金融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説明。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託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積極制訂並履行信託計劃,如遇國家金融政策重大調整,及時通知甲方,雙方應就收益分配等內容進行協商和調整。
2、信託資金不屬於乙方的自有財產,乙方終止時,信託資金不屬於其清算財產或破產財產。
3、信託不因乙方的名稱變更、法人變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乙方的辭任而終止。
4、乙方應當為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
5、乙方應當將信託資金和自有資金分開管理,並將不同客户的信託資金分別記賬。
6、乙方應妥善保存信託資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記錄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後查詢。
7、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收取報酬。
8、乙方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資金承擔。乙方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資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9、乙方以信託資金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責任。
10、如果受益人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繳受益人個人所得税費的義務。
第六條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乙方應為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2、受益人可以隨時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説明。
3、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信託受益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的歸屬、分配方式及乙方的報酬
1、信託終止時信託資金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起5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户。
2、乙方經營資金信託業務,以收取手續費的方式收取報酬。
3、在本合同設定的信託期限內,乙方收取手續費計算標準為:。
4、信託終止後乙方行使請求給付報酬權時,可以留置信託資金。扣除乙方應收手續費後的信託資金及利益歸甲方所有,乙方須在信託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劃入甲方指定賬户。
第八條信託的變更、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要變更本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2、在本合同約定的信託期限內,甲方不得隨意提前終止合同,由於甲方提前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且甲方須向乙方全額支付手續費。
3、信託期限屆滿或甲方和乙方以書面協議提前終止合同,本合同設定的資金信託即告終止,信託終止時,乙方在扣除手續費後須將全部信託資金及利益歸還給甲方。
4、本合同信託資金應與甲方其他信託財產、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資金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資金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九條信託事務的報告
本資金信託終止,乙方應當於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以事先約定的方式送達甲方。
第十條税費的繳納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應各自承擔各自取得的信託利益和手續費部分應繳納的有關税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風險提示與承擔
(對信託運用風險及本合同所述資金信託的特有風險予以明示,並説明責任分配原則。)
第十二條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乙方職責終止或辭任時,新受託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託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財產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託資金。
第十三條通知與送達
1、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按時通知的,不得對抗另一方。
2、信託利益劃付賬户變更的告知
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信託利益劃付賬户發生變化,受益人應在信託收益分配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未按時通知的,不得對抗乙方。
3、信託事務處理情況的告知
乙方按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以專人送達、掛號信件、傳真、電報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甲方和受益人,並存放乙方的營業場所備查。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以全部信託資金為限向甲方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責任。乙方因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致使信託資金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補償或者賠償,具體標準為:。
2、如甲方違約(包括但不限於:擅自變更合同、未按約定方式提前終止合同),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處理信託事務而支出的費用及所受到的損失。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對於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都構成對本合同的附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按受益人人數增加份數。
第十七條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如:信託計劃、信託收益分配明細等。)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資金信託合同2借款單位_________
根據信託貸款有關規定出具借款契約,向_________申請信託貸款,並約定下列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用於_________項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_____元,設備_________元。
第二條保證將貸款用於上列項目,並按計劃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部完工投產,並實現預定的經濟效果:新增產值_________,產量_________,利潤_________,税金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_釐_________毫計息,每次還款同時計收利息。
第四條借款單位如果未經銀行同意而改變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銀行有權進行信貸制裁。
第五條貸款到期,借款單位主動歸還,如不按期歸還借款,除按規定加收利息外,銀行有權在借款單位的存款帳户中扣還,借款單位和擔保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條借款單位如果停建或沒有達到經濟效果,不能按規定歸還貸款時,借款單位願用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款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或基金存款歸還。
第七條擔保單位保證借款單位恪守契約規定的條款、如果借款單位不能按本契約規定還清本息,願承擔經濟責任,由擔保單位負責歸還。
第八條本契約經借款單位,擔保單位確認無誤並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章後生效,借款本息還清後自動生效。
借款單位(蓋章):_________
擔保單位(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託合同3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户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户。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户中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户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延,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合同變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法》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十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項處理。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金信託合同4借款單位_____根據信託貸款有關規定出具借款契約,向人民銀行信託部申請信託貸款,並約定下列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___萬元,用於___項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萬元,設備____萬元。
第二條 保證將貸款用於上列項目,並按計劃於____年__月__日全部完工投產,並實現預定的經濟效果:新增產值___,產量___,利潤____,税金___.第三條 借款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釐____毫計息,每次還款同時計收利息。
第四條 借款單位如果未經銀行同意而改變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銀行有權進行信貸制裁。
第五條 貸款到期,借款單位主動歸還,如不按期歸還借款,除按規定加收利息外,
銀行有權在借款單位的存款帳户中扣還,借款單位和擔保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條 借款單位如果停建或沒有達到經濟效果,不能按規定歸還貸款時,借款單位願用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款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或基金存款歸還。
第七條 擔保單位保證借款單位恪守契約規定的條款、如果借款單位不能按本契約規定還清本息,願承擔經濟責任,由擔保單位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契約經借款單位,擔保單位確認無誤並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章後生效,借款本息還清後自動生效。
借款單位:______(公章) 擔保單位: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簽章) 負責人:_____(簽章)
立約日期:____年__月
資金信託合同5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雙方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方:中銀信託投資公司
二、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貸款幣種及金額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貸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貸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
六、利率與計息
1.利率:(a)按年利率________%計算;
