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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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文

標準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鑑於甲方擁有 專利(或專利申請)

申請日: ,申請號: ,授權日(公開、公告日): ,專利權法定有效期限:

發明創造名稱: ,以及實施專利有關的一般技術,並且甲方許可乙方實施該專利技術;

鑑於乙方對甲方專利技術的瞭解,願意實施和購買甲方的專利技術,並且具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技術力量、物質條件、法人資格和必要的資金,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平等自願、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正文

  第一條 定義

1.1.專利:本合同中所指的專利是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中國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 申請日: 發明創造名稱;

1.2.專利申請:本合同中所指的專利申請是指甲方為申請人,該專利申請已經或未經中國專利局公開(公告)的申請專利技術,其發明創造名稱:

申請日: 申請號: 公開(公告)日:

1.3.一般技術:指甲方擁有的與實施該項專利有關的未申請專利或已宣佈專利無效的技術。

1.4.技術祕密:指實施甲方專利所必須的、可行的、能夠達到預期效果的未公開的技術,名稱:

1.5.合同技術:是指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的專利,(或專利申請)一般技術,和技術祕密以及有關專利和一般技術的全部資料。

1.6.全部技術資料:包括專利申請檔案及實施與該專利有關的(產品設計圖紙、工藝圖紙、工藝配方、工藝流程以及製造合同產品所需的工裝、裝置清單等)技術資料。

1.7.合同產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術製造的產品,其產品名稱:

1.8.技術服務:指甲方為乙方實施合同技術所進行的服務,包括甲方向乙方傳授合同技術和培訓乙方有關人員。

1.9.銷售額:指乙方銷售合同產品的總金額。

1.10.淨銷售額:指乙方銷售合同產品的總金額減去包裝費、運輸費、稅金、廣告費、商業折扣。

1.11.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指甲方許可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地區、技術範圍內實施合同技術的同時,甲方保留使用該技術的權利,並且可以繼續許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該技術。

1.12.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指甲方許可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地區、技術範圍內實施合同技術的同時,甲方保有使用該技術的權利,但不得再許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該技術。

1.13.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指甲方許可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地區、技術範圍內使用合同技術,甲方自己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使用該合同技術。

  第二條 實施許可的範圍

2.1.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甲方的專利技術、專利申請技術和與實施這種技術有關的技術祕密。

2.2.甲方許可乙方使用合同技術的全部資料(詳見附件1)製造、使用、銷售合同產品;合同產品的質量技術檢驗標準及產品的檢驗方法。(詳見附件2)

2.3.本合同為(普通、排他或獨佔)實施許可合同。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 地區實施合同技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與第三方聯營擴大實施範圍,並無權將合同技術許可第三方使用。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轉讓給第三方則另簽訂分許可合同。

  第三條 技術資料

3.1.合同生效後,甲方(或中介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入門費人民幣 元后的×××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技術資料。

3.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當是完整、清楚的。圖紙資料的內容、規格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3.3.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技術資料×××日內,應對資料認真仔細檢查與核對,如發現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在×××日內向甲方提出,甲方應在××日內予以補充或更換;技術資料符合要求的,乙方應向甲方簽署技術資料驗收合格確認書。

  第四條 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4.1.本合同的使用費採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入門費為××萬元,提成費按合同產品淨銷售額的××%提取。

4.2.合同生效後××日內乙方向甲方(或中介方)支付本合同入門費(或定金)××萬元。

4.3.乙方從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每季度結束後××日內向甲方支付提成費。

4.4.甲方有權查閱乙方實施合同技術的有關帳目。

(注:如採用一次總付或總付額內分期支付的方式,只需規定在合同生效後××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費)

  第五條 技術服務

5.1.甲方在合同生效後××日內應負責向乙方傳授合同技術的有關內容,並向乙方解答有關實施合同技術中所提出的問題。

5.2.甲方在乙方試製合同產品期間,應派出合格的技術人員到乙方現場進行技術指導,並負責培訓乙方技術人員和試製人員,乙方接受甲方培訓的人員所具備的條件和文化水平應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5.3.甲方派出到乙方技術服務的人員,如乙方不另支付技術服務費,則使用費宜適當增加,但乙方應對甲方人員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給予保證,有關差旅費、伙食標準等事宜,詳見附件3。

5.4.甲方完成上述技術服務後,經雙方驗收合格,共同簽署驗收證明檔案。

5.5.技術服務驗收後,如乙方需要,甲方人員到乙方現場指導,有關技術服務費及差旅費、伙食費標準等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第六條 合同技術的試製及驗收

