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彙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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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土地承包合同彙編15篇

土地承包合同1

近期隨着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很多省、直轄市、自治區相繼出台減免農業税的政策,特別是黑龍江省、吉林省兩大糧食主產區進行農業税減免試點,由此引發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急劇增多,訴訟爭議的焦點大多為農業税減免能否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直接關係到國家農業政策的貫徹執行,直接關係到農村經濟的發展,直接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税收減免屬國家政策調整,是合同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是在合同成立後,與合同當事人無關的客觀原因發生的,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明顯失去公平,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現行法律並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成立後,對雙方當事人風險和機遇共存,當事人既要承擔風險責任,同時也享有機遇所帶來的利益,變更合同反而顯失公平,因此農業税減免不能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筆者同意後者的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現行法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制度或原則,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提出來的,已為一些國家和法律所確定。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後,作為合同關係基礎的情勢因不可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異常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失,該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圍繞要不要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見,主張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根據公平原則,應當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反對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什麼是情勢變更,各國的理解不盡一致,界限不好確定,規定會產生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會影響合同的履行,不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約定由流轉後享有土地經營權的人向國家繳納農業税,由於國家農業税的減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提高幅度較大,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獲得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土地流轉沒有享受到國家農業税減免帶來的實惠,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發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諸法院或申請仲裁機構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後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視為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於我國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沒有依據,應被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駁回請求。

二、從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

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規定了因國家税收、價格等政策的調整,致使收益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允許合同變更。

由於我國當時處於商品經濟階段,國民經濟不發達,減免農業税會造成國庫空虛,國家對農業税的徵收只能在徵收幅度上進行微調,不可能大幅度減收或免收;價格也受國家政策的調整,從而引發價格的波動,對合同當事人的收益狀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以變更合同的司法解釋,是與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國民經濟狀況及農民的收入狀況相適應的。 國家税收的調整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也是不以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符合情勢變更的特徵。這一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對於當時農村承包政策的貫徹和執行起到較大作用,也是我國關於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一次償試。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的司法解釋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文簡稱《規定》)規定了“對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對當事人單方要求變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這一規定明確了在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承包金,對單方變更承包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規定》並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制度,並規定“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試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可見隨着《意見》的廢止,情勢變更的規定也同時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適應,也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20xx年7月29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該規定僅限制兩種情況,一種是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另一種是承包方不僅不收流轉價款,反而向對方支付費用。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變更,是因為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是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

排除了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的情況,承包方將土地有償流轉,依法不應變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從適用的原則來看,確定了適用公平原則。從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並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最高院雖然曾做過有益的償試,但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一致性,也已被廢止,所以在審判實踐中,不應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三、從情勢變更的適用程序來看,情勢變更僅適用當事人協商變更。

在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並非自動地發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後果,當事人須經一定的程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概括起來,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運用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因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實際上是訂立一個新合同來變更或終止原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要約予以承諾,變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當事人不予承諾,原合同繼續有效。

二是當事人一方行使變更或解除權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合同變更或解除權是當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權利,屬於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行為便可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變更權和解除權是形成權的重要表現形式,變更權或解除權的產生,一是合同的約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規定。合同約定附變更條件的,系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見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一方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法律直接規定的事項,這種法定事由不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我國現行法並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享有因“情勢”而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因對方當事人不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拒絕承諾,由此產生糾紛,即使訴諸法律,由於不享有變更或解除權,其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我國農業税減免政策的出台,是國家對農業的資金投入,是為了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已經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獲得利益。而轉讓土地經營權者早已離開農村,他們在城鎮大多有較穩定的收入,已經融入城鎮建設之中。如果允許合同變更,真正獲得實惠的不是因受讓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而是轉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民,從而改變了我國對農業資金投入的方向,使資金流失,與我國農業税減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作用,也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土地承包合同2

發包方:

身份證號碼(負責人):

地址:

電話:

承包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按照村小組社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願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發包方提供的土地。為明確土地承包關係,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類、面積和位置

本合同協議承包的土地為地,共塊,面積畝。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為農業生產。

四、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國家徵用土地時,青苗補償費歸土地耕種者享有,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其餘部分歸發包方所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使用。

