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勞動合同模板合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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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必備】勞動合同模板合集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建立勞動關係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據來自勞動仲裁等辦案部門統計,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間是續簽勞動合同案件糾紛高峰期。儘管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合同規定不細,但諸多相關、相近法律及解釋鞭長可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勞動 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 動合同。”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係: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中都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進行賠償等等。

勞動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絡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現居住地址: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期限為 月。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為___________。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___________元/月;試用期工資___________ 元/月。

(二)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如乙方中午在工作單位休息,甲方為乙方提供午間工作餐。

五、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六、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七、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本合同即行終止。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齡,身份證號,

住址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據《勞動法》第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條法律所體現的,是民法中的情事變更原則。即:因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利的,該方有權請求變更或終止履行合同。

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向勞動者作出書面通知。未提前作出書面通知的,應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因對“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實問題持有不同意見,而引發勞動爭議。為此,相關法律條文以及司法解釋,對40條的適用條件作了規定和說明。

在《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釋為: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用人單位對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負有舉證責任,且應以勞動合同或工作考核標準作為證明依據。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受相應法律後果。

至於“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則屬於一種彈性描述,目的是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應對一些特殊情況。該項的適用不能違背情勢變更原則。同時該項所述的“客觀情況”,除不包括40條1、2項所舉情況外,也不包括勞動合同第41條,即經濟性裁員中規定的幾種情況,以及合同法第33、34條中所列舉的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或者企業合併、分立等情況。

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注意第40條的使用條件。在不滿足上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主張無過失性辭退,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註冊型別

地址

乙方(職工)姓 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現行勞動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願自,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雙方本著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遵守履行。

[合同期限和履行地]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終止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生產任務完成止。

其中,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二條合同履行地

[工作內容]

第三條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

第四條乙方應按照本崗位(工種)規定的數量和質量指標要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具體崗位(工種)工作的任務和責任如下:

第五條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 (工種)工作,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七條 甲方應明確規定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

職業病防護措施:

待遇情況:

第八條 甲乙雙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第十一條 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實行本條(二),(三)項工時工作制的,應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十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乙方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乙方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節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甲方按國家,省,市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等假。

[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甲方應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第十五條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

第十六條乙方違反申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第十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動分配原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自主制定本企業工資分配製度,確定乙方工資支付形式和工資標準。按本合同約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

該標準包括以下內容(專案):

不包括: 。

第十八條甲方以月(周,日)為週期支付乙方工資。

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本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為甲方提供正常勞動的.,甲方應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第十九條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應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乙方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甲方安排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甲方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甲方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視生產經營狀況和乙方的工作實績,適當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內容為:

[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省,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

第二十三條在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職工節育手術期間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簽訂變更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三十條解除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經醫務勞動鑑定機構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本條(二),(三)款合同期限屆滿的,應將本合同延續至醫療期滿或哺乳期滿為止。

第三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強迫乙方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五)甲方拒絕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六)甲方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本條(二),(三),(七)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由甲方出資專項培訓未達到《培訓協議》要求或本合同規定服務期限的;

(二)擔任國家重點科研專案或協議承擔甲方科研專案尚未完成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乙方退休,退職或者死亡的:

(三)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七條雙方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乙方違約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計算)乘

以 %(最高不超過10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八條甲乙雙方就出資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簽訂專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三十日內調解不成的,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期間,如相關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國家,省,市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用鋼筆或毛筆填寫,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年月日 簽字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名稱: 經濟性質: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學歷: 職稱:

家庭住址: 電話: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_______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並達成一致後,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 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________,併為其辦理人事關係調動。乙方的具體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佈的相關標準執行,乙方應當提高職業技能,完成勞動任務。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

4、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接受甲方規章制度對工作成果的考核處理。

第三條 勞動報酬

一、基本年薪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年薪__________元人民幣,按月核發。

2、甲方於每月 日發放給乙方月基本工資。若工資發放日適逢週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後一日或數日發放。

二、績效年薪

1、在年度結束後,根據考核評價結果進行核定,考核合格且完成了當年任務的在次年2月份之前一次性核發績效年薪_________元人民幣。

2、任現職不滿一年者績效年薪按實際任職時間進行核定。

3、年薪制人員的績效年薪,凡發生以下情況者,均考慮停發、緩發或減發:

a) 違反公司政策、規定嚴重者;

b) 辭職或辭退者;

c) 以往工作中未發現問題,但對當前公司業績帶來不利影響者;

d) 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計劃完成工作任務者。

三、其他福利專案

1、甲方為乙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並代扣代繳乙方收入中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金中乙方應自行承擔的部分。同時,甲方也可根據自己的能力以及業務特點,決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適的保險或福利專案。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四條 工作時間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備註: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北京易中創業科技有限公司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合同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乙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因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北京易中創業科技有限公司

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法律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2、由於甲方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4、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甲方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6、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7、甲方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乙方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違約金,及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等。

保密協議

第七條 保密協議

乙方在甲方就職期間獲取的檔案、資料、稿件、表格等業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客戶名單、合作目的、價格、營業額、營銷、員工薪酬,無論是口頭、書面的或是電腦檔案形式的,無論是客戶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屬甲方商業祕密。乙方必須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透露;並絕對禁止使用這些商業祕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利,違反本規定乙方需須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 敬業條款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應把所有的有關商業祕密的資料移交甲方,同時承擔不向外洩露商業祕密的義務,並保證在兩年內不從事與甲方商業祕密有關的工作,且不在與本北京易中創業科技有限公司

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爭。

第九條 勞動爭議的處理

1、甲方與乙方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十五日之內向有管轄權的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甲方與乙方發生勞動爭議期間,不影響勞動工作關係的存續,若涉及到影響到勞動工作關係的存續,雙方須妥善處理勞動工作的交接,甲方不得有惡意處分、懲罰乙方行為,乙方不得有故意損害企業行為。

第十條 附則

1、本勞動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共有___份附件。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 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時間: 時 間:

勞動合同 篇8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四章 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勞動力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員工,是指被特區內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但公務員或者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除外。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特區內招用員工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第六條 本條例由深圳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補籤;對拒不補籤的,勞動部門按未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條 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一致並簽字,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生產(工作)內容;

(二)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紀律;

(五)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六)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七)違約責任;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員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一)固定期限;

(二)無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深圳戶籍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性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延續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員工又不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或者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由勞動部門按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下列勞動合同條款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門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依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五條 因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造成損害後果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經雙方協商修改後,雙方當事人應予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七條 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生產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

勞動合同 篇9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縣(市、區)_____鄉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裝置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xx)

第五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第六條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後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十一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鬥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嚴重違紀行為;

(三)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六)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十四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六、經濟補償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因甲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九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鑑證機關(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10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願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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