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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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過 繼 合 同
甲方:朱天明,住威寧縣草海鎮健康路 乙方:蔡定志,住威寧縣草海鎮建設西路
經甲乙雙方協商,將朱天明戶籍中其外甥蔡國旺過繼轉給蔡定志當養子,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朱天明因年高,經濟收入微薄,將其外甥蔡國旺過繼給蔡定志,由蔡定志監護。
二、甲方適當付給乙方每年陸仟元(¥6000.00元)生活費,直至18至20週歲。
三、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乙方應允許甲方看望外甥的`權利。
四、雙方約定責任,應遵守執行。
五、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二:過 繼 合 同
過 繼 合 同
甲方: 彭應平 現住市山鎮西村上彭村小組
乙方: 黃春林 現住市山鎮梅溪村五組
經甲乙雙方協商,將彭應平戶籍中其子彭義晨(男,2011出生)過繼轉給黃春林,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黃春林因膝下無子且年高,故彭應平將其子彭義晨過繼給黃春林,由黃春林監護,如黃春林無力撫養,則甲方彭應平應幫助撫養。
二、甲方適當付給乙方每年壹仟元(¥1000.00元)作為彭義晨生活費,直至18至20週歲。
三、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乙方應允許甲方看望其子的權利。
四、雙方約定責任,應遵守執行。
五、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