(b)按貸方劃款日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同期利率加_______(libor+_______)計算。
2.計息:按貸款實際發生額半年結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於計息日付應付利息,上述貸款利率按實際用款天數(360日/年)計息。
3.起息:按實際匯出日起計息。
4.如中國銀行總行制定的計息辦法發生變化時,本合同將按新的辦法執行。
七、還款
1.借方應嚴格按還款計劃或本合同規定還款;
2.借款方提前還款時,應在預計償還日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貸方並獲得貸方的認可。對不經貸方認可而提前歸還的貸款部分,貸方將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______%的承擔費;
3.借方因故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於規定還款日前一個月向貸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請。並準備辦理有關展期的手續。經貸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罰息。
八、保證
1.借方保證向貸方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專款專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證按時向貸方提交使用貸款的有關資料,接受貸方的監督和檢查。
4.借方由於變更、改制、承包或經主管部門批准關、停、並、轉時,保證最遲於一個月以前通知貸方,並立即清償所有債務。經貸方同意,借方可將債務轉移給接收單位或新設單位,但接收債務單位必須與貸方重新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簽訂以前,貸方隨時有向借方追償債務的權利。
5.貸方保證按照合同的條款及用款計劃及時向借方提供貸款。
九、違約責任
1.無論何方,亦無論因何種原因、何種方式拒絕執行或拖延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條款之任何一項,均視為違約行為,應按下述條款或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2.如貸方不按合同規定,擠佔挪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時,貸方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在原有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_____%的罰息;
3.如貸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計劃規定按時撥付款項,借方有權要求貸方按實際違約金額及延誤天數,按罰收逾期貸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違約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還款計劃規定按期還款時,貸方將給予借方_________天的寬限期,如在寬限期內借方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則貸方將對借方加收未償還部分每日_______%的罰息。
5.如借方在貸方加收罰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後仍不能償還貸方貸款時,貸方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償所有未還資金。
十、擔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借、貸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中國有關部門仲裁。此仲裁是終局的。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數不限。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貸方:中銀信託投資公司
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信託合同6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甲方設立_________資金信託,擬聘請丁方擔任甲方信託資金運用的投資顧問。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權和法定權利開展資金的託管業務;丙方為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丁方為合法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
為了保證信託財產在證券市場投資的安全,增加證券投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項下的證券品種全部委託丙方進行託管。為規範甲、乙、丙、丁四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幾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釋義
1.1證券賬户:以甲方名義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深、滬股東賬户。(深圳: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_)
1.2證券資金賬户:甲方依據證券賬户在_________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本信託專門開立的資金賬户。(户名:_____________;資金號:__________________)
1.3交易指令書: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標明交易品種、價格、數量、委託期限等要素的書面指令。
1.4信託賬户:甲方在託管銀行開立的保管、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專用銀行賬户。
1.5託管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投資顧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資金清算:指證券交易的資金、費用和交易佣金在證券資金賬户和信託賬户間劃撥的過程。
1.8本集合資金信託或本信託:指甲方設立的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
1.9信託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
1.10投資顧問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投資顧問合同。
1.11估值日:託管銀行計算信託單位淨值以及認購或贖回信託單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為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
1.12信託單位:用於計算、衡量信託財產淨值以及委託人認購或贖回的單位。
1.13信託資產淨值:最近一個估值日,本信託項下所擁有的貨幣資金和證券投資市值的總和。
1.14信託單位淨值:信託單位淨值=(信託資產淨值-信託費用)/信託單位總份數。
1.15委託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中的委託人。
1.16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證券交易的程序
2.1所有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證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計劃書,交易計劃書應由丁方審核,並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甲方按照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執行操作。具體的交易程序根據有關規定操作。
2.2甲方在收到經_________親筆簽名確認後的合法交易計劃書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在證券賬户上進行證券投資操作。如因交易條件不能滿足、上市公司停牌、證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過錯的原因導致交易指令書不能執行,則甲方執行該交易計劃書的時間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3甲方在證券交易完成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複印資金對賬單並加蓋甲方的業務專用章,傳真給乙方和丁方以資核對。資金對賬單正本於每星期一與託管銀行交換文件時提交。
2.3證券交易完成後,如有買差,丙方應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劃撥資金的金額;如有賣差,則丙方應將證券資金賬户上剩餘的全部資金劃入信託賬户。
第三條證券賬户的監管
3.1丙方保證:在本集合資金信託存續期間嚴禁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資產。如果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資產被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挪用的資產歸還本信託,且支付挪用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2丙方保證:不為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資產用於任何質押擔保的手續和可能對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其他手續(提供資金對賬單除外,但資金對賬單上須註明本對帳單不可作為質押擔保或承擔其他義務的資產證明文件的字樣)。如果由於丙方出具質押擔保手續和其他手續(提供資金對賬單除外,但資金對賬單上須註明本對帳單不可作為質押擔保或承擔其他義務的資產證明文件的字樣)而造成該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資產被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於任何質押擔保及其他用途,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歸還被質押及其他用途的資產並支付被質押及其他用途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3丙方保證:不受理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對證券賬户撤銷指定交易、拆户、銷户,或對證券資金賬户上資產進行轉託管。如果證券賬户被撤銷指定交易、拆户、銷户,或證券資金賬户上資產被轉託管,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本集合資金信託終止(即指本信託符合規定的終止條件,並且已經進行了信託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託清算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信託財產分配)後除外。
3.4丙方保證: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丙方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認購所配售新股的權利且有及時通知(以傳真件發出為準)甲方和丁方及時劃撥資金的義務。如果丙方未能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認購所配售新股的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的損失,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後,未及時劃撥資金而造成無法認購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5丙方負責監督甲方的證券資金賬户。如果出現下列情況,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購買st、預告虧損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
3.5.2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證券,超過該上市公司發行證券額的5%;
3.5.3本信託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證券品種的投資餘額超過本信託資產淨值的10%;
3.6乙方和丁方有權從丙方得到本信託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資金對賬單。
