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病假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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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工資支付標準:

事假病假工資標準

(一)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病假工資標準: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

(二)機關、事業單位病假工資標準:

1.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計發,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計發,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計發,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計發,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9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固定工資部分加按國家和省規定比例計算的活工資部分,下同)全額發給。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中固定工資部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職員為職務工資、技術工人為技術等級工資、普通工人為等級工資、運動員為體育基礎津貼,機關技術工人為崗位技術等級工資、普通工人為崗位工資,下同)按90%計發,活工資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構成中的津貼、機關工人工資構成中的獎金,下同)按90%以下(含90%〉的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70%計發,活工資部分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固定工資部分按80%計發,活工資部分按80%以下(含80%)的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資部分按90%計發,活工資部分按90%(含90%)以下的比例計發。

3.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和熟練期人員

機關和事業單位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人員的病假工資,以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的工資標準為基數,分別按1、2項規定計發。

(依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三)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80%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

(四)日工資計算方法

日工資=月工資/21.75

二、事假工資支付標準:

(一)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事假工資標準:

我國法律無相關規定,如果員工手冊或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企業可以不支付事假工資,但請假一天只能抵扣一天工資。

(二)機關、事業單位病假工資標準:

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教齡、護齡津貼,下同)的80%計發;超過兩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超過3個月的,超過天數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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