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合同範文彙總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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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試用期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試用期合同範文彙總5篇
試用期合同 篇1

用人單位需充分理解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避免在實踐中違法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比如:小張與公司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後,工資為3500元。這就是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案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本案中小張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因此,小張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5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3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0,500元(35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15,000元(3000元×5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的,視為違法約定試用期,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後果。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約定的試用期相同的,均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合同 篇2

甲方:十堰傑德利工貿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0~3個月,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約定以下條款,以其共同遵守。

1、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

2、乙方的職務或工種為:______________,試用期工資______________元整;

3、乙方受聘於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職責;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報酬;

5、乙方在試用期內,依請假事因計算當月應發工資;

6、乙方在試用期內,除應付工資外,適當享受本公司的其它福利待遇;

7、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第30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後發放;

8、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若未在一週內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可拒絕支付其試用期所有報酬;

9、甲方如認為乙方工作成績欠佳,在試用期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無故曠工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0、乙方在工作區域及宿舍應遵守甲方管理規定,若出現在甲方工作區域及宿舍以外範圍的觸犯國家法律和個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情況,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1、乙方試用期滿經過考核,合格者將在第四個月內與甲方簽定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予以解僱;

12、乙方存在非法佔有甲方財產或不服從管理造成裝置損壞或其它損失由乙方照價賠償,甲方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13、乙方宣告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獲悉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14、乙方在試用期內有3——7日的觀察期,若觀察期內不合格,甲方有權辭退乙方並不支付乙方在觀察期內的工資。

1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

甲方:十堰傑德利工貿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合同 篇3

試用期解除的時限

如果勞動者被證明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為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正為正式員工。

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金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主要為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做好試用期考核管理

錄用條件必須告知:

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係的前提條件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這個“錄用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已經告知給勞動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內部控制”。否則,勞動者可以不瞭解該規定否定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

一般,如果用人單位未特別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廣告的內容為錄用條件。

試用期考核管理

試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公司而異。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為進入試用期的勞動者設定指導帶教人,由帶教人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並最終打分或寫評語。

也有的公司會集中安排試用期的新員工進行培訓,並通過有組織的筆試或日常績效評估等方式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還有的公司會綜合新員工的指導人的評估及所在部門的績效評估來體現,以及新員工的內部外部各類客戶的綜合評價與反饋體,形成最終的考核成績。無論最終的考核成績是一個簡單的分數,或一個複雜的綜合考核結果,或是上級或指導人的評語。用人單位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並應保留相應檔案。

解除勞動關係的送達義務

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都有將解除文書送達勞動者的義務。同時,這一義務在試用期內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須是在法定時限內。

總之,由於勞動法在勞動合同解除中對用人單位設定的嚴格責任義務,用人單位需要特別注意自己的行為規範。

試用期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洩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宣告,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 篇5

699萬,龐大的高校畢業生資料!38%,截至今年3月的本科生簽約率……即便遭遇了“史上最差就業季”,也不要放棄尋找理想工作的心,更不要因此就馬虎簽約!近日,網上一則“求職防騙守則”成為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們關注最高的微博之一,職場人士最易在薪水問題上和簽訂勞動合同時,遭遇到企業的種種“花樣”,“入職陷阱”有哪些,當心千萬別掉進去喲!

問:試用期,公司說多久就是多久?

答:錯。試用期長短主要取決於勞動合同的期限。區就業局相關負責人稱,如果試用期≤1個月,那麼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如果試用期≤2個月,那麼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如果試用期≤6個月,那麼勞動合同≥3年或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那麼試用期則不成立。

問:試用期內被調整工作崗位,是不是得重新算?

答:不用。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上已確定,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調整崗位後或部門後,只要繼續履行剩餘試用期即可。即使雙方協商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也不用重新計算。

問:試用期工資,企業可以隨便給嗎?

答: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需≥80%本單位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需≥80%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但必須≥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求職小課堂>

第一課:試用期不是公司說了算

又到畢業季,看著鋪天蓋地對今年就業形勢多麼嚴峻的`報道,周泓(化名)想到了她剛畢業時候的情景。

周泓的第一份工作是雜誌編輯,準確來說是雜誌社編輯+助理+主任+清潔工。剛應聘時,公司負責人說只要把文章寫好,其他啥事不用管。不到一個月,每天大會小會不斷,討論的重點是如何健全公司用人制度。周泓當時想,制度都沒健全還敢開公司?

