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模板集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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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險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險合同模板集合五篇

保險合同 篇1

“游擊隊”瞞天過海口頭説好的價格結賬時翻倍

去年年底,自貢市民劉先生在自貢匯川路泰豐·翰林尚都購置的一套住房,已經空歇了一年多。由於家中另有事情需要處理,加上資金暫時未到位,所以一直都未裝修。去年12月,劉先生和妻子商量着開始裝修,好在來年搬進新居。

“1月初開始進場動工,我和老婆當時更多的是考慮到裝修成本,所以找的是熟人介紹的‘游擊隊’。”劉先生介紹,剛開始一切順利,和“游擊隊”溝通也沒什麼大問題,只是在一些怎樣施工以及防水等細節問題上,耽擱了幾天時間。

今年6月,劉先生的新居裝修基本完成。讓劉先生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在接到“游擊隊”的結賬清單後,他發現其中的賬目有些不對。“本來商量好的某項安裝費,他們當時口頭承諾的是1000多元,現在卻變成20xx多元,多算了差不多一倍,還有幾項材料費也高得嚇人。”

由於沒有和對方簽訂合同,一切都是雙方口頭協議,劉先生費了不少周折,最終還是做了一些妥協,把這事給了了。“太麻煩了,以後再搞裝修,一定要籤合同,事前一定要做好一些細節的約定,免得到最後來‘扯經’。”

保險合同 篇2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年滿16週歲至6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必須佔在職人員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數不低於8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後的餘額。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即:後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後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燒傷、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期間

第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費按年度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經保險人同意分期交費的,投保人須在合同訂立時交付第一期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保險合同 篇3

一、保險合同生效要件

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

—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主體合格。

②內容合法。

③思表示真實。

④採用書面形式。

二、無效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無效保險合同具有下列特徵:

①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塑庭受絲會公共利益。

②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保險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③無效保險合同自始無效。無效保險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與保護。

三、無效保險合同的種類

1.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

2;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主要包括: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保險合同。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險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保險合同。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

⑤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財產保險合同。

⑦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訂立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

⑧父母以外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四、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

無效保險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保險合同的種類: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保險合同 篇4

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公司:

根據你公司與保險個人代理人_______(以下稱“被保證人”)簽訂的第_______號《保險個人代理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本保證人自願為《合同書》項下被保證人所應負的民事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本保證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一、本保證人是______________ ,在不具備擔保資格或能力時,()本保證人保證及時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證人與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保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險合同 篇5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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