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管理制度(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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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用期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用期管理制度(精選4篇)

試用期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確保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符合公司的要求,使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辦法。

2範圍

公司所有正式在編崗位新進員工試用期管理均參照本辦法執行。

3工作程式

3.1錄用、晉升人員經審查、面試合格後方可試用,員工到上崗前應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報到手續,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a.交驗學歷證明、戶口冊、身份證及崗位要求的其他證件(正本);

b.簽訂《試用協議書》;

c.提交指定醫院的體檢表;

d.接受人力資源部負責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詳見《員工培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3.2報到手續辦理完畢後,人力資源部為報到員工開具《員工聘用(調動)通知》,並應親自帶領新進員工到其工作部門,交由用人部門領導安排其進行進一步的崗前培訓。當新進人員為主任級及以上人員時,人力資源部招聘專員還應負責將其介紹給公司所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

3.3用人部門接收新員工後應做的工作

3.3.1為新員工進行進一步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詳見《員工培訓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3.3.2為新進員工做職前介紹,幫助其做好上崗前準備,儘快進入工作角色;

3.3.3帶領新員工到行政部辦理食宿手續;

3.3.4幫助新員工申領辦公用具、用品;

3.3.5向新進員工收集其本人相關證件的影印件(身份證、戶口冊、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培訓證書等)及1寸免冠照片3張。

3.3.6其它應交待辦理的事宜。

3.4員工試用及轉正規定:

3.4.1試用期限

a.主任級人員試用期為6個月。

b.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為6個月。

c.其他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

3.4.2試用期定級

新招聘人員試用期定級:

a.凡屬增崗或增編人員,參照《人員需求申請表》上批准的級別,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在核準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如定級超出核准範圍,應重新審批,具體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條款規定執行;

b.凡屬替補人員,原則上工資定級應比原崗位人員低一級。如替補人員條件特別優秀,定級需高規定標準時,應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條款規定執行;

c.招聘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從事專業對口的技術或管理工作,崗位定級參照《薪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員工晉升到高級別崗位,試用期間的薪資維持原級別。

3.4.3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由新員工所在部門領導進行管理。試用期滿前一週,用人部門新進員工的直屬領導按相關規定對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予以考核鑑定,決定該員工是否能夠轉正。

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中表現良好,符合本崗位的工作要求,用人部門領導負責填寫《人事異動審批表》,在相應欄中籤署轉正、定級意見,並督導待轉正員工本人撰寫試用期間的工作總結,一併提報人力資源部。

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用人部門可酌情縮短該員工的試用期,但主任級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不得少於3個月,其他人員不得少於1個月,轉正審批手續執行條款的規定。

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中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用人部門領導認為有必要停止試用時,用人部門領導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員工異動管理辦法》3.2.2條款相關規定報批後,人力資源部負責向試用員工發放《終止試用通知書》,要求其立即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或能力欠佳不能完全達到崗位要求的,用人部門可以申請延長該員工的試用期限。人力資源部在收到用人部門的書面意見後,向該員工發放《延長試用期通知書》,延長試用期限最長為3個月。延長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同意其轉正,按照規定辦理;若延長試用到期後,該員工經考核仍不適用本崗工作,參照執行。

3.4.5員工轉正審批許可權

計件工人、臨時聘用人員的轉正審批,由所屬一級部部長負責,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3.4.6人力資源部負責對經審批的《人事異動審批表》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向該員工發放《轉正通知書》,協助其辦理轉正相關的一切人事錄用手續。

3.5本辦法自頒佈之日開始執行。

試用期管理制度2

1.原則上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不準提前轉正,特殊情況須報人力資源部及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提前轉正。

2.試用期內享受大廈規定之工資及福利待遇。

3.試用期合格後,先由員工本人填寫'新員工部門入職培訓檢查表'及試用期內之工作總結。再由部門出具'人事考核/變動表',對該員工試用期內之總體表現做書面考核,後統一報至人力資源部,經逐級報批後方可生效。

4.如不能通過試用期,部門應出具'人事考核/變動表'註明原因及延長試用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5.如員工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體檢不合格或被發現個人資料有虛假成份,大廈有權予以即日辭退並不予任何補償。

6.如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需要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大廈或以7天工資補償代替通知。

7.試用期內辭職的員工應向大廈繳納人民幣100元(手續費、辦證費及培訓費)。

8.轉正之員工享受大廈規定之工資及福利待遇。

9.轉正的員工,如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部門或以1個月工資補償代替通知。如因大廈裁員,部門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否則予以1個月工資補償代替通知。

10.如員工在試用期過後嚴重違反大廈規定,大廈有權即日辭退並不予任何補償。

11.相關人事變動各部門應在三天之內以(試用期內需當天)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

試用期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競爭力。

第二條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儘快瞭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併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駐外機構及事業部的所有試用期員工。

第四條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用途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試用期一般為3~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第五條實事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資料和事實說話。

第六條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績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七條考、評結合原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與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八條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中止試用,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考核形式、週期及內容

第九條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試用期結束的期終評議兩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期終評議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條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分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項。