2、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承包方流轉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時,如果損害集體和其他社員的利益,發包方有權拒絕批准並制止實施。

4、用承包的土地抵押融資,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5、承包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1)承包方違約以致嚴重影響發包方和其他社員的經濟利益的;

(2)承包人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五、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單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減少等理由非法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執行區、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4、國家徵用承包地時,合理分配安置補償費,幫助承包方獲取青苗補償。

5、集體建設佔用承包地時,發包方要按承包方實際青苗損失給予合理賠償。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有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自行決定流轉方式,取得流轉收入。

3、承包方如果不願意繼續耕種承包地,可以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要提前半年書面申請。

4、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七、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1、保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義務,確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的形式將承包地流轉給本社農户,必須經發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流轉合同必須報發包方備案。

八、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發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終止執行。

1、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2、承包方全部農業人口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取得承包地;

3、承包方所有的農業人口死亡;

4、國家徵用全部承包地;

5、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佔用全部承包地;

九、國家建設和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徵佔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時,本承包合同以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變更,對變化的合同標的等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十、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首先請村(居)委會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調解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須申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鑑證,從鑑證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發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鑑證機構各執份。

(本頁無正文)

發包方簽字(蓋章):

承包方簽字(農户代表):

發包方負責人(蓋章):

合同簽訂時間:

土地承包合同3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四川省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經發包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願將位於鄉(鎮)或街道村或社區村民小組或居民小組的畝承包地的承包經營%轉讓給的乙方,轉讓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項目是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餘年限。

轉讓期限為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轉讓費為人民幣元,(大寫: );

轉讓費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四、轉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甲方將股份%轉讓給乙方,(甲方%乙方%)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對轉讓地塊的使用權、收益權、流轉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甲方經營期間的所有債務與糾紛在轉讓之日起跟乙方沒有任何關係,甲方負責處理所有債務與糾紛。

五、違約責任

乙方不按時支付轉讓費,每日按應支付金額的‰承擔違約金。

甲方不按時交付土地,每日按轉讓費的‰承擔違約金。

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一方當事人違約,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後又反悔的,可以請求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後又反悔的,可以向成都市金堂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成都市金堂縣(市、區)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4

甲方名稱: (承包方)

地址:

乙方名稱: (受讓方)

地址: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着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採用_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於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x年,從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體位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説明,並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畝,(或實物x公斤/畝),合計x元(或實物x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5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集體土地承包法相關法律規定,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甲方將村集體所有的荒坡地承包給乙方使用經營,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荒坡地面積、位置

本塊荒坡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畝。

四至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_________。

二、承包期間

承包期間為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承包費及交納方式

本宗荒坡地每畝每年承包費__________元,每年承包費共為__________元。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一次繳納 年承包費共__________元。

四、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把本宗土地交付給乙方,甲方應保證他人不得在本宗土地上主張任何權利及干預乙方生產經營,否則,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擔,如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則甲方承擔本合同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

五、甲方應保證本宗土地與交通要道之間有暢通的道路,保障乙方的通行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路障及人為堵塞本宗土地交通道路。

六、乙方承包本土地後保證合法經營,乙方對本土地地享有使用權、經營收益權等。特殊情況下,乙方有權轉租該承包坡地和地上附屬物。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權利。

七、若租賃期間乙方在本地上建有附着物,合同到期後,拆除不影響其價值的,乙方無條件拆除,若拆除影響其價值,折價給甲方。

八、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服從國家的統一規劃,如該承包坡地被徵用,地面附着物費土地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九、在承包期限內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及國家徵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本宗土地。

十、承包協議期滿後,乙方若願意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該地有優先承包權。

十一、本協議不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甲方法定代表人在協議有效期內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十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為了發展經濟,使廣大社員得到實惠,特於_____公司簽定蔬菜種植合同,條件如下:

一、甲方責任:

甲方向乙方提供蔬菜基地_____畝,有乙方搞蔬菜種植。

二、甲方給乙方提供水、電、路及勞務輸出和蔬菜管理項目。

三、乙方責任:

乙方在種植前向甲方補助青苗費_____元/畝。

四、乙方種植中免費提供種子、農藥、化肥。

五、乙方就付早方種植管理費、按成品菜每棵_____元(畝_____株,_____元)。

六、期限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月_____日止,生產期間如發生自然災害屬乙方承擔。

七、以上條款應雙方遵守,單方違約每畝罰金_____元。

八、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1、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後)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 (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2、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 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

4、支付方式和時間

5、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6、違約責任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

乙方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8

甲方:

乙方;

一、 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屯______畝耕地承包給乙方。

二、 承包期限:從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年__月__日土地承包費____元,分兩次性交清。第一筆款自簽字日交首筆款_________元,餘款_________在 年 月 日全部交完

三、 邊鄰四至:東至 西至南至 北至 。

四、 雙方權利和義務:

1、 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只能用作耕地。

2、 期滿後甲方如果繼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利。

3、 耕地的國家補貼款有甲方享有。

五、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如單方違約將付給對方土地承包費兩倍的違約金。

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9

依據黑龍江省xx農場x文件規定,為明確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特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雙方

發包方(甲方):

黑龍江省xx農場發包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

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稱:

甲方將x大隊x號地耕地面積x公頃承包給乙方。詳情後附表:

三、承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

種植業生產經營。

五、地租價格:

按黑龍江省xx農場當年度規定的價格執行。

六、租金交付時間:

當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現金方式交與甲方,以甲方出據的收款憑證為準。

七、合同保證金:

為保證乙方認真履行合同條款,甲方按每公頃500元的標準,收取保證金;乙方

交付的保證金,甲方按當期銀行利率計息,在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內違約,保證金做為違約金沒收。

八、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單位使用的土地;

2、監督、檢查乙方依據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害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合同約定的租金價格和應交方式收繳租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6、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理產品;

2、乙方對發包責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的攤派有權拒絕;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在承包期滿或因故終止合同時,應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復原有狀態;

4、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不得給土地資源造成損害;

5、按合同約定土地租金價格和交租時間及交租方式交納租金。

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乙方經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採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轉雙方必須簽定書面合同,並報甲方備案;

3、土地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4、土地流轉後的土地租金、交租時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規定執行。

十、違約責任

1、乙方沒有認真履行合同中所約定條款,按約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證金時,甲方有權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自己權益;

2、乙方在承租期內中斷承租或出現棄耕、荒蕪、改變用途和損害土地資源等行為,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中止合同,並把乙方交納的合同保證金作為違約金沒收,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重罰。

3、由於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要按損失程度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4、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單方強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國家建設徵地、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土地開發和綜合治理等不可預見的`事件發生,甲乙雙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解決,並根據情況甲方負責對乙方承租耕地做適當調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基層單位一份。

甲方(發包方):

發包責任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包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土地承包合同10

轉讓方:興安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徐春宇﹙以下簡稱已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已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將位於舟山村南大排地塊面積35畝﹙其中:南大排地塊,30畝;南大排地塊,5畝﹚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土地用途為農業種植。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承包經營期限:

轉讓時間從___年1月1日開始,長期轉讓。

四、承包費及交付方式;

轉讓費用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2.乙方獲得土地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3.乙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用途。

4.甲方不得侵犯乙方承包該地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六、承包期內國家規定給予土地的所有優惠政策及補貼由乙方享受。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中間人一份。

轉讓方:﹙簽字﹚承包方:﹙簽字﹚簽字方:興安鄉人民政府﹙蓋章﹚

中間人:

簽約日期:___年7月20日

土地承包合同1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 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

(肥力水平) 備註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 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 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採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鑑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鑑證、備案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12

裁判要旨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為方便耕種管理,對其取得的承包土地進行互換,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因未簽訂書面協議、未向發包方報備而無效。互換協議履行後,一方不得以未約定互換期限為由主張隨時解除互換協議。案情 1999年,原告陳紹良以户的名義承包水田30年。20xx年,他與同村村民李榮仔口頭商定互換承包地。之後,在交換的土地上,陳紹良挖塘養魚,李榮仔種植水稻。20xx年初,李榮仔又改種茶樹。同年底,陳紹良提出換回原承包地,被李榮仔拒絕。陳紹良認為,二人互換承包地既未簽訂書面協議又未向發包方備案,且李榮仔改變用途種茶,因此互換協議無效。並且雙方互換承包地未約定期限,屬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隨時要求收回土地。20xx年8月,陳紹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榮仔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並返還。

