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錄取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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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高校

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錄取工作通知

為做好201x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錄取工作,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201x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試招生試點方案>的通知》(滬教委學〔201x〕58號)以及《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關於印發<201x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滬教考院高招〔201x〕37號)檔案精神,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具體日程安排詳見附件)。

一、春季招生的考試安排

本次春考的文化統一考試與應屆高三畢業生的語數外三門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同時進行。

二、成績公佈及成績複核

201x年2月1日20:00,公佈考生語文、數學、外語考試成績,同時公佈本市201x年普通高校春季招生最低錄取資格線。《考試成績通知單》由郵政EMS直接郵寄考生本人。

考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疑問,可於201x年2月23日9:00至24日16:00,在“上海招考熱線”網站申請成績複核。2月29日12:00起考生可再次登入該網站檢視複核結果。

三、高校自主測試

1.自主測試方案的公佈

各校需認真制定高校自主測試方案,報教委備案後向社會公佈。

各校應嚴格按照公佈方案進行自主測試,自主測試須安排在標準化考場中進行,並做好全程錄影、錄音,確保公平公正。

2.自主測試的網上確認

(1)“上海招考熱線”網站的確認

201x年3月1日10:00—3月4日16:00,文化成績達到最低錄取資格線的考生須登入“上海招考熱線”網站確認是否參加高校自主測試。逾期未上網確認者,視為自動放棄參加高校自主測試,即放棄春招的錄取。

(2)高校網站的確認

已在“上海招考熱線”網站確認參加高校自主測試的考生,在有關高校公佈自主測試資格線後,還須根據有關高校的要求,於3月9日—10日,登入高校網站,按高校規定的方式,進行自主測試考試時間的選擇與確認。

3.劃定自主測試資格線和公佈自主測試名單

各校根據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兩倍(民辦高校為三倍),在已網上確認過的考生中,依據公佈的招生章程和考生文化統考成績

從高分至低分劃定高校的'自主測試資格線,並於3月9日10:00前在各校網站向社會公佈,同步公佈測試考生名單及測試的時間、地點。

4.自主測試時間

201x年3月12日—13日

四、錄取及錄取確認

1.錄取依據

對報考資格線上的考生,有關高校可充分使用自主測試(面試或技能測試)成績,作為多元錄取的依據,真正體現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原則。

各校須根據事先公佈並經市教委予以備案的錄取辦法進行錄取。

2.關於預錄取及候補資格考生的確認工作

根據201x年春考的錄取檔案及實施方案,各校錄取完畢後,應在201x年3月16日至22日,在高校網站公示預錄取考生名單和候補錄取資格考生名單(不超過公佈計劃數的50%,須公佈候補排名順序)。

根據上述錄取原則,考生中將出現以下六種預錄取及候補狀態:

①同時獲得兩個專業的預錄取資格;

②僅獲得一個專業的預錄取資格;

③獲得一個專業的預錄取資格同時獲得另一個專業的候補資格;

④僅獲得一個專業的候補資格;

⑤同時獲得兩個專業的候補資格;

⑥未獲得任何一個專業的預錄取或候補資格。

針對上述六種不同狀態的考生,兼顧考生與高校的權益,特制定以下錄取確認及候補資格確認要求:

A.201x年3月23日9:00—12:00,第①—④類考生憑春招文化統考成績單原件選擇一個專業進行錄取確認或候補資格確

認。高校查驗考生有關證件,向確認錄取的考生收取成績單原件、發放錄取通知書;在確認候補資格的考生成績單原件上蓋章。

B.201x年3月23日15:00前,第⑤類考生憑春招文化統考成績單原件選擇一個專業進行候補資格確認。高校需在確認候補資格的考生成績單原件上蓋章。

C.201x年3月23日15:00後,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有關高校,預錄取已經確認候補資格的考生,同時在本校網站公示。

D.201x年3月24日,被預錄取的候補資格考生憑春招文化統考成績單原件到高校進行錄取確認,高校向確認錄取的考生髮放錄取通知書。(同時獲得預錄取資格和候補資格的第③類考生,若選擇候補資格確認,但未被候補專業預錄取的,可回原預錄取專業進行錄取確認)

E.凡是未至高校進行錄取或候補資格確認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相應的預錄取和候補資格。

F.根據市教委規定,預錄取考生(含列入候補資格名單被預錄取的考生)無論是否與高校確認錄取,一律不得參加當年的秋季大學聯考

各高校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成立以校領導為主的招生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小組,指導本校招生辦公室制定並具體落實各項招生規定和政策,並責成本校招生辦公室認真負責地做好自主測試及招生錄取工作。各校要從社會利益、考生利益出發,精心組織,

嚴格管理,規範操作,不斷完善招生工作制度,確保春季考試招生改革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

上海市教育考試院

201x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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