3.7丙方應在發生交易(含證券分紅、派息、中籤、送配股等)業務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將上一日資金對賬單通過加密數據設備發送到乙方,並電話確認乙方已接收資金對賬單。如遇特殊情況出現發送延遲等情況,傳輸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丙方應確保所發資金對賬單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如內容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丙方負全部責任。
第四條證券賬户處置
一旦_________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負責本信託投資業務,或滿足規定的其他信託終止條件之一,本集合資金信託終止。乙方和丙方監督甲方立即開始按規定的信託清算程序和信託財產分配程序進行清算,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所有受益人。證券賬户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賣出證券賬户上所有股票、撤銷指定交易、拆户和銷户等。
第五條資金清算
5.1證券交易資金清算採用淨額清算方式,具體如下:在發生證券交易後次日即(t+1)日,對於證券交易買差資金,甲方於(t+1)日上午9:30之前,憑丙方簽字蓋章的資金對賬單和丙方通知甲方劃撥資金的傳真件,向乙方下達劃款指令書,乙方根據從丙方取得的資金對賬單對該指令書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在當日12:00前將交易所需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5.2款所列證券資金清算賬户;對於證券交易賣差資金或證券派息,丙方自動在(t+1)日12:00前將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5.3款所列信託賬户。
5.2證券資金清算賬户為: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5.3信託賬户為: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5.4丙方保證甲方證券資金賬户上除證券以外的信託資金應以(t+1)方式及時劃撥到信託賬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時劃撥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應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劃付。除此以外,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按未劃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5.5甲方保證將證券交易買差資金於(t+1)方式及時劃撥到證券資金清算賬户。如果甲方未及時劃撥,即視為違約,甲方須向丙方支付按未劃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
5.6甲方在證券交易後一個工作日內應與乙方及時對賬,若發現誤差,甲、乙雙方應共同查找誤差原因,並由過失方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則丙方應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這些權利且有及時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時劃撥資金的義務。若因未及時劃撥資金而造成無法享有這些權利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應在其網站_________公佈信託單位淨值,並於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為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更新信託單位淨值,否則視作違約。
6.2如因甲方不按經_________先生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交易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損失。
6.3因丁方違反證券交易法規,惡意操縱股份或聯手操縱股份,或利用內幕消息謀利等造成損失的,由丁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損失。
6.4丁方在投資證券市場時,不得進行國債回購融資業務,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將由丁方負全部責任。
6.5從本信託成立到本信託終止並清算、分配完畢的整個過程,本協議各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要求,對證券賬户進行監管和處置。如果丙方對證券賬户的監管未達到本協議第三條的要求,而由此給信託財產和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協議各方造成的損失,由丙方負賠償責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對證券賬户及乙方對信託賬户的監管和處置未達到合同其他條款的要求,則由此給信託財產和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協議各方造成的損失由該方負賠償責任。
6.6甲、乙、丙、丁各方僅依據信託合同、託管合同、投資顧問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而不因其根據信託合同、託管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職責以外的事由與協議各方或其他當事人一起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該方的責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暴雨,地震,颶風,雷擊,以及通訊、網絡、電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合同他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損失的擴大和確保信託財產的完整。
第八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由於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合同各方應盡其最大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該爭議未能得到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並根據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第九條本協議引用其它合同條款之內容
9.1本協議第4.1款所引用的信託合同第十五條的主要內容為:
9.1.1信託終止時應進行信託清算。
9.1.2信託清算程序:停止購入證券品種,除非遇到證券停牌或其他原因無法賣,須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儘量以市場最高價格賣出持有的所有證券品種並清算頭寸。受託人通知託管銀行從信託財產中提取應支付給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應支付給託管銀行的託管費,應支付給投資顧問的管理費和績效費後,計算每單位信托淨值。
9.1.3受託人在信託清算程序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並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9.1.4受託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託財產在信託清算期間的利息。
9.2本協議第4.1款所引用的信託合同第十六條的主要內容為:
9.2.1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9.2.2信託財產在信託終止時,經過信託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託清算並得出每信託單位淨值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根據各委託人持有的本信託單位的份數乘以每信託單位淨值計算出的金額,以貨幣資金的方式付至委託人在託管銀行開立的信託受益賬户。
第十條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本協議經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執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協商,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補充合同與有關函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丁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資金信託合同7合同編號:________
貸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 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户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户。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户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户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其他:
除因法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 份,報送 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 款 方:__________(公章) 借 款 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章)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資金信託合同8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
2.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相關信託文件的規定,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並提供信託資金_________元,併成為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託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託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4.委託人同意向受託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託及相應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託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託受益權;
為此,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信託資金用於: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託人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託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託人其它信託產品,以獲取信託收益。
3.信託資金所取得的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户。
受託人指定之本合同信託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成立;
2.委託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第六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託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託資金專户以區別於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合同的信託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託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託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受託人應當按照上述信託計劃和資金行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託計劃和有關信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託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和該信託計劃項下相關信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託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後信託受益權確定