“半個月就過了試用期,我還是領了一個月試用期工資。”周泓說,試用期過了之後卻一直拿試用工資,一人身兼數職不說,還要應酬當公關,也沒說籤合同的事。

由於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負責人說,因為人才流動性大,所以五險一金的繳納,公司將通過返現金的方式,與單位員工每月工資一併發放,但每月要扣200元的“保證金”。

周泓認為,大學生畢業的第一份工作,還是應該進入制度健全的公司,保證自己的利益。

故事A

試用期每月只有300元補貼

王蘇(化名)去年畢業於重慶文理學院,大四下學期,她進入某知名網站重慶頻道實習。剛到單位時,優美的辦公環境、輕鬆和諧的氛圍都讓她覺得工作很愉快。三個月後,王蘇以優異的實習成績順利進入試用期,然而公司告訴她試用期沒有工資,每月只有300元補貼。

“當時覺得自己能直接進入試用期已經很幸運了,根本沒想過錢的事情。”王蘇說,那時候還沒畢業,公司說拿到畢業證就籤合同。王蘇到現在才知道這其實是不符合規矩的。

畢業後,王蘇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轉正後底薪1200元,還有績效工資。但王蘇作為辦公室人員,不出去拉業務,根本沒有提成的機會。第一個月扣掉五險後,王蘇實際拿在手裡的工資只有780元。

“第一個月工資真是讓人永生難忘。”王蘇說,血淋淋的現實傷害了她的自尊,她說任何一個正常人第一次拿到工資,看到那個數目都會覺得心寒,自己似乎就值那個價。“錢握在手裡,眼淚和話卻只能卡在喉嚨裡。”王蘇說。

故事B

離職要扣1000元補社保差價

已經工作一年的龔敏(化名)最近有點煩,與單位籤的勞動合同寫的試用期1個月,可當初面試的人跟她說的是1—3個月,根據個人能力決定何時轉正,簽訂合同為1年。龔敏心想:“根據個人能力決定何時轉正”這尺度也未免太大了吧!”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龔敏都不記得合同上寫的是什麼了,自己到底是什麼崗位。“反正是聽上級安排,什麼事兒都在做。”

關於公司福利,龔敏說,剛進公司的時候基本沒有,比如餐補、通訊補貼和交通補貼等等,公司解釋因為福利制度正在建設,因此暫時沒有補貼。直到今年5月,公司才基本明確了福利制度,雖然福利也不是很好,但她覺得有總比沒有好。

而最讓她不解的是,龔敏常看到有離職員工問公司負責人為何離職時要扣1000元?而公司解釋稱,這是因為平時公司員工在繳納社保金時沒有交夠,還有一些差價需要補上,因此員工離職時都要被扣1000元錢。

年內離職被扣20xx元保證金

去年,周慧(化名)去一傢俬人電腦器材銷售店應聘,當時應聘的職位是庫管員。周慧說,當時老闆承諾工資是每月1200元,只買了失業保險,簽訂一年勞動合同,但是每個月要交100元“保證金”。如果一年期間突然離職,“保證金”作罰金;如果幹滿一年,將退還1200元“保證金”。

周慧說,她當時只打算把這份工作當一個過渡,隨時找好工作就會走人。公司提出這個條件後,她雖然心裡覺得很不公平甚至無法接受,但最終也沒有多作爭辯。

而畢業於重慶文理學院,回到老家教書的胡佩(化名)在“保證金”問題上則更加無語。老家的學校在未簽訂任何合同的前提下,無任何通知就每月扣500元的“保證金”,要扣4個月,不滿一年離職的還不予退還。這一規定讓很多剛進校工作的老師們不理解,如此留住師資的方法是不是太霸道了?

不到一年,胡佩決定離開學校,那20xx元“保證金”打了水漂,與她同時離校的另一名老師想找校長理論,而該校副校長卻說“幹不滿一年還想把錢要回去?”

問:哪些收入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答:區就業局相關負責人稱,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加班工資;中、夜班津貼和各種崗位津貼;法律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都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問:可以隨時離職嗎?

答:從公司離職,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通知,儘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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