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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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成立健全城鄉社會保障系統,保障城鄉住民根基餬口,促進城鄉社會和諧成長,按照《國務院關於成立同一的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甘肅省垣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甘政發〔2014〕67號)精力,團結我市現實,擬定本實驗步伐。

蘭州市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

第二條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門生),非國度構造和奇蹟單元事戀職員及不屬於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包圍範疇的城鄉住民,可以在戶籍地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制度僵持“全包圍、保根基、有彈性、可一連”的目的。僵持從城鄉住民收入現實出發,籌資尺度、報酬尺度與經濟成長和各方面遭受手段相順應;個人(家庭)、集團、當局公道分管責任,權力與任務相對應;當局主導和住民自願相團結;有利於與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徵地農夫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跟尾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制度僵持本市行政地區內同一制度劃定、同一政策尺度、同一機構名稱、同一打點處事、同一資訊體系的實驗要求。

第五條 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實施個人繳費、集團補貼、當局津貼相團結的籌資方法。

(一)個人繳費。切合參保前提的城鄉住民該當按劃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尺度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團補貼。有前提的村(社群)集團該當對參保職員繳費給以補貼,補貼尺度由村民(住民)委員會民主確定。勉勵有前提的社群將集團補貼納入社群公益奇蹟資金籌集範疇。勉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扶助,補貼、扶助金額不高出本步伐設定的個人最高繳費檔次尺度。

(三)當局津貼。省、市、縣(區)級財務同一憑證現實參保繳費人數,對參保人繳費給以津貼。對選擇100─400元檔次繳費的,省級財務每人每年津貼30元,市級財務每人每年津貼15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繳費的,省級財務每人每年津貼60元,市級財務每人每年津貼30元。城關區、七里河區、平定區、西固區當局對參保職員選擇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檔次的別離給以每人每年10元、20元、30元、40元的'津貼,對選擇500元至1000元檔次的給以每人每年50元的津貼,對選擇1500元檔次的給以每人每年60元的津貼,對選擇2000元檔次的給以每人每年70元的津貼;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當局對參保職員選擇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檔次的別離給以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的津貼,對選擇500元至1000元檔次的給以每人每年25元的津貼,對選擇1500元檔次的給以每人每年30元的津貼,對選擇2000元檔次的給以每人每年40元的津貼。

第六條 自本步伐實驗之日起,年滿16週歲、切合參保前提的城鄉住民,該當按年繳費。對距報酬領取年數高出15年(含15年)的,該當逐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對距報酬領取年數不敷15年的,該當逐年繳費,也應承補繳至15年。對個人繳費呈現間斷的,該當補繳間斷年度的用度,補繳的個人繳費不享受當局津貼。

第七條 對城鄉住民中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五保戶繳費特困群體,由縣、區當局憑證最低繳費檔次100元為其代繳所有養老保險費;對城鄉住民中打算生養“兩戶”家庭(獨生後世領證戶和二女節育戶),由縣、區當局憑證最低繳費檔次100元為其代繳30元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 當局為每個參保職員成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社群)集團補貼資金,省、市、縣區當局對參保人的繳費津貼,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扶助資金,利錢和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度劃定計息。

第九條 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由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付出終身。

(一)基本養老金。自本步伐實驗之日起,已年滿60週歲及以上職員,未享受國度劃定的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有戶籍的晚年人不消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當局為切合領取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前提的參保職員全額付出基本養老金。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尺度為個人賬戶所有儲存額除以139。

第十條 中央、省、市、縣(區)當局按照經濟成長和物價變換等環境,當令調解進步基本養老金尺度。勉勵縣區當局恰當進步基本養老金程度,所需資金由本級當局包袱。

第十一條 參保職員衰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擔任。已經領取報酬的,從次月起遏制付出養老金。

第十二條 成立報酬領取職員喪葬補貼金制度,補貼尺度為中央和省級12個月基本養老金之和,所需資金由省級財務包袱。

第十三條 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的職員,在繳費時代戶籍遷徙、必要跨省市區轉移養老保險相關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相關,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所有儲存額,並按遷入地劃定繼承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較;本省內轉移的,可隨戶籍轉移養老保險相關。已經按劃定領取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無論戶籍是否遷徙,其養老保險相關不轉移。