受託人受讓上述信託財產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 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資金管理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取得信託財產項下信託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託終止後,取得全部信託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受託人根據其運用信託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託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託報酬: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資金收益率-5%)。
受託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託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託報酬。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應當自信託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託項目報告》,並附送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託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本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包括尚餘的信託資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上述信託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於本合同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託終止後,尚餘之信託財產為現金的,由受託人於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託終止後,尚餘之信託財產為財產權益的,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並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託合同9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受託人:_______市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住所地:
住所地: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傳真: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户。
第六條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
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X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X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X(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X【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X50%】。
(3)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閲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
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自然人簽字或機構簽章)法人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受託人:_______市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年月日
資金信託合同10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户內扣收貸款本
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户。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户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户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份,報送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保證方:(公章) 借款方開户銀行和帳號:
法人代表:(蓋章)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資金信託合同11合同編號: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
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___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户內扣收貸款本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户。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户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户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_____份,報送________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________(公章) 借款方: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簽約日期: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
資金信託合同12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為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户:
户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為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為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户(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户)。
信託收益劃付賬户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户,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户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説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為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户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為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户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户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有效期內,委託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託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託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託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託期限內,經委託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託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託人未按期向受託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託財產的,信託合同終止,並由委託人向受託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託人如因違反本信託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託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託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與受託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託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託。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本信託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併或者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5)信託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後,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信託收益劃付賬户。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就信託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託計劃有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後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閲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託人與受託人可協商後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託人收到信託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託人與受託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資金信託合同13委託人: 受託人: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營業地址或住址: 營業地址: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為投資於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
3、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4、外環隧道項目:指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即《________市外環隧道投資建設運營專營權合同》項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
5、外環隧道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________外環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的資金信託業務。
7、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的資金。
8、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9、信託專户:指受託人在 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10、信託利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11、總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產生收益。
12、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13、收付代理機構: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經營管理,由受託人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集合運用:
(1)投資於外環隧道項目公司,通過外環隧道項目的建設、運營獲取收益;
(2)信託期間的出資收益,存放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委託人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信託資金共同運用,投資於外環隧道項目公司。
委託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金額¥: 萬元 )。
受託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託專户。
委託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説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委託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 ________ ;
開户行:____________ 。
第六條 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即成立。
本信託在委託人足額交付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七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____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此處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
(2)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九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和受益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在信託計劃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單獨記賬。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 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 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 信息披露費用;
(4) 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 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 信託報酬;
(7)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二) 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一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託人的權利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託人和受益人對受託人的特別授權
1、在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可分配利潤全部分配的條件下,受託人有權在本信託終止時按歷史成本價格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權,委託人及受益人承認受託人的轉讓價格符合公平市場價格。
2、根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的信託資金收益率可以達到7%時,受託人有權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將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人,並提前終止本信託。
(三) 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 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 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 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十四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信託報酬
(一)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收取的信託報酬每年按信託資金的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二)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
(2)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
(3)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過____%(不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
(三)信託報酬計算的特別情形
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達到____%、且受託人行使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特別權利時,受託人的總信託報酬=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____%×信託存續天數÷365天)。
(四)本條所稱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託。
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 信託期限屆滿;
(2) 信託計劃終止;
(3) 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 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本信託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外環隧道項目的下一個信託計劃,但應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託人。
第十八條 信託利益與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一) 信託利益的計算
信託利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包括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分配的利潤、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的餘額部分。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利益。
(二)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期間的總信託收益=信託利益-信託計劃資金。
信託資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計算方法: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總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信託期間存續天數×365×100%。
第十九條 信託利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一)利益的分配
(1) 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2)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利益;
(3) 受託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
(4) 信託期限屆滿後第十個工作日為信託利益分配日。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益人為自然人,憑本合同及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自行到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原認購地點領取信託利益;受益人自信託利益分配日起六十日內未在原認購地點領取的,一律到受託人營業場所領取信託利益。
未被取回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間受託人不得運用該財產,只能存於銀行。保管期間的收益屬受益人所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受益人承擔。保管費用的計算方法為:保管期間的全部資金收益與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額。
受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信託利益分配日,由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
開户行: 。
第二十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 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繫地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在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自然人委託人簽字(法人委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託人持一份,受託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金信託合同14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委託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定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的設立
1.1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託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本信託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投資於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託資金”)。
委託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 信託期限
本信託期限為三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託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後,信託計劃成立日為本信託生效日。
第二條信託財產與費用承擔
2.1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全部信託財產為信託計劃財產。
2.2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受託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 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2.2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託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 × 信託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託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 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 除受託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2.3 受託人報酬
2.3.1 受託人報酬的提取
信託生效後,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託人報酬。
2.3.2 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託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超過6%,受託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 信託財產的管理
