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集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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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1

參加省直社會保險統籌各單位、靈活就業人員: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集錦9篇

根據《關於公佈社會保險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粵人社函[]2861號),社保年度省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上下限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的規定自x年7月1日執行生效,對之前7、8、9月份按照舊基數預申報繳納的單位及個人,現將上下限差額補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差額補繳僅允許門前申報,需對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調整而進行差額補繳的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請參照差額補繳省直社保費繳納程式,填寫相關表證單書,自行前來我局徵收前臺進行申報繳納;非廣州地區的繳費單位(不含靈活就業個人),請在所屬地市地稅部門補繳。

二、請將本次7、8、9月份的基數上下限差額補繳與其他月份及其他型別的差額補繳區分申報,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數差額補繳的最後期限的x年12月31日,請需要補繳的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務必在這期間完成相關補繳工作。

特此通知。

  xx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x年12月2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2

各繳費單位(個人):

為妥善解決社會保險欠費問題,用人單位(個人)凡在xxxx年12月31日前主動補繳或經責令按時補繳xxxx年6月30日前欠費的,不予核定加收滯納金;經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將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xxxx年7月1日後產生的欠費,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通告!

諮詢電話:xxxxxxxxxxx

  xx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xxx年七月二十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3

參加省直社會保險統籌各單位、靈活就業人員:

根據《關於公佈xxxx社會保險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粵人社函[xxxx]2861號),xxxx社保年度省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上下限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的規定自xxxx年7月1日執行生效,對之前7、8、9月份按照舊基數預申報繳納的單位及個人,現將上下限差額補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差額補繳僅允許門前申報,需對xxx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調整而進行差額補繳的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請參照差額補繳省直社保費繳納程式,填寫相關表證單書,自行前來我局徵收前臺進行申報繳納;非廣州地區的繳費單位(不含靈活就業個人),請在所屬地市地稅部門補繳。

二、請將本次7、8、9月份的基數上下限差額補繳與其他月份及其他型別的差額補繳區分申報,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數差額補繳的最後期限的xxxx年12月31日,請需要補繳的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務必在這期間完成相關補繳工作。

特此通知。

xx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xxxx年12月2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4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公佈20xx社會保險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粵人社函〔20xx〕2861號)要求,從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從2408元調整為2906元。所屬期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於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數計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應補繳差額,現就有關補繳事項明確如下:

一、須補繳差額的繳費單位(人)應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請補繳,在此期限內補繳差額不加收滯納金。

二、原向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繳費的繳費單位(人),到所屬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補繳。

三、原由各級社保部門開具《梅州市社會保險費繳費通知單》到地稅部門繳費的繳費人,按原途徑到相應社保部門申請補繳。

特此通告

諮詢電話:xxxxxxx(市地稅局)xxxxxxxxxxx(市社保局)

  xx市地方稅務局xx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12月12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5

x年10月28日之後離職的xx市xx區環衛合同工,請在x年12月5日17:30分之前到xx市xx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307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金補繳手續,逾期辦理者,則視為自動放棄補繳,將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放棄補繳的環衛合同工自行承擔因放棄辦理補繳社會保險產生的不利後果、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

為便捷、高效開展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工作,凡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的員工,請在來局辦理補繳手續前,與工作人員聯絡、諮詢補繳的相關具體事項。

xx市xx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地址:xx市xx區曲塘路70號

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工作人員:

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辦公電話:

特此通告!

  xx市xx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6

xxx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自治區有關規定,現就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裁定,或經人民法院判決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應依據判決或裁定辦理。

二、對已稽核確認的欠費單位申請補繳時,社保經辦機構應認真進行核查,由參保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人數10人(含10人)以下,連續欠費六個月、累計欠費不足一年的,由各區(縣)社保分局稽核辦理;人數10人以上或連續欠費超過六個月、累計欠費一年以上的由各區(縣)社保分局簽署稽核意見,報市社保局審批。長期欠費戶及欠費100萬元以上的欠費大戶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時,由區(縣)社保分局提出意見,提交市社保局局長辦公會議稽核。

三、區(縣)社保分局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或市社保經辦機構稽核部門開具的《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從下達通知書或報告書當月起辦理社保登記和正常繳費申報手續。凡新參保單位及個人應從註冊登記當月起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參保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費基數調整業務時,須填寫《參保人員繳費基數調整申報表》,並提交書面申請。本年度繳費基數調整由區(縣)社保分局稽核確認;上年度繳費基數調整由市社保局審批;法院判決或勞動保障仲裁委員會裁定涉及其它年度補基數業務的,各區(縣)社保分局依據判決書或裁定書辦理。

五、參保職工調動因組織原因間斷繳費的,申請補繳時,應提供調函證明材料和工資發放憑證,到所在區(縣)社保分局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手續。

