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集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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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合同集合(3篇)

公司合同 篇1

試用期員工因為不熟悉業務,使得自己的業績較差,那麼在試用期因為業績比較差,單位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呢?小編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例回放:鄧某20xx年8月15日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6個月後,鄧某業績未達到公司與他事先約定的標準,公司解除了與鄧的勞動合同。鄧某問: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律師答疑: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鄧在試用期間,業績未達標,應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之列,公司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佈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希望閲讀了以上內容對您瞭解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免費諮詢專業律師。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閲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案情回放】

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宂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併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會有哪些風險呢

工傷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會得到哪些賠償呢?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小編整理了下面的文章為大家解答,請閲讀了解。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後,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

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鑑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後,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鑑定勞動能力的權利。 重新鑑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後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復發後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係。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xx】6號)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着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後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後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損失還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並進行鍼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瞭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

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糾紛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製造違約條件,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説,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繫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繫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關可以支持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性別:年齡:身份證號: 住址: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聘用乙方施工隊為我公司員工,工種為: 。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全面負責施工工程,制定施工工程計劃、方案、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督、檢查及管理。

(二)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甲方提供裝修材料,工具。

(四) 乙方應當提高自身的勞動技能,提高安全意識,嚴格遵守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施工期禁止飲酒,嚴禁熬夜但不僅限於此)

(五)施工過程中,由於乙方未按甲方的施工要求,造成工程未按時完工或者工程未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由乙方承擔由此對甲方造成的損失及相關費用。

(六)施工過程中,由於乙方的操作過失,造成裝修材料損壞的,應由乙方賠償甲方的材料損失。

(七)施工過程中,由於乙方的過失或者違章作業,造成自身傷亡或者他人傷亡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八)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

(九)乙方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須向甲方請假,並經過甲方同意。

(十)甲方負責為乙方交付意外傷害險。

第三條 勞動報酬。

(一)勞動報酬每月固定工資元

(二)施工提成 元/㎡(單户提成最高500元)

(三)施工人員薪酬壓一個月。離職後發放(需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

第四條 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如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由雙方簽字。

(三)如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乙方死亡;

3.乙方被批准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

4.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

5.本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

(五)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或送勞動教養的。

4.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5.勞動合同期雖未滿,但甲方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生產任務不足,確需按規定裁減有關人員的;

6.甲方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確需按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甲方故意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五條 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一)一方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或責任大小,予以適當賠償。

(二)勞動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在未經對方同意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

(三)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四)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公司的商業信息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乙方泄露,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

(一)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二)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雙方都應繼續履

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並保護好已完工程。

第七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百世匯通快遞青島李滄站

乙方: 身份證:

乙方在全面瞭解甲方的經營狀況、運作模式等基礎上,自願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服從甲方統一品牌、統一公司形象、統一運作模式、統一價格結算、統一服務標準等有關規定,申請作為甲方的加盟承包商,雙方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經營範圍及特別約定

1、甲方授權乙方在 省 市 (區/縣)雙方確認的區域範圍內經營取派件(操作區域明細見附件),乙方不得超出此區域經營業務,業務經營範圍不得超過甲方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快遞公司承包合同樣本。乙方變更、新增經營場所以及在甲方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均需及時(最遲兩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2、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從事業務,乙方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進行活動,獨立核算、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第二條 合同變更、終止和續簽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簽署後按規定或約定時間內乙方須將風險保證金、首次物料費匯入甲方指定賬號,如違反則視同合同未生效。

3、在合同正常執行期間,如乙方提出終止或變更,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並繼續保障操作,最長不超過30天。甲方確定乙方停止操作後,在30天內與乙方清理完畢所有的賬務。如乙方故意拖欠甲方費用,自停止貨物操作之日起,每日按甲方提供的欠款數額收取乙方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4、雙方終止合作並解決完所有爭議後,甲方抵扣乙方所欠費用後將剩餘的保證金、於30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乙方。

5、合同簽訂後,若乙方在合同生效協議時間內仍不能運作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6、合同期滿後,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乙方為甲方的加盟承包商。