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互換土地不違反法律規定,口頭互換協議有效。互換土地向發包方備案僅為公示,不是互換協議的生效要件。互換後的土地均為農業用途,原告主張改變了土地用途與事實不符。互換未約定期限,互換期限應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餘期限,原告不能以未約定期限為由隨時主張解除互換協議。遂判決駁回了陳紹良的訴訟請求。

陳紹良不服,上訴至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陳紹良與李榮仔之弟李小俤達成新的土地互換協議,申請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評析 承包地互換是一種小規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訂書面協議、未備案、改變土地用途、互換合同解除等問題比較常見。

1.承包地互換的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即為有效。實踐中互換土地大都以口頭方式進行。合同法明確可以口頭或其他方式訂立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關於“互換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範,其立法目的是鼓勵、引導承包方訂立書面合同以防範糾紛,不是互換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據此認定非書面互換合同無效。

2.承包地互換未備案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互換等方式流轉的,應報發包方備案。立法目的在於發包方及時瞭解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作為行政管理手段,備案的性質僅為公示,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當前農村土地互換備案制度不完備,以未經備案為由否定互換協議的效力,不符合農村客觀實際,不利於維護正常的農村土地流轉秩序。基於此,《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4條明確規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承包地互換後改變用途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可見,“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是法律對於流轉土地的禁止性規定。改變農業用途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窯、建墳等建設行為;在承包地上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土壤、植被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互換土地後,前期種植水稻,後改種茶樹,均為農業用途,不能認定為改變農業用途而導致互換無效。

4.承包地互換合同的解除問題

互換中,當事人往往未對互換期限進行約定,當一方提出解除互換合同時如何處理,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互換合同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可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租期不明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來確定互換合同的剩餘期限,承包期內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互換不同於轉包、出租,轉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的流轉,而互換屬於承包經營權的相互轉讓,即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對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而對換得的土地取得了經營權。正是由於流轉方式性質的不同,《解釋》第十七條僅規定承包地“轉包、出租”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的,可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而不包括“互換”這一流轉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並實際履行後,不能以未約定期限為由隨時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大壩部份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承包期限:6年。即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承包用途:露地蔬菜種植、設施蔬菜種植;

四、承包費用及支付方式:前三年為每年每畝(667平方米)1000元人民幣,後三年以縣內同等大宗土地承包費為參考。乙方需在當年的1月30日前交清當年承包費用。

五、其他事項:

1、乙方有權在土地內開展與蔬菜種植相關的臨時性建設(如臨時性工棚、便道、排水渠等),甲方不得無故干涉;

2、乙方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和承包關係不變;乙方在租用期間,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將租土地自行轉讓給第三方;

3、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普通用工(技術用工除外)應優先考慮甲方,但甲方必須服從乙方用工安排和指揮,若無故刁難或強行上工,乙方有權異地用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4、乙方在租用期間,其用電、取水、排水、道路運輸等涉及日常生產、生活的事項,享受當地羣眾同等待遇;

5、乙方在經營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搞好社會治安及其安全,未經乙方容許,人畜不得進入基地,造成喪失由甲方當事人承擔;

6、在承包期間,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甲方土地損毀,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7、本合同期滿,乙方是否租用應在期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8、甲方應盡力維護乙方種植的合法性,不得無故挑起事端,影響土地正常耕作;若有其他村民無故挑起其他事端,甲方應出面解決;

9、乙方生產經營期間,應遵紀守法,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10、若遇國家重大事項徵用土地,確需中途終止合同,由多方協商解決,徵用土地有補償時,地上附着物補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

11、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簽字,雙方必須共同遵守,本合同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訂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和無故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違約方須向對方賠償因終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村委會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報村委會同意後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14

甲方(發包方):委員會

乙方(承包方):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土地承包方式

甲方經村民大會表決通過,以公開協商方式將__山(__村級用地老林場)以租賃經營方式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

