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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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新規

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新規

目前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新規仍然是按照2016年頒佈的新法規執行:

關於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人社福發[2016]22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對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月數÷12後所得的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已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後,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新規將於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的出臺主要明確了繳費期限對於女職工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影響。原本市政策規定,若未累計繳費滿12個月,則只能按照人社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領取生育津貼。現規定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可全額領取生育津貼;若累計繳費不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不滿9個月的,則採取勞動者按比例領取,用人單位墊付剩餘部分,後續補領的方式。在二胎政策全面放開的當下,此項政策的出臺,無疑是大大保障了生育女職工的權益。當然,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增加了先行支付的義務,好在後續符合條件時可以補領。另外,對於外地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從今年起也將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並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同等享有生育保險待遇,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工資。

延伸閱讀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合法生育可領取生育津貼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從業婦女只要繳納了生育保險即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待遇。

“三險”女職工自2016年4月起,即可按規定由用人單位開始繳納生育保險,因此自2016年4月起生育的原繳納“三險”改為繳納“五險”的女職工,也都可以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生活津貼。

近期,本市還發布了《關於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其中對《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中領取待遇的標準又做了進一步放寬。

原辦法中要求女職工需參加社會保險滿12個月,才能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用人單位上年度的'月均收入水平全額申領生育生活津貼,但新辦法中則明確:“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十月懷胎,一朝分娩”,這也就意味著,女職工只要在生育時連續繳費滿9個月,即一般情況下只要懷孕時就已經開始正常繳費的,就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申領生育津貼。

二、特殊情況下,可要求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生育津貼那麼,若參保女職工生育時,尚不滿足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條件,是否只能按原辦法規定以最低標準申領生育生活津貼呢?當然不是的!

“22號文”也做出了新的規定:

“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後所得的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後,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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