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勞動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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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勞動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之一,簽訂之後最重要的就是履行。實踐中,因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勞動合同的履行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用人單位為了便於管理而設立的管理制度等,這些經過法定程式制定的制度,單位和員工也都必須遵守。同時,工作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一些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甚至沒有預料到的情況。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的環節,勞資雙方往往會發生這樣或者那樣的勞動糾紛。對此,該如何解決呢?

近日,就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違約、違規情況,記者邀請資深勞動維權律師王蘭勝結合具體案例進行了解讀。

案例一:

專案被轉擅辭高管

公司賠百萬違約金

為籌建體育場專案,公司高薪挖來老華擔任總經理,並與老華書面約定,在協議期內,除非老華有重大過錯,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協議,若公司執意解除,需向老華賠償120萬元的違約金。第二年,由於公司將股份整體轉讓,公司便通知老華另謀高就。老華多次與公司協商但均被拒絕,後訴之法律,終獲120萬元違約金的賠償。

點評:

單位違約辭員工

應依約支付賠償

王蘭勝律師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25條的規定,勞動者只有違反以下兩種情形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是經專項培訓並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且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約定;二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且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除此之外,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來看,之所以明確規定僅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勞動者有違約行為時需承擔違約金,其目的主要在於約束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是,對於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卻並沒有禁止性規定,且該類約定的目的依然在於約束用人單位本身,與《勞動合同法》傾向保護勞動者的宗旨是一致的。

公司在協議中與老華約定違約金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在雙方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公司始終未對違約金提出過異議,表明公司自願接受該條款的約束。

同時,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將股份轉讓並獲利,顯然不屬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並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而老華也不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法定解約的情形,公司擅自解除合同給老華造成損失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

合同沒約制度沒定

員工兼職被炒魷魚

小武迫於還貸壓力,入職後充分利用休息時間從事兼職。此前小武經認真研究,發現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均未對兼職作出禁止性的規定。上週末,小武在做兼職時被公司經理夫人瞅見。第二天,公司負責人找小武談話,對小武的兼職行為予以罰款,並考慮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點評:

兼職受雙重約束

單位制度與合同

王蘭勝律師認為,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並沒有對勞動者做兼職做出禁止性的規定。所以,勞動者能否兼職完全取決於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籤的勞動合同雖然沒有此方面的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就可以做兼職。因為勞動者做兼職還有一道“門檻”,那就是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補充及附件,同樣具有約束勞動者行為的效力。

我國法律雖然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權利,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但這些規章制度卻必須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能超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更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能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化,只能更有利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這樣才能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是用人單位規範企業和勞動者權利、義務的基本規範,主要是針對勞動者行為規範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貫穿於用人單位的整個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合同解除權等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行使合同解除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

本案中,雖然用人單位並沒有明令禁止勞動者做兼職,但在發現勞動者的這一行為後認為會影響本職工作,以罰款的方式處罰做

兼職的勞動者,這種行為是不妥當的。如若用人單位強行與小武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沒有法律依據,小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三:

個人手機兼當公用

受損公司拒絕賠償

年輕、活潑、親和力強的禾禾是公司的業務骨幹,因此,其手機在工作中使用頻率相當高。為此,公司每月發給禾禾一定數額的通訊費補貼,但未配發工作專用手機,禾禾只好在工作中使用自己購買的高檔智慧手機。一天下小雨,禾禾在公司大門口一腳踩空不慎滑倒,手機被摔壞。禾禾為此花了2500元維修費用,之後便拿著發票要求公司予以報銷。

點評:

私物公用很常見

賠償與否依約定

王蘭勝律師認為,“私物公用”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也很常見,如個人手機、私家汽車、私人電腦等物品會經常在辦公中使用。由於這些物品不僅侷限於辦公使用,也是與勞動者個人生活使用中密不可分的財物。雖然用人單位在此種情況下不再配發類似的辦公裝置,而是給予勞動者一定數額的費用補貼,但並不能就此免除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提供必要辦公設施裝置的義務。

