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勞動合同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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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推薦】勞動合同模板9篇

勞動合同 篇1

20xx年1月1日,倍受各方關注的《勞動合同法》終於正式實施了。這部法律的出臺,在帶給中國數億勞動者更多喜悅、贏得普遍讚賞的同時,也受到理論界乃至實務界不同程度的非議。一時間有關《勞動合同法》及其條款的評論鋪天蓋地,大家眾說風雲、莫衷一是。客觀地評價,《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確實解決了長期以來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過短、濫用試用期等問題,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改善了勞資關係。而且從長遠來看,該法的實施不僅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且也有利於企業的健康成長和長遠發展。但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勞動合同法》的個別規定還比較原則,不便於實踐操作,且有些規定缺乏完善制度支撐,很難實現立法者的良好初衷。《勞動合同法》第30條引入的支付令制度就充分體現出這方面的尷尬。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條款曾一度被眾多媒體、學者譽為《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更為廣大網民稱為討薪的“尚方寶劍”。的確,《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的權利,可以使勞動者饒開漫長的仲裁、訴訟,達到迅速拿回拖欠薪金的目的。但是如果我們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仔細加以分析,這一美麗的憧憬就會頃刻間化為泡影。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支付令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通過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限期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支付令制度有三大優勢:一、程式簡單、快捷。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提出書面異議;二、訴訟成本較低。收費標準僅僅為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三、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內,既不提出書面異議也不履行支付令,債權人就有權申請強制執行。從這一規定來看,在債權債務案件處理中,支付令制度確實有著其他制度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我們再從《民事訴訟法》第19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1條的規定來看,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15日內,一旦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將在不再審查異議是否成立的情況下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式。這又不能不說是支付令制度的一個先天缺憾。

《勞動合同法》引入的支付令制度並非單獨創設,因而在支付令的具體運用上,毫無疑問要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執行。那麼,在勞動者因欠薪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後,且不說人民法院能否依據勞動者提供的事實及證據發出支付令,即便人民法院能夠發出支付令,只要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也將自行失效,勞動者也將不得不另行啟動仲裁、訴訟等程式,而這樣的結局在無形中更增加了勞動者追討工資的程式、時間及經濟成本。現實是,由於用人單位欠薪的原因多種多樣,現行法律又未對濫用異議權如何處罰作出規定,導致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必然會毫無顧忌的行使異議權而使支付令失效。這樣,《勞動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快捷處理欠薪問題的立法初衷將無法實現。

鑑於《勞動合同法》支付令制度所處的上述窘境,筆者認為,對於欠薪問題,如果要引入支付令制度,就應當從根本上解決支付令制度存在的弊端,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債務人濫用異議權的處罰規定,加大債務人濫用異議權的成本,規範債務人異議權的行使。只有這樣,支付令才可能成為勞動者維權的有力武器。事實上,單就《民事訴訟法》支付令制度來說,實踐證明也確實存在這樣的完善要求。另外,如欠薪問題已嚴重影響勞動者及其家屬的日常生活時,勞動者也完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以保證自己的正常生活,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合同(國營企業)

編號:

國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職工姓名:

單位:延邊新華印刷廠

根據吉林省《國營企業全員勞動合同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和我廠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延邊新華印刷廠法人代表與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個月。

二、試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個月。

一、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本廠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一週一休制。

2.鉛印、商標車間生產崗位實行常年兩班制生產,華泰造紙廠實行三班連轉制,其他工種實行一班制生產,但遇到緊急任務時,本廠可以組織加班加點,並支付合理加班費。

3.鑄字、揀字、排版、紙型、鉛版、照相製版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通風排氣等防護措施,並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4.除排版、裝訂外基本上都是機械化、半自動化操作。

5.本廠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釋出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和獎懲。

義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三、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裝置、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四、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級月元。

2.學徒工資:第一年月元。

第二年月元。

第三年月元。

3.轉正後工資:元。

4.定級後工資:元。

5.調資晉級:

6.保險福利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並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執行。

五、勞動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遵守我廠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1.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下列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②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企業提出警告後,仍不改正的。

③職工被除名、開除、辭退、以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④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具有勞動能力,企業分配適當工作,本人不服從的。

