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員工遇尷尬事,試用不合格員工賴著不肯走

來源:果殼範文吧 1.82W

紹興一家水處理公司最近有點“煩”,還處於試用期的員工,因為業績不佳,還屢屢拆公司的臺,公司勸其離職,她就是賴在公司不肯走人。

公司招聘員工遇尷尬事,試用不合格員工賴著不肯走

昨天上午,記者接到該公司負責人很無奈的電話,瞭解了讓人啼笑皆非的過程。

原來,這家水處理公司新近招聘了一名叫黃玉英的外地女員工,說好試用期為1個月。因為看到黃玉英所提供的簡歷上,以前的工作業績不俗,因此公司在試用期就開出了3500元的.月工資,如果業績很好,另有提成。

但是,才過了20多天,公司就發現不少問題,派她出了兩趟差,她不是跟對方業務單位吵架,就是在酒桌上自己先喝多,拆自己公司的臺,業績卻是一點也沒有。公司看她還有繼續想做的念頭,本著人性化管理,就讓她寫一份工作總結,讓她整理自己的工作思路,找找缺點和不足。然而她交上來兩張紙,內容是一大堆公司的不足,“指導”公司應該怎麼做,隻字不談她自己工作上的事。

公司總經理找她談話,告訴她這樣寫工作總結不行,她反而頂撞總經理說:“這是私人企業,我只聽董事長的。”

公司見她是外地人,在紹興就業也不容易,經過研究決定,發放她當月工資,另外再補貼一點錢,勸她離職。但是她死活不走,每天準時上班下班,坐在電腦桌前無所事事。後來公司把她所使用的電腦用密碼鎖了,她依舊坐在那裡,喝茶,發簡訊。

無奈之下,公司向她發出了律師函,她反而大發雷霆。“你們公司不就是看我一個外地女子好欺負嗎?想勸我走,沒有門。我沒有做錯什麼,你們憑什麼讓我離職?”搞得公司總經理哭笑不得。

記者從浙江某律師事務所某律師瞭解到,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在依法訂立的試用期內,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如當場辭退則需加付3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無需支付其他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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