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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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溫補貼:每人每月240元

山西高溫補貼

根據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制定的《關於調整山西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山西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應當在6、7、8三個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每人每月240元;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1、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到8月份,共3個月。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240元。

3、高溫補貼發放物件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物件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並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通知》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相關內容】

高溫津貼須足額發放 不能以物衝抵

進入夏季,天氣日漸炎熱。根據有關規定,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月11日,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相關負責人提示,關於高溫津貼,用人單位須注意三個誤區,避免違法。

所謂高溫津貼,是每年6月份至8月份,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貨幣補貼。我省的補貼標準為每月240元。

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部分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過程中存在三種誤區:一是用綠豆湯等實物衝抵;二是認為職工少數時間在高溫下工作,故不予發放;三是把高溫津貼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實際上,這些都屬於違法行為。

該負責人提醒,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有權要求其支付;若用人單位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向工作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此外,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臺當日釋出的氣溫預報調整作業時間: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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