⑤經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5.下列情況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

②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符合評殘等級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況職工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③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④經批准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⑤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

7.下列情況職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由企業公費培訓沒有達到協商規定服務期限的。

②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生產經營、科研任務,任務未完成的。

8.勞動合同期滿後自行終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10.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對廠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案例

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廣西)南寧市某公司職員楊某卻因公司年度考核排名末位遭到了解聘。在與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並領取了1.8萬多元補償金後,楊某將單位告上法院。楊某認為,公司單方面解聘,違反了《勞動法》,應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日前,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出上訴。

員工狀告原單位

雖然拿到了補償金,但對於公司解聘自己,楊某始終無法釋懷。他認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即使自己考核排名末位,也並不意味著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如果自己經考核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也應先對他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而公司這樣武斷地將他“掃地出門”,他認為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隨後,楊某向南寧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按工齡支付自己3個月的勞動賠償金差額、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差額共計1.68萬多元。

南寧市仲裁委認為,楊某與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單位與楊某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今年1月,南寧市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楊某的申訴請求。楊某不服,遂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等共計1.68萬多元。

“末位淘汰”解聘違法

實行“末位淘汰制”,將排名末位的員工解聘,單位這樣做到底合不合法?法院審理後認為,南寧市某公司以楊某20xx年度績效考核分數排名在本部門末位為由,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屬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即使楊某確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該公司也應先對楊某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故該公司20xx年2月1日對楊某所作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通知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楊某雖然收到了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但雙方的勞動關係並不必然因楊某收到該通知而解除,而應以楊某實際不再為該公司提供勞動或雙方確認解除時間等事項為準。

20xx年3月9日,楊某與某公司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前提下所訂立,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該協議中,楊某與某公司雙方已確認勞動合同關係於20xx年2月28日解除,並明確了某公司應支付給楊某的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楊某也已領取了該款。在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楊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按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賠償金及一個月額外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法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3種情形可解聘

所謂“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其企業戰略和具體目標,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得分靠後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發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可該管理制度是把“雙刃劍”。根據我國《勞動法》三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因此,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現實勞動關係中,單位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勞動者,並不一定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即使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為其提供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勝任工作的,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企業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在該案中,南寧市某公司以“末位淘汰”為由解聘楊某的行為不合法。不過,楊某與單位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並領取了補償金,也就意味著楊某認可了公司的解聘行為。在此前提下,楊某要求單位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就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 篇4

一、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聯絡電話 ,直系親屬電話 。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20xx年 x月 x日生效,合同試用期 x個月,本合同於 20xx年 x月 x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 專案部業務員 崗位工作。

第五條 甲方將根據工作需要在公司機關和所屬專案經理部之間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和崗位,乙方勞動報酬隨工作地點和崗位的變化而調整。

第六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標準 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2天 。

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

乙方在專案工作期間,當工程專案遇特殊情況時應無條件地服從甲方安排作息時間。 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國家法定休假和公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時間按甲方規章制度執行 。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30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乙方在公司機關工作時,月工資為 20xx 元,其中基本工資 900 元,崗位工資 840元,各項津貼 260 元。績效工資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個人業績確定。

乙方在專案部工作時基本工資不低於 1700 元,績效工資和各項津貼由專案部根據專案實際情況制定併發放。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1600元。

第十條 甲方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業績、崗位變化等情況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直接扣除的有如下專案:

(一) 乙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乙方在專案的個人所得稅,由專案經理部代扣代繳);

(二) 乙方應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三) 乙方除帶薪休假外各種假期引起的工資減發;

(四)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受到的經濟處罰;

(五) 乙方因行為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需要支付的賠償金;

(六) 乙方借用甲方的未在指定期限歸還的借款或等價物品;

(七)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需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按 北京市有關規定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手續,並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由乙方承擔的個人繳納部分。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病假一個月之內者,基本工資照發,崗位工資按50%發放,停發津貼;病假超過一個月不滿三個月者,基本工資照發,停發崗位工資和津貼;病假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者,按北京市最低工資發放;病假六個月以上或患重症和絕症者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六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 在甲方工作滿一週年可享受帶薪休假。

