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勞動合同模板錦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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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華】勞動合同模板錦集7篇

勞動合同 篇1

公司全體員工:

根據集團公司安排,上海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的生產經營、公司員工和勞動關係併入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xx將予登出。

鑑於上述安排,為保障員工權益,確保社保關係等業務的辦理銜接,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將轉移至xxx。原與xxx的勞動合同將予解除,重新簽訂。

公司生產場地、人員安排無變化,也不影響任何員工的正當權益。現決定於20xx年4月26日前完成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簽訂。

特此公告!

如有疑問,請於20xx/4/18~20xx/4/25期間諮詢HR部門。(JH)

上海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現實生活中,單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回答是肯定的。相信這是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因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到大多數員工的利益,如果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會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法律中關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了一些規定,下面就將法律中關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規定做一個簡要闡述。

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非過錯性辭退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解答,希望上述的解答對你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更多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問題?如果您想要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絡我們,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您好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者隨意走人,給企業造成損失怎麼辦?工作了一年,還是臨時用工合同怎麼辦……昨天,在文昌廣場上舉行的關於《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諮詢會上,許多企業代表和員工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疑慮。記者採訪瞭解到,之所以產生各種糾紛,歸根結蒂源於新法實施前,勞資雙方還存在著三大認識誤區。

鏡頭一:企業怒斥職工突然辭職拿著厚厚的一摞材料,揚州某琴行人力資源科負責人怒氣衝衝地趕到諮詢現場。原來該琴行的一位教師上午打了個招呼要走人,下午就不上班了,不但安排好的鋼琴課沒人教,而且這個老師還帶走了一批學生。記者看到,該負責人帶來了離職老師勞動合同、養老保險手冊等所有材料,該負責人質疑說,都說《勞動合同法》勞動者不用付違約金,那麼像這樣的情況已給公司造成損失了,能不能追償呢?

鏡頭二:工作一年仍籤試用合同在諮詢臺前,老馬和同事徘徊了很久,總是話到嘴邊就嚥下去了。記者上前一打聽,得知他們是某小區的保安,這兩天公司要和他們籤合同,還特地召開了大會。但給他們的合同書不是《勞動法》的版本,也不是《勞動合同法》的版本,而是企業自己做的。為了拿出證據,老馬偷偷影印了一份出來。記者看到,文字抬頭寫的是《試用期工合同》,由於是試用,裡面的社保、工資約定等款項一個也沒有。

最令老馬氣憤的是,當他們提出異議的時候,公司竟揚言合同只有這一種,不籤就走人。

  鏡頭三: 月薪兩千而補償金才一百“沒有人會嫌錢多!”小張是市區某外貿公司的職員,前兩天在單位跟領導頂了幾句嘴,老闆就把他給踢走了,並大方地支付給他700元經濟補償金。小張找他理論,老闆聲稱經濟補償金都是按工資計算,小張的工資就是700元,獎金不算。小張說,她在公司屬於骨幹,月薪至少20xx元 ,現在卻要按最低工資拿補償,明顯不合理。

沒有工資卡,小張就把自己的工資存摺帶到了現場。記者看到的工資記錄,每月都在20xx元以上。那麼離職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到底是基本工資還是所有收入?

詳解三大誤區誤區一:認為只要籤合同就行用人單位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離並對立了起來,認為簽了試用期合同不僅可以使其處於“主動”地位,還可以將雙方關係就此固定了。同時還企圖利用試用期,逃避責任。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無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專家解讀:單籤“試用”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籤合同。按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這一規定,所謂的試用期合同,實際上名不副實,勞動部門一直視為勞動合同,這讓原本可以試用職工的企業失去了試用的權利。而一旦合同無效,都視為正式用工,用人單位反而事與願違。此外,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用工事實業已形成,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誤區二:補償金按最低工資算明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詳細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各種情形,如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勞動者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終止等等。而從記者現場瞭解的情況看,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以基本工資為基數支付和以工資總收入為基數支付相比,會存在較大的差異。目前用人單位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做法大相徑庭。有的只算工資,有的統一按照最低工資,而大方一點的把獎金也算入其中。

