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我國遺產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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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著名的政治家、發明家本傑明·富蘭克林曾經説過:“世界上只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所以,有人認為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税收更不幸,那就是遺產税——一個死亡與税收結合的產物。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税制度源於16世紀末期的荷蘭,與古代税制度相比,其主要目的已不是籌集軍費、增加財政收入,而主要是為了均衡社會財富、縮小貧富差距。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開徵或者準備開徵遺產税。

構建我國遺產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論文

自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我國社會財富急劇增加,其中一些人通過各種手段集聚大量財富,導致收入差距拉大、貧富分化嚴重,加上大宗遺產的繼承和遺贈使得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已經嚴重影響到社會和諧穩定。有鑑於此,對遺產税開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非常有實際意義。

  一、構建我國遺產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當前社會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人和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卻在逐漸拉大,造成人與人之間的貧富差距懸殊,基尼係數超過國際警戒線,部分民間機構認為我國基尼係數甚至超過了0.5。收入差距和貧富懸殊成為了和諧社會的定時炸彈,能夠有效的拆除這顆炸彈的方法就是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遺產税法律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開徵了遺產税,用實際效果證明了課徵遺產税有均衡社會財富、縮小社會貧富差距等作用,因此,就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態勢來看,構建我國的遺產税法律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1.調節收入分配與均衡社會財富的需要。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內經濟飛速發展,社會財富日益增加,人均收入水平不斷提高。但是由於其中一部分地區的一部分人通過搶佔改革發展的優勢資源,個人財富急劇增加,這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與其他居民間的收入差距拉大,貧富差距日漸顯露。隨着我國加入WTO,千萬富翁、億萬富翁不斷湧現,收入差距和貧富差距矛盾越發凸顯。

2.實現社會公平的需要。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社會價值體系的核心內容,是文明社會進步的標誌,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標。同時,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追求共同富裕, 人與人之間的財富相當了,便於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斯·米德所言:“在任何一個時點上,都應該在社會的`全體人民之間比較公平地分配社會的收入和財富。”

但是,由於一部分地區的一部分人得到了“先富起來”政策的青睞,這些人搶佔了改革開放的先機先富了起來,積累了大量的財富。然而在他們獲得財富的同時,有一部分人卻因此承擔了更多的改革開放成本。比如,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講,先富起來的那部分人勢必是比其他人消耗了更多的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但是相對於他們對社會的付出就不相稱了,《環球時報》曾評論説:“中國富人的税收負擔在世界上是最輕的”。因此,富人們享受到更多的改革收益,就應該通過某種方式來承擔比其他人更多的改革開放成本,來補償他們所消耗的資源和那些未受到政策青睞而收入較低的其他人,以期能基本實現社會公平,而徵收遺產税便是這種方式。只有通過這種強制方式才能徵收到富人們的財富來“救濟”那些低收入人士,因為僅僅靠思想宣傳和道德説教就期待富人們的“慷慨解囊”是不實際的。

  二、構建我國遺產税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前文的探討表明,當前我國對於建立遺產税制度是非常必要和急切的。但是,我國目前的社會基礎和各方面條件能否支持和推動該法律制度的構建,亦即遺產税法律制度的構建是否是可行的、水到渠成的,筆者在此部分將進一步探討。