(二) 提供免費工作餐,提供集體宿舍。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製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出現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或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與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一的,可以終止。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在辦結工作交接時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賠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向甲方支付或由甲方在經濟補償中抵扣。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甲方應將本單位所屬經濟型別、生產特點、職業危害、管理制度等基本情況如實告知乙方。

(二)乙方不得洩露甲方商業機密和利用該商業機密獲利,否則,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第三方無勞動關係,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且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否則有乙方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乙方應保證本人所有證件、證明、資料等檔案的真實、有效,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本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失效。

(六)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等並執行。

(七)雙方亦可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的範圍、期限、補償標準和違約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九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二)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勞動合同 篇5

僱傭單位(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以下簡稱甲方) 經營地址:

乙方:

姓名: 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需求,擔任 職務崗位工作,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任職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工作地點及區域為。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乙方接單後只負責設計,對所籤客戶設計負責,不負責施工現場質量監督工作,因工程質量出現問題而收不上工程款,乙方不承擔責任。

(四)乙方與甲方簽定的勞動協議到期前5個工作日,乙方必須對圖紙進一步完善,對現階段的工作進行交底,對下一階段的工作進行交接,以便於後期工作的進行。並徵得客戶同意簽字認可的同時做好客戶後期施工服務交接。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根據裝飾行業特殊性,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節假日休息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乙方每週有一天為休息日,雙方協商安排。

第四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_____元/月,每月10日發放。

(二)乙方提成構成:

甲方統一按照簽單合同工程總造價的3%計算提成;

即:乙方提成=(工程合同最後簽訂總款額+工程管理費+設計費+增減項)*3%

具體包含:增減項+工程管理費+設計費+水電改裝+人工+材料+損耗等等。提成

不得低於三個點,其餘隨當地市場定。

(三)在合同簽定並交齊首期款的當月20號首發50%,完工月當月20號提成結清。

(四)乙方與甲方簽定的勞動協議到期或到期前甲乙雙方協商終止協議,乙方於甲方工作期間簽定的裝修合同,如尚未完工,甲方向乙方發放工程款的2%,剩下1%工程款甲方給乙方填寫欠條並蓋章,甲方於工程完工後7個工作日內將1%工程款打到乙方銀行卡上。如工程已完工15天后,乙方經確認並未收到或只收到欠條中1%工程款的部分,乙方有權利至甲方經營所在地索要欠款,途中所產生的誤工費、車費、電話費、食宿費等一切與此關聯費用都要由甲方承擔。

備註:業務提成與主材提成按照甲方當地標準執行。

(五)針對客戶只要求設計,不施工的,甲方與乙方設計費分配原則為四/六開,甲方為六,乙方為四。

(六)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注:加薪情況應明示於合同中。)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一)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限制在15日之內)

(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甲方不能按時按協議規定提供乙方報酬的;甲方提供住宿嚴重不達標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六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辭職:

辭職指因本人原因離開公司而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

(一)辭職程式

1、乙方需提前10個工作日向甲方提交離職申請。

2、甲方同推薦單位進行資訊核准且說明詳細原因。

3、辦理離職交接後,與甲方財務部門結清工資,方可離職。

4、乙方因自身能力不能達到甲方用工需求被辭退,甲方需結清乙方工資,並承擔乙方返程車費。(一月之內辭退乙方,甲方可不承擔返程車費。)

(二)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勞動協議當日終止。

(三)乙方辭職必須辦理離職手續,未交離職申請或未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即離開工作崗位,甲方可視其為自動離職且有權利扣發乙方當月工資。

第七條 勞動爭議及其它

(一)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推薦單位申請調解,或者依法

申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協議。 (三) 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加蓋章之日起生

效。

甲方: (蓋章)

簽約日期: 20 年 月日 乙方:(簽章) 簽約日期:20 年 月日

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勞動法上的`一個重大問題,特別是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單方解除不當,就會損害對方利益,破壞合同的效力和尊嚴。

  一、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的概述

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當事人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合同權包括預告解除權和即時解除權兩種。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即時解除權