第十四條 自本步伐實驗之日起,已介入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劃定領取養老金且年滿60週歲的農村住民,同時享受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未滿60週歲的,繼承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歸併打點,按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劃定享受當局津貼及相干報酬。

第十五條 自本步伐實驗之日起,憑證《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步伐》(省委辦發〔2008〕118 號)介入村幹部養老保險,尚未到達報酬領取前提的職員,可同時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歸併打點;已到達報酬領取前提的職員,同時享受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因去職等緣故起因不再介入村幹部養老保險的職員,繼承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歸併打點,按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劃定享受當局津貼及相干報酬。

第十六條 自本步伐實驗之日起,憑證《甘肅省被徵地農夫養老保險步伐》(甘政發〔2011〕141號)介入被徵地農夫養老保險、尚未到達報酬領取前提的職員,屬於部門失地農夫的,繼承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歸併打點,按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劃定享受當局津貼及相干報酬;屬於完全失地農夫的,繼承介入城鎮職工或機動就業職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歸併打點,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劃定享受相干報酬。

第十七條 自本步伐實驗之日起,階段性介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機動就業職員養老保險、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的職員,憑證人社部、財務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暫行步伐》(人社部發〔2014〕17號)相干劃定執行。

第十八條 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制度與優撫安放、城鄉住民最低餬口保障、農村五保扶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門打算生養家庭嘉獎輔助制度的跟尾,按有關劃定執行。

第十九條 憑證甘政發〔2014〕67號檔案精力,將高齡晚年人餬口津貼納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發放範疇,歸併發放。高齡晚年人餬口津貼發放尺度為:100週歲以上每人每月160元,90—99週歲每人每月100元,80—89週歲每人每月50元,所需資金由各級財務配合包袱,箇中90-99週歲、100週歲以上由省級財務別離包袱60元、100元,不敷部門由市、縣(區)財務各包袱50%;80-89週歲由市、縣(區)財務各包袱50%。

第二十條 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縣級統預備理,待前提成熟後實施省級統預備理。

第二十一條 成立健全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財政管帳制度。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專戶,實施出入兩條線打點,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基金憑證國度同一劃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變經費憑證今年度現實參保人數核算納入同級財務預算,每人每年不低於1元,不高於5元,事變經費不得從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認真會同有關部分成立健全基金內節制度和稽核監視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儲存、打點等舉辦監控和搜查,並按劃定披露資訊,接管社會監視。各級財務部分、審計部分認真對基金出入打點、投資運營和當局津貼資金落實環境舉辦監視搜查。呈現虛報冒領、擠佔呼叫、貪汙揮霍等違法違紀舉動,憑證國度有關法令禮貌嚴重處理賞罰。

第二十三條 國度事戀職員在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變中玩忽職守、濫用權柄、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劃定追究行政責任;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當局認真組織率領、統籌佈置當地域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變,實時足額籌集當局津貼資金;整合現有民眾處事和社會保險包辦打點資源,原縣、區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變機構同一納入縣、區社會保險奇蹟打點局打點;保障事變園地,提供必須事變經費,充分下層包辦力氣,落實職員體例,各縣區要將積年招錄的下層社保專幹真正落實到州里(街道)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事變崗亭上,並將職員分派增減環境每年12月尾上報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要依據縣區上報環境當令組織監視搜查。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派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認真成立全省同一的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資訊打點體系,實現省、市、縣、州里(街道)、村(社群)及時聯網,並與其他國民資訊打點體系實現資訊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 本步伐自2015年1月1日起實驗。箇中,選擇500元及以上個人繳費的省級當局津貼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2011年8月24日蘭州市人民當局辦公廳轉發《甘肅省人民當局印發的<甘肅省垣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步伐的關照>的關照》(蘭政辦發〔2011〕237號)和2014年5月23日市民政局、財務局、老齡辦連繫下發的《關於高齡津貼提標擴面的關照》(蘭民發〔2014〕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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