六、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處理程式

(一)養老保險補繳

1、國有單位職工(含大集體身份)因各種原因脫離原單位自謀職業的人員,申請補繳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養老保險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該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和本人檔案,按新勞社養字[20xx]84號檔案規定進行審批,各區(縣)社保分局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意見辦理補繳。對參保職工要求補繳個人賬戶中斷繳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其國有身份後按規定給予辦理補費手續。

2、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可按《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自行聘用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通知》(新勞社養字[20xx]1號)的規定,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3、由於社保資訊系統程式原因導致個體靈活就業人員間斷繳費的,由區(縣)社保分局提出處理意見,經市社保局審批後方可辦理補費。

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或其它退役軍人要求補繳養老保險費,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

(二)失業保險補繳

參保職工按單位費率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時,經本人申請可補繳中斷期間的失業保險費;按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補繳養老保險的,不予辦理失業保險補費業務。

(二)醫療保險補繳

1、參保職工由於辦理退休手續,未能及時按退休人員類別辦理增人繳費手續的,由參保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區(縣)社保分局稽核後,方可辦理。

2、按個體靈活就業身份辦理續保的人員,間斷繳費2個月以內的(含2個月),可按《烏魯木齊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烏政辦[20xx]167號)的規定,辦理醫療保險補費,補繳費入帳後方可恢復其醫療保險待遇。

3、參保單位新增人員應從正常繳費月開始計算並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工傷保險補繳

參保單位因漏報、少報等原因未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相關規定不允許辦理補費手續,期間職工因工傷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四)生育保險補繳

參保單位因漏報、少報等原因未及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不允許其辦理補費手續,期間職工因生育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烏魯木齊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7

xxxx年10月28日之後離職的xx市xx區環衛合同工,請在xxxx年12月5日17:30分之前到xx市xx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307辦公室辦理社會保險金補繳手續,逾期辦理者,則視為自動放棄補繳,將無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放棄補繳的環衛合同工自行承擔因放棄辦理補繳社會保險產生的不利後果、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

為便捷、高效開展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工作,凡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的員工,請在來局辦理補繳手續前,與工作人員聯絡、諮詢補繳的相關具體事項。

xx市xx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地址:xx市xx區曲塘路70號

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工作人員:xxxxx

辦理補繳社會保險金辦公電話:xxxxxxxxxxxx

特此通告

  xx市xx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xxxx年x月xx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8

各繳費單位(個人):

為妥善解決社會保險欠費問題,用人單位(個人)凡在x年12月31日前主動補繳或經責令按時補繳x年6月30日前欠費的,不予核定加收滯納金;經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將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x年7月1日後產生的欠費,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通告!

諮詢電話:

xx市地方稅務局

xx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x年七月二十日

關於社保補繳的通告9

為規範企業及職工參保繳費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養老保險工作健康發展,按照“依法納入、規範管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規範我市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參保範圍

我市轄區內各類企業、事轉企單位、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公共就業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託管檔案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職工),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準

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按《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xx】60號)有關規定計算,依據上年度省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工資低於省平均工資60%的按省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基數;工資高於省平均工資300%的按省平均工資300%核定繳費基數;工資介於省平均工資60%-300%之間的按實發工資核定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職工按繳費基數的28%繳納養老保險費(20%由用人單位承擔,8%由職工個人承擔,個人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資60%或100%做為繳費基數,按20%繳納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三、參保繳費辦理程式及規範措施

1、參保登記。本通告發布前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或本通告發布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本通告施行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員工工資花名冊等有關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手續;自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繳費登記手續。繳費單位在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於上年度省平均工資公佈後,持身份證、戶口本及影印件、照片等資料到社保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2、申報繳費。繳費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手續,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社會保險費徵收憑證,並將加蓋地稅部門公章的繳費申報表多聯單返還社保所一份。用人單位按月申報職工繳費基數時,應如實提供《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和《參保職工社會保險費申報明細表》,人員發生增減變化的應提供人員增減變動表,單位減員的應提供經鑑證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繳費人數少於系統在冊人數又不能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按欠費處理。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按社保所和地稅部門規定的繳費方式按年繳費,跨年度繳費的將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規範措施。繳費單位未及時、足額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進入依法催繳程式。首先進行電話催繳,並送達《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限期繳費單位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於未按期限申報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補繳金額,並製作《社會保險費核繳通知單》,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按規定繳納,或者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收: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

(二)扣押、查封、拍賣、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繳費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費款。

對本通告發布實施後仍未按規定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將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按上述程式依法徵繳養老保險費。

4、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相和複製有關資料。

四、法律責任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是個體工商戶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徵繳;遲延繳納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

五、其他事項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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