1.經濟的發展和超高收入羣體的出現提供了充足的税源。總結和歸納目前各國開徵遺產税的條件來看,一般地,一個國家在基本滿足三個條件的基礎上,才有條件開徵遺產税。按照世界各國開徵遺產税與贈與税的標準,這三個條件是:一個國家的人均GDP的水平;居民儲蓄的水平;基尼係數的高低。國家統計局公佈的《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519322億元,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為135404萬人,據此,2012年中國人均GDP為38354元,換算為美元,2012年我國人均GDP約為6000美元,世界排名為80多名,處於世界中上水平,這意味着我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較快,社會財富迅速增加。其次,《公報》顯示,2012年城鎮人均純收入為24565元,比上年的21810元增加了12.6%,2012年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7917元,比上年的6977元增加了13.5%,居民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多元化、收入形式多元化、收入增長速度較快,這顯示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和增長形式是很樂觀的。同時,任何一種税收都需要充足的税源來支撐從而發揮其功能,而遺產税的税源來自於公民死後留下的遺產。目前,中國的高收入階層正隨着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擴大,人數越來越大,財富越來越多,而且他們擁有的財富也遠遠超過普通老百姓,這就為遺產税的徵收提供了税源上的可能性。2012年,胡潤百富(Hurun Report)和上海傳媒投資公司羣邑智庫(GroupM Knowledge)對中國富人的最新調查顯示,截至年底,中國內地千萬富豪多達102萬,億萬富豪達63,500人。這表明我國許多人已經進入超高收入階層,為我國開徵遺產税提供了充足的税源。最後,根據我國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我國2012年基尼係數為0.474,超過國際警戒線,也推動了遺產税法律制度的構建。

2.相關立法的出台和完善提供了適宜的法律環境。遺產税法律制度作為一個嶄新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必須符合我國税收法定主義原則,其構建需要相關的法律制度來配套,形成一套完整的遺產税法律體系。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法律制度的構建和完善進程也隨之推進,這就為遺產税法律制度的構建提供了較為基本的法律依據和配套制度,奠定了開徵遺產税的法律基礎。

3.税務機關技術力量的不斷提高提供了徵管基礎。伴隨着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網絡信息技術的進步,我國税務機關的徵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各級税務機關逐漸將各種先進科學的管理手段和技術運用到税收管理中,隨着不斷的完善,先進的税收網絡逐步形成,徵管水平不斷提高;當前我國在税收徵收制度、管理機制方面不斷加強和完善,為遺產税的開徵提供了技術支撐。同時,隨着我國税收徵管工作多年來的開展,經過長期的工作實踐,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得到了充足的鍛鍊,也積累了豐富的税收徵管經驗,這就為遺產税的開徵提供了人才支撐。此外,各個部門之間的配合和協助也是必不可少的。各級國税、地税、房地產、金融、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門的聯繫和配合也越來越密切,為遺產税開徵提供了保障。

4.國外和其他地區的立法提供了寶貴經驗。遺產税在國外作為一個古老的税制,在世界上已經有4000多年的歷史, 而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税法律制度也有400餘年的歷史。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已經開徵了遺產税,構建了完善的遺產税法律體系,其中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和實務在各方面都提供了許多國際經驗以便借鑑,使我國在遺產税的徵收和管理等問題上,可以避免因經驗不足而走彎路。同時,遺產税作為一個在世界上普遍課徵的税種,其本身體現了一定的國際性,這就要求我國在遺產税的徵收管理過程中應注意與其他國家的交流與協作,可以簽訂國際税收協定等互惠方式來避免雙重徵税、打擊偷漏税等違法行為。

  三、結語

綜上,在目前我國的國情體制下,構建遺產税法律制度是具備可行性條件的。為了能更加順利地構建該制度,筆者認為還應完善其配套措施,例如加強宣傳,以讓社會公眾正確認識遺產税的作用,增強其納税意識。輿論和政策的宣傳工作重點應該突出兩點:一是開徵遺產税是向富人徵税以幫助低收入者,旨在縮小公眾之間的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也即説徵税的目的並非為國家增加財政收入。二是遺產税並不是對每一個人徵收,其徵税對象只是少數的富人,大多數家庭或者個人不會承受繳納遺產税的負擔。同時,筆者認為還應開徵贈與税以防止税款流失。無論何種税收,不論在哪個國家或地區,偷税漏税行為都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即使是美國這種經濟發展水平和税收徵管水平都很高的發達國家也不例外。我們可學習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在開徵遺產税的同時開徵贈與税,遺產税是主税,贈與税是輔税,兩税採取同樣的税率,以防止納税人避重就輕的機會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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