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會計科目使用說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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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 短期借款

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會計科目使用說明3)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種借款,在“長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發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定明細賬,並按借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本金。

2121 應付分擔保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擔保企業之間發生分擔保業務應付未付的各種款項,包括

應付分出擔保費、應付分擔保賠款等。

二、發生分擔保業務應付分擔保賬款時,借記“分擔保費支出”、“存出分擔保保證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分保往來單位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分擔保賬款。

2122 應付手續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向接受委託並在其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擔保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手續費。

二、發生應付手續費時,借記“手續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手續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擔保代理人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手續費。

2131 預收擔保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預收的擔保費。

二、企業向被擔保人預收擔保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擔保實現時,按實現的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擔保費收入”科目。被擔保人補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預收擔保費情況不多的企業,也可以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擔保費”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被擔保人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向被擔保人預收的款項;期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應由被擔保人補付的款項。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向被擔保人預收的擔保費。

2141 存入擔保保證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合同規定收到的擔保履約保證金。

二、收到保證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到期退還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擔保代償後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按原收取的擔保保證金或分擔保保證金,借記本科目或“存入分擔保保證金”科目,按收回的擔保代償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償金額,貸記“應收代償款”或“擔保賠償準備”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存入擔保保證金單位設定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收到的被擔保人存入的擔保保證金。

2142 存入分擔保保證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分出擔保業務按協議規定由分入擔保人存入的分擔保保證金。

二、按合同規定由分入擔保人存入的分擔保保證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到期退還給分擔保接受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擔保代償後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按原收取的擔保保證金或分擔保保證金,借記“存入擔保保證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擔保代償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償金額,貸記“應收代償款”或“擔保賠償準備”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分入擔保人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分入擔保專案存入的分擔保保證金。

2151 應付工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當通過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發給職工的款項,如醫藥費、福利補助、退休費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規定手續向銀行提取現金,借記“現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從應付工資中扣還的各種款項(如代墊的房租、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金及附加--代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職工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工資,應由發放的單位及時交回財務會計部門,借記“現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企業按規定將應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專戶儲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月度終了,應將本月應發的工資進行分配,借記“營業費用”、“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應當設定“應付工資明細賬”,按照職工類別分設賬頁,按照工資的組成內容分設專欄,根據“工資單”或“工資彙總表”進行登記。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應無餘額,如果企業本月實發工資是按上月考勤記錄計算的,實發工資與按本月考勤記錄計算的應付工資的差額,即為本科目的期末餘額。如果企業實發工資與應付工資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實發工資作為應付工資進行分配,這樣本科目期末即無餘額。如果不是由於上述原因引起的應付工資大於實發工資的,期末貸方餘額反映為工資結餘。

六、本科目按工資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2153 應付福利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二、提取福利費時,借記“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支付的職工醫療衛生費用、職工困難補助和其他福利費以及應付的醫務、福利人員工資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福利費結餘。

2161 應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確定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企業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根據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利潤分配方案確定的當期應分配給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實際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2171 應交稅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及附加費,如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以及應交的教育附加費等。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以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設定以下明細科目:

(一)應交增值稅;

(二)應交營業稅;

(三)應交所得稅;

(四)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五)應交教育費附加;

(六)應交房產稅;

(七)應交土地使用稅;

(八)應交車船使用稅;

(九)代交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在計提各項稅金及附加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營業費用”、“應付工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徵後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衝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收到返還的所得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

企業收到先徵後返的營業稅等,應於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稅金;期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多交的稅金。

2181 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除擔保外的其他保證金等。

二、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應付和暫收款項的類別和單位或個人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其他應付款項。

2191 預提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二、按規定預提計入本期成本費用的各項支出,借記“營業費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實際發生的支出大於已經預提的數額,應當視同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

三、本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預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項費用;期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實際支出的費用大於預提數的差額,即尚未攤銷的費用。

2192 擔保賠償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

二、企業提取擔保賠償準備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擔保代償時,根據其收回的

可能性分別借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或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分別情況處理:

(一)收到的款項等於原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項大於原代償款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償的款項分別貸記本科目和“應收代償款”科目,實際收到的款項大於原代償款的差額,貸記“追償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項小於原代償款的,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全部確認為應收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確認的代償款金額,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不足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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