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協企業機械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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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等內容,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裝置、勞動為其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協議。有時,定作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由承攬人負責部分輔助材料。外協企業機械加工合同,我們來看看。

外協企業機械加工合同
  篇一:外協企業機械加工合同

甲:裝置有限企業 合同號:20**-6-27

乙: 常州市華夏機械加工廠 單號:20**-6-27

  一、甲:因為生產需要訂購 以下配件材料經過乙:承接達成以下協議:

乙:收到(甲) 資料(包括圖紙)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要報價並復回貨期。

  二、生產技術要求:所有零件要按照圖紙要求進行生產加工。

如果加工數量很多,請先試做一組,(材料及加工費用由乙承擔)。

  三、交貨規定:

1、所有零件必須按甲要求時間內送到甲工廠。

2、超過合同期3天之內未送到貨扣5%貨款。

3、超過合同期3天以上6天之內未送到貨扣15%貨款。

4、超過合同期7天以上貨物未送到貨扣30%貨款,並支付因超期送貨導致

甲生產拖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5、送貨時 乙必須將圖紙一同送回甲,如果缺少一張圖紙扣50元。

6、送貨時必須在送貨單上註明:甲(單號)和材料名稱,如果對不上甲

方訂購單:一律不付款。

  四、驗收標準:(以圖紙為最終驗收標準)。

  五、收貨規定:

1、所有零件貨物經由甲質檢人員統一驗收入庫,全部合格者收貨,如果出現

有次品且由甲自行返工處理扣10%貨款。

2、如果退回返工處理必須在3天內送回甲,超期者按交貨規定扣罰貨款。

  六、付款方式:現金預支付(500元訂金),其它每月月底進行結算一次。

以上協議在雙方同意下籤訂,如有違約按合同處理。

單號:20**-6-27 ***

甲:玻璃裝置有限企業 乙:常州市華夏機械加工廠

經 手 人: 經 手 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日期:年月 日 日期: 年月 日

  篇二:外協企業機械加工合同

甲:

乙:

第一條 總則

一、雙方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二、甲以本協議為基準,把協議規定的產品委託給乙生產,乙接受此委託,並保證將合格產品提供給甲。

第二條 本協議應用範圍

一、本協議適用於根據此協議由雙方締結的、以書面形式確認的,所有具體的委託加工訂貨單(見第三條)。

二、所有書面簽署的委託加工訂單,如有不明確、不詳盡之處,將按此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三、對此協議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確認後再列入此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三條 委託加工訂單

一、在每次生產前,甲需開立具體的委託加工訂單,其一般條款由本協議規定,補充條款在訂單中說明,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後生效。

二、委託加工訂單的主要內容為加工的貨物名稱、數量、以及具體的特定要求等,其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後,具有同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委託加工訂單附屬本協議,符合本協議中的一般規定,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附件。

第四條 專案約定

一、甲委託乙加工生產之產品為出口液壓件等系列產品,乙保證按甲乙雙方確定的委託加工訂單和甲提供的圖紙要求進行加工。

二、甲負責制定所生產產品的圖紙檔案、產品生產工藝要求等所需的一切資料,並對乙技術人員作必要的.技術支援。

三、甲委託乙加工的產品最終以甲的量具和其它檢測裝置經甲技術人員檢測的資料為檢驗標準來確定乙所加工的產品是否合格。

四、乙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公開或透露甲產品與乙的關聯,保護甲產品的獨立性,且不得將產品任何相關資料透露或轉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權第三方代為加工。

五、乙所加工生產甲委託之產品,其產品技術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技術資訊、商業資訊、財務資訊等所有權均屬甲所有,乙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書面同意,乙不得抄襲、修改或複製,不得留存技術資料、複製品,不得自行加工銷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產品技術自行進行同類產品研發。

六、乙加工所需要的車床、量具、刀具、夾具、檢驗裝置等其他裝置均有乙自己購置,如需甲代製作、代購,乙需按照甲合理提出的價格等金額的支付。甲目前提供的車床從11月1日起終止。乙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有甲提供,乙加工後的副產物(鐵屑、鋁屑等)由乙作為乙成本計入利潤進行核算。

七、因產品檢測程式複雜,若乙沒有條件提供檢測,可協商讓甲提供裝置和場地。乙只安排員工到甲提供的場地進行檢測或進行培訓、指導。

第五條 產品質量標準與責任

一、乙所交付的加工好的產品,按甲的品質檢驗標準進行驗收,產品效能質量應與品質檢驗標準相符(參見第四條之第三項)。凡不能達到檢驗標準的,甲有權要求乙返修,到符合甲驗收標準為止。

二、對於報廢的產品數量每批、每種不同規格按報廢率進行核算,超出的產品超出部分按甲規定的相應單價照價進行賠償,未超出的無須賠償。每批、每種不同規格的產品,數量小於或等於2000件的,報廢率為3‰,數量大於2000件的,報廢率為2‰其它特殊加工產品,報廢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由甲乙雙方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

三、若產品不良屬於甲提供的材料造成,或是由於甲設計原因,或提供資料有誤,則由甲支付返修費用,或由甲自行返修。來料不良以一對一兌換。

第六條 訂貨與供貨

一、交貨期:

乙收到甲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原材料後,乙應及時安排生產,確保按甲要求的交貨日期進行交貨。

二、甲、乙雙方的訂貨單一經簽署即不可取消,如需變更,要雙方協商一致。乙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要求向甲供貨。

三、乙對甲提供的原材料做外觀、變形的檢查,不作其它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數量不足的,應立即通知甲,未提出異議即視為甲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

四、乙應妥善保管甲提供的原材料、裝置、包裝物及其他物品,造成毀損、丟失的,應當支付相應損失。

第七條 勞動報酬

一、甲、乙雙方的交易價格,按一下方式進行結算 :

其它特殊產品的價格,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並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

二、付款方式:每月30號結算本月應付金額。每月10號發放前第三個月工資。

若出現延誤,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第八條勞動保護

一,乙員工的各項事宜由乙安排。

二,乙在僱傭員工生產甲委託加工的產品時,不論是何原因造成的工商事故或其它糾紛均由乙負責,甲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凡違約者,按照本協議約定條款處罰,未盡之處,雙方另行協議處罰。

二、違約之處罰原則:違約者無條件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及關聯損失。

第十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條款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違約,雙方均不予以追究,相應損失各方自負。

第十一條仲裁原則

一、協議包括訂購單等有關附件在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成,可由告訴方提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二、仲裁原則以本協議及其附件為依據,依約履行。

第十二條協議有效期

一、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若期間任何一方經判定有違約行為,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保留法律追述權。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改。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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