6.1.乙方按甲方的合同技術製造、生產合同產品,如因乙方原因,試製不成功,甲方應協助乙方再次進行試製,如仍不能生產出合同產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不退還使用費。如因甲方原因,發生同樣的試製不成功的情況,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退還使用費,並賠償乙方應有的'損失。

6.2.合同產品試製成功後通過對乙方使用合同技術製造的合同產品,按照合同附件2規定的技術性能指標進行驗收。

6.3.驗收合同產品由乙方委託國家認可的產品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或者由乙方組織進行鑑定,甲方參加,所需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責。

6.4.如產品驗收不合格時雙方協商,各派代表調查原因並確定雙方的責任。

6.5.如非乙方原因,合同產品第一次驗收不合格,責任在於甲方,甲方應負責找出原因並提出技術措施消除缺陷。

6.6.如經過第二次驗收仍不合格,責任在於甲方而甲方又不能提出補救措施消除缺陷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支付甲方的使用費並視其具體情況賠償乙方的部分損失。

6.7.如因乙方責任使合同產品驗收不合格,甲方應協助乙方分析原因,提出補救措施,經再次驗收仍不合格,乙方確實無法實施合同技術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6.8.合同產品經驗收合格後,雙方應當簽署合同技術驗收合格協議書。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乙方交付合同技術資料的,每逾期一週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甲方逾期兩個月未向乙方交付合同技術資料的,或資料補充更換後仍不符合要求時,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當退還入門費並支付違約金。

7.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費,應按照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額的千分之××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兩個月不支付使用費,乙方除補充使用費並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7.3.乙方擅自將合同技術許可或洩漏給他人使用的,應將非法所得全部交還甲方,或支付違約金××元,還必須立即停止他人使用合同技術。

甲方擅自將乙方對合同技術的改進部分或將乙方的銷售祕密洩露給他人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7.4.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乙方,實施專利超越本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並且乙方應即停止實施。

7.5.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甲方,在許可乙方實施合同技術的範圍內,又許可他人實施本合同技術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並應當停止許可他人實施合同技術。

  第八條 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8.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對合同技術所作的改進應及時通知對方。

8.2.屬於實質性的重大改進和發展,專利申請權歸改進方,改進方應優先向對方以優惠價格許可使用。

8.3.屬於原有基礎上較小的改進,雙方免費互相提供使用。

8.4.對合同技術的改進,改進方未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應對改進技術承擔保密責任,並無權擅自向他人轉讓該技術,也無權申請專利。

8.5.雙方共同對合同技術作出的重大改進,專利申請權歸雙方共有。一方向另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可單獨申請專利,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雙方應就專利申請權的轉讓簽訂協議,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請專利。

8.6.關於雙方共同改進的未申請專利的一般技術成果,需由雙方另定協議來處理使用權和收益分享的問題。

  第九條 專利權無效和侵權的處理辦法

9.1.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有第三方指控乙方實施合同技術侵權,甲方應負一切法律、經濟責任。

9.2.甲方應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如果因甲方的過失使專利權失效的,本合同即告終止。

9.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專利權或申請(已公開或公告)被宣告無效時,按乙方實際損失情況酌情處理。

9.4.甲、乙雙方發現第三方侵犯甲方專利權時,應及時互相通告,由甲方與侵權方進行交涉或負責訴訟,乙方協助。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0.1.乙方因合同產品滯銷,致使乙方無經濟效益,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提成費的比例;如乙方已造成虧損的,乙方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10.2.獨佔(或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生效後××月內不實施合同技術,或者在××月內,非甲方原因,乙方仍無法制造出合格的合同產品,本合同即自行變為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甲方有權向第三方許可實施合同技術,並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10.3.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履行時,應在××天內通知對方,並在××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提供給對方,雙方對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變更或終止合同。

 第十一條 中介方的責任

中介方有義務監督甲、乙雙方,使本合同順利執行。若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有責任進行從中調解,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12.1.雙方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後,應按照合同分清責任,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自行解決。

12.2.雙方不能和解的,甲乙雙方商定提請當地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如有中介方參加,可先由中介方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方提請當地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

  第十三條 其他

13.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開始生效。合同有效期為×年,合同到期自行終止。雙方要求延長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內另行商定。

13.2.本合同中提到的有關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文字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讓與人(甲方) 受讓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籤 字 籤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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