1、工作態度:包括責任心、合作性、主動性、紀律性、自我提高的熱情、基本行為準則等內容。

2、作業能力:主要指業務能力,含學習理解能力、解決問題能力、應用創造能力、協調能力等崗位必需的能力。

3、工作績效:員工是否能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佈置的工作或學習任務,並達成每月的改進目標。

第十一條期終評議結合崗位標準,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具體實施辦法及考核用表可由各人力資源部(處)根據具體情況設定。

第三章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主管和員工共同承擔考核責任,原則上經理為一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的公正、合理性負責;員工的主管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結果負有監督、指導責任。若二級考核者修改了一級考核者的考核結果,應向一級考核者反饋,共同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一級考核或主要考核責任人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及改進措施,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劃。反饋是雙向的,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十四條反饋時,被考核者無論是否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字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並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五條被考核者如果不認同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考核者的上級主管或人力資源部投訴。投訴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投訴人。

第四章操作程式

第十六條試用期員工綜合考核操作步驟。

1、由考核辦確定各部門考評小組人員名單及考評日程安排。

2、考評辦負責佈置考核任務,講解考核要求,下發人事考核表等。

3、員工填寫自我評價卡,填後移交考評辦。

4、考評時採取現場答辯的方式,先由被考核者陳述個人季度工作表現,考評小組依據陳述內容及每月的工作記錄卡填寫人事考核表。

5、考評辦對每人的資料進行彙總,並與計劃處、總裁辦及有關人員組成綜合評議小組,負責對考核用表進行稽核,稽核完成後,考評結果將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對不合理的地方,被考核者可填寫考核意見卡,考評經分析後,提出考評調整建議。

6、考評調整建議將及時通知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本人。

7、考評辦對有異議的地方進行協調,包括組織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面對面地交流等,考評辦協調不了的,將進入特殊考核程式。

第五章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經理、主管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資訊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彙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主管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第十八條不論是月度考核、期終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A、B、C、D)兩部分。

第十九條考核等級(A、B、C、D)的定義如下:

A、傑出。相對於調節作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走出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B、良好。各方面超過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C、合格。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D、不合格。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月度考核與期終評議的關係

第二十條綜合月度考核和期終評議結果決定試用期員工的轉正(提前轉正、正常轉正、延期轉正)、定級與辭退。

1、試用期員工連續兩月得“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不再參加期終評議。

2、連續兩月得“A”,且業績突出者,可由部門安排,提前參加期終評議。評議“傑出”者,由部門提出申請,報人力資源部批准後,原則上可給予提前轉正定級。

3、其他情況原則上要求參加試用期結束時的期終評議。根據期終評議和月度考核兩方面成績決定其轉正定級。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員工的轉正除第二十條規定的提前轉正、提前辭退外,其他主要看其綜合評定結果。

1、綜合評定為“D”者,原則上取消試用資格,公司不再聘用。

2、綜合評定為“C”者,原則上給予正常轉正。如試用成績接受“D”,在與員協商一致且試用期總長度不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限的前提下,此類員工可以延期轉正。延期轉正者根據時限內的工作表現進行重新評價,評價內容及程式同上述相關條例。

3、綜合評定為“A”、“B”者,公司給予正常轉正。

第二十二條試用期員工的職位及薪酬級別的決定主要依據對其任職資格的評定結果,參照公司職位說明書、職位及薪酬等級對應表,及相應的任職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的解釋、修訂和廢止權歸人力資源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簽發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可在本暫行辦法的原則範圍內進行細化,並組織實施。

試用期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

第一條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力。

第二條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儘快瞭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併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二、定義

第三條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以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試用期一般為1―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三、適用範圍

第四條本考核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新入職員工。

第五條新員工的職業道德、文化素質、職業潛力由人力資源部考核,新員工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入職部門考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總經理考核。

四、考核原則

第六條事實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資料和事實說話。

第七條區別對待原則:相對於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時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八條考、評結合原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日常的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九條效率優先原則:對於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者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考核以重能力、重潛力,業績為輔助考核條件,考核標準儘可能量化。

第二章考核形式、週期及內容

五、考核週期、形式

第十一條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三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二條考核期限根據崗位性質、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六個月,特殊情況下亦可縮短,但至少應有一個月考核期(如果試用期為一個月的,考核採取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的形式操作)。

六、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大項。

第十四條試用期結束考核結合崗位要求,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第十五條個人試用期的總結報告主要是個人在試用期間的應知應會,個人的自我規劃與職業生涯規劃。

第十六條具體的實施辦法及考核表格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具體情況設定;考核、評議結束後人力資源部依據相關情況,彙集相關部門逐一對考核員工進行績效面談。

第三章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七、考核資訊準備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門、用人部門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的評價員工,資訊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部門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彙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用人部門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八、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無論是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兩部分。

第十九條考核等級的定義如下:

1、優秀(90分以上):相對於試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2、良好(80―90分):各方面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3、合格(60---80分):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4、不合格(60分以下):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考核成績達到合格者,即時轉為正式員工。成績在60分以下者,結束試用期,解除關係(辭退)。

第二十一條正式錄用的員工考核結果記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從頒佈之日起開始執行。以前的規章、制度、規定與本管理辦法有牴觸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沒有牴觸的繼續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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