即時解除權又稱為過失性辭退,當出現法定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對方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權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權即用人單位須向對方預告後才能解除合同。當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也對用人單位規定了禁止性條件,並要求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時,還應當承擔適當的經濟補償義務。

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我國《勞動法》規定,經濟性裁員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兩種情形,即: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勞動合同法》明確列舉了經濟性裁員的四種具體情形,從而使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我國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的完善

1.嚴格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條件,維***律權威

根據現行勞動法律,勞動者解除合同幾乎不需要具備任何條件。因而應考慮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進行明確,禁止其濫用單方解除權,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以及勞動法的權威。

2.完善勞動合同預告解除制度

(1)設定靈活的預告期制度。改變預告期統一為30天的做法,根據勞動主體、工作崗位性質及勞動關係長短等因素綜合考慮,設定不同的預告期,使法律靈活性更強。

(2)借鑑國外規定,將勞動合同預告解除限定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內。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合同未到期或履行完畢,合同雙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 篇7

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助師 上冊P277)

建立各類臺帳、妥善分類保管、全面詳盡分析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企業組織結構不同、規模不同,臺帳的種類要求、類目粗細等都存在比較大的差異。臺帳種類的確定與記錄必須堅持簡明、準確、及時和穩定的原則。一般應包括:

1. 員工登記表 (個人資訊資料)

2. 勞動合同臺帳 (勞動關係的變化)

3. 員工統計表 (組織結構的調整)

4. 專項協議臺帳 (特殊情況管理)

5. 社會保險及醫療期臺帳 (保障員工權益)

6. 員工培訓臺帳 (保障企業效益)

7. 終止和解除勞動關係臺帳 (管理績效)

8. 其他必要的臺帳 (投入產出分析管理,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管理)關於勞動合同管理臺帳的說明

1、 按照登記表要求填寫單位全稱等內容,並牢記單位編號。

2、領回表後,將本單位所有簽訂《勞動合同》人員資訊填寫。以後只要有新招、調入、續訂、變更、解除、中止、終止、退休等情況,應將變化的內容填寫。同時製作電子版,表格用excel:8號字、行高14.25,列寬為最合適列寬,專案內容18項不能缺。

3、各代理單位每次辦理勞動鑑證時應將電子版同時提供給四方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乙方自願來甲方工廠學徒,甲方經公司規定同意接收乙方,雙方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 學徒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學徒內容:

線割加工學徒

二、 乙方的義務:

1、 甲方為乙方提供學習實踐場所,並進行相應的技能培訓。

2、 乙方必須嚴格要求自己,遵守紀律及甲方的所有規章制度,為人誠實守信,服從安排,積極上進,對公司忠誠。

3、 乙方在學習期間,甲方為乙方提供工作餐,住宿由乙方自行解決。

4、 乙方在學習期間的工作或培訓時間遵守甲方的安排。

5、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勞動安全制度,注意安全。提高安全意識,防止危險,做到未經師傅和領導的批准不得擅自開動各種機械裝置,否則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本人承擔。

6、 要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沒有特殊事情不能隨意請假。

7、 要虛心學習各種技術,更新思想觀念,不斷提高思想.

三、

1、 學徒2年期滿後,雙方協商,本人願意留本廠工作的可以長期留用,並享有優厚的薪酬和待遇。

2、 學徒在兩年內,每月工資扣200元,合同期滿,我司將返還扣留學徒工資的 全部工資。

3、 學徒在兩年內,如自動離職,所扣每月工資200元,屬於自動放棄。

4、 學徒在學習期間,我司會根據學徒學習技能和工作能力,我司會適當調薪。

四、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9

一、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理解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理解與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的“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不滿六個月的”,是指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如八個月;

第二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下,如勞動者工作三個月;

第三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法律|教育|網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如三年零九個月;

第四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個月。

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時,對上述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經濟補償按半個月工資標準計算。如工作時間三年零九個月,支付經濟補償為四個月工資,工作時間二年零四個月的,支付經濟補償為二個半月工資。

【操作指引】如果勞動者工作時間正好是六個月,經濟補償該按半個月還是一個月計算?我國法律規定“以上”、“以下”、“以內”、“屆滿”,一般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數。所以工作時間正好六個月的,經濟補償按照一個月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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