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銷售高檔手錶的税負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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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手錶生產廠的籌劃方案。該廠為一般人,生產銷售某款手錶每隻1萬元,按《部、國家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費税新增和調整税目徵收範圍註釋》規定,該手錶正好為高檔手錶。銷售每隻手錶共向購買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應納增值税10000×17%=1700(元)(未考慮增值税進項抵扣),應納消費税10000×20%=2000(元),共計納税3700元。税後收益為:11700-3700=8000(元)。

有關銷售高檔手錶的税負籌劃方案

該廠財務部門經過研究,提出建議:從4月1日起(消費税政策調整之日),將手錶銷售價格降低100元,為每隻9900元。由於銷售價格在1萬元以下,不屬於所稱的高檔手錶,可以不繳納消費税。銷售每隻手錶共向購買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應納增值税9900×17%=1683(元)(未考慮增值税進項抵扣),税後收益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較,銷售價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獲利1900元。顯然,獲利原因在於此方案可以避開消費税。

可以對這類通過價格調整獲起更多税後收益的籌劃方案作進一步研究:

假設生產每隻手錶需購進材料成本為Y,銷售價格M(不含增值税)剛剛超過1萬元,那麼廠家購進材料時現金流出1.17Y,銷售手錶現金流入1.17M.其應納增值税為(M-Y)×17%,應納消費税為M×20%,應納為(M-Y-M×20%)×33%(為方便起見,不考慮其他税前扣除,且適用33%企業所得税税率,下同),合計應納税(M-Y)×17%+M×20%+(M-Y-M×20%)×33%=M×63.4%-Y×50%,其最後收益為=0.536M-0.67Y。

如果其銷售價格N剛剛少於1萬元,則廠家向購買方收取價税合計為1.17N,由於其不屬於高檔手錶,不納消費税,只需納增值税(N-Y)×17%,應納企業所得税為(N-Y)×33%,合計納税(N-Y)×17%+(N-Y)×33%=(N-Y)×50%,其最後收益為=0.67N-0.67Y。

對此進行比較,當0.67N-0.67Y>0.536M-0.67Y,即N>M×0.8時,定價低些反而收益更高。

應當説明的是,這一思路的操作空間有限。當M大於12500元時,12500元×0.8=10000元,同樣屬於高檔手錶,要徵消費税,方案就不適用了。

一般而言,產品銷售價格越高,企業獲利越多。但若考慮因素,則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時候,主動降低銷售價格,反而可能獲得更高的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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