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職工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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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渝府發 [2000] 47號)

重慶市職工病假工資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

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市勞動局渝勞辦發[2000]233號“關於貫徹執行《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口徑,以職工本人病休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但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的《員工休假管理辦法》規定:

“病假期間待遇

當月病假10天(含)以下,考核薪酬(指績效薪酬和獎勵薪酬,下同)按實際缺勤天數減發;10天以上、1個月(含)以內,當月只計發基本薪酬和福利。

連續病假或全年病假累計1個月以上,按以下標準計發基本薪酬:

在6個月(含)以內: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70%計發;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80%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90%計發;30年及以上的按95%計發。

在6個月以上: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60%計發;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5%計發;20年及以上的按70%計發。

這兩種規定的重要區別是計算病假工資的基數。市重慶市勞動局渝勞辦發[2000]233號規定的是“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口徑,以職工本人病休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規定的卻是按基本薪酬計算。

因此,我想請問:

一、重慶市勞動局渝勞辦發[2000]233號《意見》現在是否還是有效檔案,有沒有被新的規定所替代?

二、市府、市局的規定對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是否具有約束力?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在處理職工病假期間待遇問題上,是否應當遵行市府渝府發 [2000] 47號和渝勞辦發[2000]233號的規定?

三、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系統,在計算職工病假期間病假工資時的基數,究竟應該是依233號《意見》,照“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口徑,以職工本人病休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或是照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規定的按“基本薪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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