  專家解讀:補償金標準有規定。

按照規定,職工的'獎金屬於工資的構成部分,如勞動者一年中,用人單位每月一直是按20xx元標準支付工資的,因此在計算其工資時,應將該筆款項計算在內,用人單位不將獎金計算在內,不符合國家關於工資的構成規定。

用人單位在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上,應符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誤區三:不保護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明年1月1日實施,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特殊情況除外),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無需支付違約金。那麼勞動者隨意走人,給企業造成損失也不負責任,太不公平了。

專家解讀:離職不打招呼須賠償損失。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兩種情況須賠償用人單位損失:一是接受過單位的培訓。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約支付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有保密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

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如勞動者違約時,其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一條款引發了人們不同程度的疑惑:計算經濟補償的具體法律政策依據是什麼?經濟補償是不是應當分段計算?如果分段計算經濟補償,是僅僅分段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還是也應當對經濟補償的工資標準進行分段計算?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人們對這個條款存在一些疑問是可以理解的。因為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關於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規定確實發生了一些變化,原因就在於《勞動合同法》與 《勞動法》中相關規定的不同。根據現有規定,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從橫向看,有的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從縱向看,有的情形依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依照 《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關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從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項關於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中可以看出,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而 《勞動法》第28條並沒有像 《勞動合同法》這樣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關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依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是 《勞動法》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並沒有作出規定。實踐當中,有的地方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多數地方並沒有這種規定。

第三,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細化了經濟補償的標準,並對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作了 “雙封頂”,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這裡的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只是規定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經濟補償,對於協商一致的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照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但除了經濟性裁員經濟補償不封頂之外,其他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不管勞動者的收入高低都有最多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的封頂,同時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 篇5

  1. 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 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 難以保護商業祕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祕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

5. 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 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 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籤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通過上面的介紹,大家都應該知道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更重,也就意味著不籤勞動合同企業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勞動者更多。因此,作為企業,必須牢固樹立起一個觀念:“用人就必須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不然帶給企業的就是更重的責任。

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成立的條件

上海B企業在公開招聘員工時,王小姐經考核後被錄用,但由於王小姐當時尚在A企業工作,因此雙方商定,由王小姐在一個月之內向原單位辭職並辦理完離職手續後,B企業才辦理錄用手續,否則不予錄用,雙方為此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王小姐在一個半月後才與原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當王小姐到B企業報到時,B企業告知王小姐,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員,因此對王小姐不能再予錄用。於是,雙方發生爭議。

分歧意見:

意見一:B企業已招聘錄用王小姐並訂有勞動合同,王小姐為應聘B企業而喪失了原工作,應確認王小姐與B企業已經存在勞動關係。現B企業因王小姐晚到半個月而解除勞動關係於法無據,王小姐可以要求B企業確認勞動關係、安排工作並賠償損失。

意見二:B企業與王小姐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王小姐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事項,B企業可以不再履行該勞動合同。

律師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B企業與王小姐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生效?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的表現形式,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有規定:“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成立一份勞動合同,但雙方如果有約定生效期限或者條件的,在生效期限到來之前或者生效條件成就之前,對當事人雙方均無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本案中,王小姐與B企業之間存在一份約定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王小姐未能在約定的一個月期限內辦妥原單位辭職手續併到新單位報到,致使雙方勞動合同不再生效,王小姐無權要求B企業履行未生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單  位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身 份 證 號 碼:

現  住  址:

戶 口 所 在 地:

聯 系 電 話: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依法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為 。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   ,工作地點為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其中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意。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天,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

3、以 為週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帶薪假期,並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的工資支付週期為 (小時/日/周/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為 元/週期,支付日期為 ,支付方式為 (現金/轉帳)。

乙方試用期工資標準為 。

(二)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以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基數計算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具體標準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省、地方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甲方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乙方可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舉報投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數額為 元/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當按規定為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符合相關規定的還應支付醫療補助費。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八、調解與仲裁: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解決。

  九、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政策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和地方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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