受託人對本信託的信託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3.2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託人應仔細閲讀信託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四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並要求受託人做出説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託計劃中其他信託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託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
(3)參與本信託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2.2 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2)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3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並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信託收益
5.1 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在信託計劃資金投資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買賣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資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不含受託人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信託收益率 = 信託收益 ÷ 信託計劃資金 × 100%
5.2 可分配的信託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託收益中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確定的受託人報酬後的餘額部分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對可分配的信託收益享有權利。
5.2.3 可分配的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分配時間為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5.2.4 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第12.5款規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利益的銀行賬户(簡稱“信託利益劃付賬户”)。
第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轉讓其擁有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根據信託計劃等文件的規定,前往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受讓人,不能成為本信託合同項下的合法受益人,無權主張其權利,且不得對抗受託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其他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不變。
受託人在認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權時將以受益人已與原委託人、受讓人到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所依據的最後生效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中的文字為準。《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1‰的費率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受託人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受益權的轉讓手續進行修改的權利。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時請諮詢受託人,並按照當時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條 信託的變更與終止
7.1 信託的變更與終止
7.1.1 本信託設立後,除受託人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資格喪失的,受託人將進行變更外,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7.1.2 受託人依法終止其職責時,新受託人由原受託人選任或依法根據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7.1.3 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應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的移交手續。自信託財產和信託事務移交之日起,原受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7.1.4 經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委託人可以追加信託財產,並根據受託人披露的信託財產淨值確定追加部分的價格。
7.2 信託終止事由
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 信託期限屆滿;
2. 受託人根據本信託計劃第七條之規定,將信託計劃資金購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業產權轉讓,單獨或與其他資產一起上市;
3. 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提前終止;
4.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 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7.3 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後,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規定的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後(簡稱“可歸屬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以貨幣的形式歸屬於受益人或其承繼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劃至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劃付賬户。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八條 税收處理
本信託當事人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 通知
10.1 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在發生變化後的15日內通知另一方。
10.2 信託利益劃付賬户變更的告知
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如變更信託利益劃付賬户,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託人,並持與認購時相同的證明文件到受託人處辦理受益人信託利益劃付賬户變更確認手續。
因委託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規定就聯繫地址變更、聯繫人更換或信託利益劃付賬户變化通知受託人,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10.3 通知的送達
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 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 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覆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與本信託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2 合同組成
信託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其所簽署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3 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簽字並交付信託資金;經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填寫事項
(請委託人務必確保填寫的資料正確有效,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託人和代理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2.1 委託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e-mail:
12.2 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萬元整。
(小寫金額¥)。
12.3 委託人應在信託計劃推介期間簽署本合同,並交付全額信託資金。
12.4 受益人
(在選擇的項目前劃“”,並填寫相應的內容)
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
委託人指定多人為本合同受益人,詳見本合同受益人附頁
委託人指定以下人士為單一受益人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e-mail:
12.5 信託利益劃付賬户
銀行卡卡號:
開户銀行:
在簽署本合同時,信託各當事人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已經閲悉,均無異議,並對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
(簽字)
年月日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章)
年月日
附頁:
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合同 受益人附頁 合同編號:
委託人指定下列 位人士為受益人:
受益人編號:
姓名:
證件名稱:
身份證號: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
e-mail:
該受益人擁有的受益權所對應的信託財產為人民幣大寫金額
(小寫金額¥) 備案號(京icp備_______)
資金信託合同15合同編號:
借款人名稱:貸款人名稱: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為支付 項目所需外幣資金,向乙方申請使用 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按與 簽訂的國外借貸協議約定的條款向甲方轉貸 貸款。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幣種、項目、種類、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幣種項目
種類
金額(大寫):
政府貸款: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用途:
政府貸款:
利率: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政府貸款:
期限:
買方信貸:
混合貸款:
第二條開立賬户。甲方應在乙方的營業部門開立貸款賬户和本外幣存款賬户(包括人民幣和外匯還款準備金賬户),用於辦理用款、還款、付息及付費等。
第三條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條件。在具備下列全部條件後,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國外貸款協議”已生效並允許支款;
2.本借貸合同已生效;
3.對外簽訂的有關本“項目”的“商務合同”已經有關部門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務合同”規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計劃表”和“還款計劃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開立有關賬户。
第四條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應按“用款計劃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個營業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單”。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單”之日起應在個營業日內按用款計劃向甲方提供貸款。
第五條還款資金來源。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
1.
