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二孩產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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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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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放開了,產假天數真要增嗎?究竟執行不執行“增加產假60日”的新規?4月11日,答案終於來了: 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共158天。

明確新增60天產假時間點

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執行,

即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在此基礎上,於2016年1月22日修訂並實施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增加產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職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計158天產假;

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我省實施新條例後,非晚育人員的產假明顯增加。

對此,我市明確規定,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享受生育津貼。

由於《關於生育政策調整實施期間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是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按照省人大有關解釋,我市同時明確,符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條例和新條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處於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增加產假和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

具備什麼條件可以享受?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併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職工順產、經陰難產、剖宮產發生的生育保險統籌範圍內的醫療費,個人不負擔醫療費。

職工妊娠期檢查、患妊娠期併發症、產後產褥病症、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以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發生的生育保險統籌範圍內的醫療費,實行限額結算方式,超過限額標準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職工分娩或計劃生育手術伴危重併發症的,發生的生育保險統籌範圍內的醫療費實行按專案據實結算,個人不負擔。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變動工作單位的.,其生育津貼按照生育或流引產前12個月內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平均數計發。具體計算公式:生育津貼標準=當年度1月份單位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對應的參加生育保險人數。

過渡期如何做?

怎麼辦理生育保險?

《通知》還明確,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條件但未辦理《生育證》生育二孩的人員,屬於違法生育,按規定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產人員由鎮街衛生計生辦出具相關證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間符合生育條件的流、引產人員或生育人員,可到戶口所在地的鎮街衛生計生辦開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辦理生育保險待遇。

《通知》同時明確,政策過渡期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目前根據《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一孩優惠政策告知單》、《生育證》、《生育政策過渡期生育子女備案表》、《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證明》等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合法生育證明材料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業務。

待青島新的《生育服務手冊》、《生育證》正式啟用後,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憑《生育服務手冊》、《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證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憑《生育證》,持外省生育證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鎮街衛生計生辦核實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證明,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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