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買賣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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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其應當交付的合同總價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給出賣人的買賣合同。本文是小編精心編輯的分期買賣合同範本,希望能幫助到你!

分期買賣合同範本

  分期買賣合同範本

(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規範

從我國《合同法》第167條的規定來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既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對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形式,與一般買賣合同的確定方式相同。而對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合同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出賣人應於買受人交付第一次價款的同時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對此,結合我國《合同法》關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規定的精神來看,出賣人也應於買受人交付第一次價款的同時交付標的物。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確定規範

依《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則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應從何時起轉移,在實踐中還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首先應從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從價款全部支付完畢時轉移。

第二種觀點認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成立後,出賣人應按合同規定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直接佔有,但並不必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由雙方自行協商。第三種觀點認為,分期付款買賣不影響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時即取得其所有權。第四種觀點認為,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出賣標的物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第五種觀點則認為,無論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有無所有權保留的約定,應推定標的物的所有權於付清全部價款同時轉移給買受人。

結合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標的物轉移的時間確定,可以按以下原則處理:

1.法律對所有權的轉移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按法律的規定認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如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即房產的所有權應自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之時轉移。部分動產如機動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權也自登記過戶之日起轉移。

2.法律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沒有規定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對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自行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標的物並不在交付之時轉移的,則依其約定,如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所有權保留是指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在出賣人交貨後,只有當買受人充分履行付款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才轉移到買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賣人將一直保留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並在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出賣人有追索標的物的權利)。

3.法律沒有對標的物所有權的保留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也沒有作出特別約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之時轉移給買受人。

(三)因買受人違約而產生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的審理規範

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由於買受人系分期付款,所以,出賣人難免有收不回買賣合同價款的可能,而且因買受人的不同,這種風險的出現機率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對於買受人的這種違約的危險,出賣人會想盡辦法加以避免,其中,約定期限利益的喪失條款或者合同解除條款,則是出賣人在買受人違約時所採取的救濟方法,也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違約時的責任承擔的特殊形式。

1.期限利益喪失條款的適用規範。所謂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是指買受人遲延支付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價款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時,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剩餘的全部價款,買受人將喪失其在分期付款買賣中的期限利益。期限利益條款是為了保障出賣人能夠收回全部價款而設的防範措施性質的條款,也是買受人違約時出賣人所採取的救濟手段。但該種措施如果被出賣人濫用,則會損害買受人的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均加以一定的限制。

2.我國《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對出賣人請求提前支付全部價款的特別約定的上述限制,屬於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隊或者違反這些限制,否則可以認定為無效條款。但是,需要指出,並非只要當事人的約定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就會導致合同無效,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對保護買受人利益更為有利,則不屬於違反法律規定。

3.合同解除條款的適用規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解除條款,又稱為失權條款,是指在買受人違約時,出賣人可以解除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而取回標的物的條款。我國《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對於出賣人解除權的行使,應按《合同法》此條規定的限制條件認定。即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達到價款總金額的五分之一時,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雖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但該約定的條件不應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否則,不利於對買受人的利益進行保護。

4.另外,不論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否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出賣人均在法律規定情形出現時有權解除合同,否則不利於保護出賣人的利益。且我國《合同法》並未要求出賣人在解除合同前對買受人先實施付款催告程式,這是對出賣人權利的保護,即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已經達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則構成了對出賣人權利的極大侵害,法律允許出賣人不經催告而徑行解除合同,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範文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今甲方(出賣人兼所有人)與乙方(買受人兼使用人)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本合同的標的物為,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元。

(2)餘款元。

(3)月息元。

第二條姨方預付元予甲方,餘款自?月日至?月日止。每月日前各支付元。

第三條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擔保,於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許可權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甲方於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產品交予乙方,並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姨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它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姨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姨方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並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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