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根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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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2014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無法在2015年頭宣佈,響應的2015年度繳費基數基準值(以下簡稱2015年度基準值)暫不能確定,為利便參保單元和個人實時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影響退休和衰亡報酬審定計發事變,經研究,現就2015年度基準值釋出前後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繳費和報酬審定計發相干題目告示如下:

2015年根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一、2015年度基準值宣佈前,按以下劃定治理相干營業:

(一)城鎮個別工商戶、機動就業職員(以下簡稱個繳職員)按高等4025元/月、低檔2415元/月預繳。

(二)參保單元的職工個人以其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並按12075元/月封頂、2415元/月保底(暫定基準值為4025元/月)為基數預繳;參保單元按該單元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基數預繳。

(三)按政謀劃定已納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墾企業(包羅撤場建區、打點區、州里的原國有農墾企業)從事農業出產的職工個人暫緩繳。

(四)轉出的,實時按預繳基數治理相干手續。

(五)到齡治理退休的職員按2013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均勻人為(3658元/月)預核並預發報酬,衰亡職員按2013年度全省月人平養老金(1650元/月)預核並預發喪葬補貼費、撫卹金,均不得延期治理。

二、2015年度基準值宣佈後,實時舉辦繳費和報酬審定,並按以下劃定處理賞罰相干題目:

(一)有預繳的個繳職員以2015年度基準值計較其繳費指數,繳費基數可不再變換。如繳費指數小於0.6或1的`,本人樂意,可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以2015年度基準值補繳調增至0.6或1(不加收利錢和滯納金),過時不再補繳調增。

(二)參保單元及其職工個人此前的繳費,按2015年度基準值並團結2015年度繳費基數申報審定功效同一舉辦調解、結算。

(三)按政謀劃定已納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墾企業(包羅撤場建區、打點區、州里的原國有農墾企業)從事農業出產的職工個人應實時繳費。

(四)已按預繳基數繳費後轉出的,不再調解、結算。

(五)2015年度之前的欠費或斷檔,按湘政辦發?2009?4號檔案的劃定舉辦清繳或補繳,箇中,以4025元/月為基準值清繳或補繳的,以2015年度基準值計較其繳費指數,不再調解、結算。

(六)已預核和預發養老金或喪葬補貼費、撫卹金的,按2015年度基準值或2014年度全省月人平養老金同一從頭審定,並補足或扣回與此前預發的差額。領取喪葬補貼費、撫卹金賬戶若有變換,應到響應包辦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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