故此,在“私物公用”時,視為用人單位長期或臨時租用勞動者的私人物品並用於工作,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補貼”等租賃費用作為使用對價。

在本案中,由於禾禾自己不慎摔壞手機,責任在於禾禾本人,因此維修手機的費用應當由禾禾自己承擔。儘管禾禾辯稱,手機損壞是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地點並因工造成的,但由於禾禾的手機是“私物公用”,公司已按月支付了“一定數額補貼”作為租賃費用,故在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情形下,公司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王蘭勝律師指出,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已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相關事項可以進行約定或達成補充協議的權利。那麼,就“私物公用”的物品損壞賠償責任的承擔或分擔,雙方可明確約定或達成補充協議。同時,在沒有第三方責任的情況下,雙方或單方還可以就“私物公用”的物品予以投保,參加適合物品的財產或侵權責任保險

綜上,只有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防患於未然,才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這樣不僅有利於提高辦公效率,也有利於勞動者開展工作,更是與和諧社會相契合。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者在找到工作以後都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其實根本就很難和用人單位談條件。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註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係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實踐中,勞動者瞭解了怎麼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更好的為自己爭取利益。

勞動合同 篇3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齡,身份證號,

住址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據《勞動法》第 三十六條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工資發至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單位):

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

全稱_________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登記註冊地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乙方(職工):

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聯絡方式及電話_________

勞動保障卡號_________

就業登記證號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

實際居住地_________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期限採用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

1、訂立有固定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期限。

3、以_________為期限。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根據工作要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

乙方應當努力提高職業技能,按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為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

1、每週工作_________日,分別為周_________;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時。

2、以完成_________工作為工作時間,折算平均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時,累計每週不超過_________小時。

3、其他:_________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下列方式_________,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1)按小時計酬,標準為每小時_________元;

(2)按完成工作計酬,標準為每_________(月/周/日/項)_________元。

2、甲方按_________(日/周/月)支付乙方工資,工資發放時間為_________,工資發放形式為_________(直接發放/委託銀行代發)。

  五、社會保險:

1、乙方採用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參加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

(1)以自由職業者參加社會保險;

(2)委託第三方代辦社會保險;

2、上述勞動報酬中_________包含社會保險費。不包含社會保險費的,甲方支付乙方社會保險費每_________(小時/日/周/月/項)元。

  六、勞動安全保護:

1、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2、_________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一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將變更要求送交另一方,另一方_________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2、除法定條件外,雙方當事人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

_________

3、除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外,雙方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

_________

4、本合同終止,一方希望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_________日與對方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5、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或乙方應當提前_________個工作日,向對方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求。

  八、其它約定:

1、與乙方協商後,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加點工資按_________標準×_________%計算

2、_________

  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生效時間為下列_________

1、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_________鑑證(同意/不同意),自鑑證之日起生效;

3、自_________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應當自本合同簽訂或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文字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證員:_________ 鑑證機構:(蓋章)_________

鑑證編號:_________鑑證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員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根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一、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入職甲方,甲乙雙方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班後,乙方在家突發腦溢血,甲方予以積極協助。

根據規定,乙方3個月的醫療期截止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結束。根據保險條例規定,雙方一致認為,該次事故不屬於工傷範圍,故乙方同意放棄工傷認定申請。現因乙方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據乙方的申請,雙方同意於年月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相關協議內容如下:

二、甲方與乙方結清以下款項:

1、至勞動合同關係解除之日止乙方醫療期工資______元。

2、甲方發給乙方相當於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______元。

3、甲方向乙方額外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人民幣______元。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當於9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人民幣______元。

上述1、2、3、4項共計人民幣元,乙方同意現金領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資帳戶中。

三、乙方應於簽訂本協議當日內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廠牌等屬於公司的物品,甲方給乙方開具離職證明。四、乙方承諾由其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甲方將提供協助。

五、乙方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工作交接辦結時,甲方與乙方結清工資、經濟補償等費用,乙方同意此後放棄向有關機構(包括乙方、勞動部門、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張其它工資(含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社會保險、患病待遇等相關之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畫押):

授權代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家屬(簽字畫押):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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