第三條 相關費用及支付

1、乙方在簽訂合同後當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 元作為保證金,以確保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雙方合作中,甲方有權根據業務量要求乙方增加保證金,按日均到付代收金額的3倍增收,但最高不超過月代收貨款總額的50%。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規範經營,維護匯通快遞的聲譽,如果出現丟件,損壞件,不及時派送,以及引起客户投訴的,甲方有權讓乙方承擔相應的費用,或從保證金中扣除。

5、乙方在簽訂合同後3日內向甲方支付運營所需的物料費__ _ _ 元。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在開展門到門服務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 “匯通快遞”的形象、聲譽,切實保障雙方的利益,嚴格保守商業祕密。

2、甲方對乙方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指導,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指導使用相關軟件、系統等;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操作規定、考核要求和服務規範等,如乙方達不到甲方規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指定區域內,甲方可增設加盟商,該加盟商須與甲方直接簽訂加盟合同。

3、乙方須接受甲方統一管理與業務指導,並承諾無條件實施約定服務區域內的派送(詳見附件),及時、高效完成甲方賦予的任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理由加以拒絕或延遲派件義務。

4、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百世匯通快遞相關操作規定和匯通總部的網絡管理規定,乙方將已派送貨物簽單全部返還甲方;甲方對乙方的經營行為監督、檢查。

56、乙方使用甲方工作單承攬的業務,必須通過甲方承運,不得通過其它快遞公司或貨運代理承運;除到付運費和代收貨款外,送貨方不得向收貨人收取任何費用。

6、乙方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對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因乙方的原因,消費者直接向甲方投訴的,甲方認為乙方確有過錯,甲方直接向消費者償付的,甲方有權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

7、因乙方或其職員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或者存在其僱員違法或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由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如因此使甲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向乙方追償。

8、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訴訟或仲裁及其他對甲方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乙方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證金不予返還,並有權要求其賠償甲方所造成的損失。

9、乙方的經營風險、法律責任和所加盟經營區域的業務開發等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有關或相關連帶責任。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後,乙方及其僱員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祕密。

第五條 結算條款

1、代收款與其它費用分別結算。乙方將當天收到的'代收款及時存到網銀賬户,最晚不得超過次日12:00,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拖延或抵扣,存款的同時需要向甲方提供存款項目明細。

2、到付款、派送費、保險費、到付款税金,甲方每月與乙方結算一次,結算週期為1-31日。

3、結算業務時,如發生價格糾紛、服務質量糾紛、服務事故等情況,責任雙方已協商一致的應在本月結算完畢。如果糾紛、事故未能解決或雙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相關問題件的費用結算順延至糾紛、事故解決後再行結算,最遲不超過結算期滿後1個月,不得影響其它正常件的結算。

4、乙方購買甲方工作單、物料、裝備時,應先將款項存入甲方網銀賬户,甲方確認到款後再行發貨。

5、乙方賬户

户 名:

開户行:

帳 號: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將風險保證金、網絡結算預付款等費用支付給甲方以及簽約後7日內仍不能運作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按照保證金的50%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的運單,每丟失一份乙方應向甲方支付20元/單的違約金,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已派送貨物乙方不能按規定返回簽收單的,乙方承擔50元/單的違約金,造成甲方無法收款的,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使用甲方工作單承攬業務,若未通過匯通快遞轉運的,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500元-1000元。

4、乙方不能按照規定返回到付款、代收款的,甲方將根據200元/天的標準進行處罰。超過2天未返款的,甲方暫停合作;超過7天未返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扣除保證金不予返還。

5、因派送方責任造成貨物延誤、丟失或破損的,嚴格按照《匯通網絡管理手冊》的相關規定確定責任及賠償,責任方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按照裁定的應賠付總額賠償給受損方,延期賠償的,每遲延一天支付給損失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15天沒有賠償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扣除保證金不予返還。

6、雙方共同遵守甲方制定的考核標準和操作要求,如考核不達標或操作不能達到的應在一週內整改,一個月內仍不達標,對方可單方終止合同,並無需向對方進行賠償或補償。

第七條 風險轉移

貨物交接後,由接收方對貨物的安全(包括但不限於:破損、丟失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註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附件以及甲方在管理過程中公示的各項管理規定和發文是本合同的有效補充,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附加,所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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