2.
3.
4.
第六條還款方式。甲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按“還款計劃表”償還借款本息及支付費用,甲方償還借款,應於約定每次償還借款本息前 個營業日將與應還款項等額的資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開立的存款賬户中,以保證按時還款。
第七條還款幣種:甲方應以與借款幣種相同的貨幣償還借款本息和支付費用。
第八條計息方式。按照與簽訂的“國外借貸協議”的約定,本合同項下貸款採取如下方式計收利息:
第九條費用支付。本合同項下下列費用由甲方用與借款幣種相同的貨幣向乙方支付:
1.承擔費:根據借款的未用金額,按年率 %支付,自“國外貸款協議”簽訂日天后開始,到每次實際支用貸款日止。在每個付息日與利息同時支付。
2.管理費:按借款總額的%支付。自“國外借貸協議”簽訂後 天由甲方通過乙方對外一次性支付。
3.轉貸費:乙方為提供本貸款收取的轉貸手續費為年率%,由甲方按尚未償付的貸款發生額與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貸項下發生的保險費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數支付。
5.“國外借貸協議”項下發生的其他費用及國內轉貸過程中在本合同項下發生的費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條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相應費用,由取得乙方認可的擔保人以保證和(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並另行簽訂“保證合同”和(或)“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監督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二條保險。甲方應將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購置的設備在到貨、建設和還款期間的風險進行投保。保險金額應不低於乙方貸給甲方全部貸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後,應將保險單項下的權益轉讓給乙方。
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本合同約定的用款期限,應在用款期結束前個營業日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雙方辦理延期用款手續。
3.甲方不能按還本付息計劃償付借款本息和費用,需要延長還款期限時,應在約定的還款日期前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查同意,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4.甲方如要提前還款,應提前 個營業日書面通知乙方,經乙方同意,雙方簽訂提前還款協議。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解除本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解除後,甲方已佔用的乙方貸款和應付利息和費用,應償付給乙方。
6.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併或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最遲應於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併等合同(或協議)的研究簽訂。甲方如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接受單位、
新設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時,應經乙方書面同意。同時,受讓人應無條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承擔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2項的約定辦理延期用款手續,或雖提出延期用款申請,乙方經審查不同意延長用款期限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款計劃提供貸款,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而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給予賠償。上述違約金數額,根據違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以萬分之計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發放的款項,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扣收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歸還貸款,乙方可以拒收,並可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乙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應根據違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而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還應給予賠償,但出現本條第2項、第6項、第7項、第8項和第10項的情況時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按額償還借款本息和費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3項的約定與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和費用時,乙方有權限期和主動追收逾期貸款本息和費用。對逾期貸款,乙方按銀行規定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的罰息,並可從甲方存款賬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費用和罰息。需要其他金融機構協助扣收的,可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5.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其他條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為無效,並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一方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還應賠償對方所受損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報表和其他資料不真實,經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乙方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户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資積壓、損失浪費,乙方可按規定收取%的罰息,並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户中扣收貸款本息費用和罰息。
8.甲方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無力向乙方償還借款本息和費用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乙方收回貸款本息可直接從甲方存款賬户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按期按額支付費用,乙方可直接從甲方在乙方營業部門或其分支機構開立的本、外幣存款賬户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額。
10.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有關保險的約定,乙方可視情況採取下列一項或幾項措施:責令甲方限期糾正;停止提供貸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
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七條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請書、用款單、用款還款計劃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