二、租賃土地的用途

乙方將租賃轉的土地用於:在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土地租賃時限

土地租賃期限__年,從__年月日至__年月日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更改土地租憑年限不足__年時,甲方應用另立合同的方式無條件向乙方補滿不足的年限。

四、土地租賃租金

1、租賃期限內,土地租賃總租金人民幣合計萬元。

2、租賃期限屆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承租權。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土地租賃合同。

五、土地租賃租金支付方式

土地租賃租金已於__年月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完畢。

 六、租賃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

租賃土地為__山(__村級用地老林場),面積畝,四至界限為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類型為:荒山。

 七、租賃土地交付

在__年月日前,甲方應當將租賃土地交付給乙方。

八、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按合同約定收取土地租金;

②租賃期限屆滿,乙方不再續租時,按本合同約定收回租賃土地。

2、義務:

①協助乙方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的土地,幫助協調本村與乙方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治安等方面的糾紛;

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佔用租賃給乙方的土地;

③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增加租賃租金。

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在租賃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產經營權、管理權、產品處臵權和收益權,無論種植、養殖、起土、建房,甲方不得干預;

②租賃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國家徵佔補償標準,有權獲得與乙方投入相應的補償;

③可以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出租或發包給他人經營。

2、義務:

①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②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因事故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3、對租賃土地,乙方有權重新進行規劃改造,規範經營。

十、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②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國家和集體徵佔用土地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佔用租賃給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與此同時,應當足額賠償乙方的全部投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3、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使用該土地的,應服從國家需要。租賃期內地上青苗、附着物基礎設施及土地改造投入等補償款,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1、甲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按乙方投入額的十倍予以賠償,造成其他損失的,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乙方違背合同條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十二、合同糾紛處理

如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在雙方協商不成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政策執行,由甲方所在地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農業局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合同終止或租賃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國家投資建設的農業基礎設施、設備屬土地發包方所有。

2、乙方對投資建設的農業基礎設施、建築物、附屬物、附屬設施、設備擁有所有權和處臵權,合同到期後經雙方委託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甲方予以現金收購。

3、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種植的經濟作物、苗木、果樹等難以移植的,由有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甲方予以現金收購。

4、對乙方在租賃土地上進行更新改造,由甲方對乙方予以合理補償(具體以審計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為準)。

 十四、其他約定

1、在合同期內國家有關惠農政策(如各種補貼),由乙方享有。

2、在合同期內在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情況下,乙方可以將土地轉讓給第三方經營。

3、如果乙方從事農業經營項目,爭取的國家政策扶持及有關資金歸乙方所有,同時甲方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4、雙方約定:本合同不因雙方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解除。

5、在簽訂本協議前,甲方已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一致同意向乙方租賃本合同的土地。

6、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協助乙方申請縣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7、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一式四份,經雙方簽章後生效。甲方、乙方、甲方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鑑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鑑證方:(簽章)

鑑證經辦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15

甲方(轉出户代表):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代表):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_____鄉(鎮)_____村_____組_____畝土地(詳情見下表)承包經營權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上述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摺合股份為_____股或摺合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

入股土地詳細情況表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餘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後,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以實物形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__________公斤(大寫:_____)作為股權紅利。(填稻穀或者雙方議定的其他實物)。

2、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作為股權紅利。

四、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_____種方式支付股權紅利。

1、提前1年支付,即於上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_____%(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2、逐年支付,即於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遞增_____%(約定不遞增的填寫零)。

3、一次性支付,即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係不變,甲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4、甲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後,應報發包方備案。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入股土地並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7、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臵權;

8、乙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9、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七、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在入股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處理:

2、在入股期間購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3、合同到期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處理:

4、其它約定的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

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本設施或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4、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按應支付紅利的___%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___元承擔違約金。如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約定

1、甲、乙雙方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

2、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由甲、乙雙方和發包方各執一份,一份送村委會,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如有鑑證,相應增加一份)。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立即生效。

甲方代表人(簽章):

乙方代表人(簽章):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住址:住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甲方共有人(簽章):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鑑證人:負責人: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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