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宣告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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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宣告1

深圳市xx安全技術事務有限公司:

公司的宣告15篇

為貴公司安全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司承諾,下列事項足以代表我公司真實情況:

1、我公司是經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其合法性由我公司負責。

2、我司將提供評價工作中全部所需的資料給有關的評價人員審查,所提供的有關評價所需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均由我公司負責。

3、無違法、違紀、舞弊現象。

4、無蓄意歪曲或虛、虛報評價專案內容的情況。

5、無重大安全隱患。

6、無重大的不確定事項。

特此宣告!

  宣告人:

  (受委託單位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的宣告2

本次活動是一個自發的戶外運動,我們遵迴圈保、自助、節儉、自助、友愛的出行方式。無論活動大小、無論長線短線,都應簽訂戶外活動責任書。這是對領隊的保護,也是對參與者負責。

本活動為自助遊活動。遵循”自助,互助,環保”的原則,參加者必須對自己的安全負責,活動中發生意外,發起者和同行者有義務組織救援或改變行程,但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特此宣告!本領隊宣告中關於免除領隊賠償責任之約定效力,同樣及於本次活動副領隊、收隊及財務總管和隊員。活動開始後本宣告自動生效並表明你接受本宣告,否則,請在活動開始前退出!

免責條款

此次活動屬自助出行活動,當由於意外事故,突發氣候變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造成身體損害時,團隊的發起者和同行者有義務盡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轉的`損害,團隊的其他成員不負擔任何責任。團隊的任何一名隊員都應本著:“盡力救助,風險自擔”的原則參加這次活動,活動發起者和組織者亦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凡報名參加者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團隊的發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被損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宣告依法解決,凡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宣告。

代他人報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領隊同樣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公司的宣告3

因我司就xxx店的所有權與馬xx存在爭議,經公司研究決定,自xxx5年5月18日起,關閉該網店的銷售業務。自此以後該網店實施的任何行為、產生的.任何責任均與本公司無關。

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冒用本公司名義進行非法營利性活動及其他活動,不得利用本公司關聯資訊進行非法宣傳和銷售。否則,本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xxxx科技有限公司

  xxx5年5月18日

公司的宣告4

員工家屬住宿免責承諾書

為了確保公司生產秩序和本人家屬的生命安全,我願意根據公司的規定照看好家屬,決不出現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秩序和造成危害家屬生命安全的事情,如有違反,願承擔全部責任,現作如下宣告:

1、 家屬任何時間不進入生產車間及辦公區域。如發現在以上場所出現,本人願意接受公司任何形式的處罰。 2、 本人如需帶家屬入住,須事先向公司行政部提出申請,確認簽字後方可攜帶家屬入住。如拒絕簽字或未提出

申請,私自攜帶家屬入住者,以及攜帶不符合資格的家屬入住者,一經發現將取消乙方住宿資格。

3、 家屬入住宿舍,本人負有全部的照顧責任,出現任何意外或事故,均由本人自行承擔責任,除因公司承租房

屋或購置裝置本身的故障造成本人家屬的傷害,公司可協助員工對房屋承租方或裝置供應商進行索賠外,公司概不負責。

A、如家屬有摔傷、壓傷、碰傷、砸傷等人身事故傷害,其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 B、因用電原因發生安全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C、如家屬之間發生互相打架、糾紛等事件,本人願意承擔責任,與公司無關; D、如小孩(家屬)獨自在宿舍及其他場所玩耍發生事故,本人願意接受公司處罰; 4、本人應主動對親屬進行提醒和教育,使其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5、本人家屬入住宿舍後,應遵守以下基本住宿規定:

A、愛護宿舍區內的一切設施和物品,不得損壞,如有丟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

B、自覺維護宿舍區的整潔、衛生,不得往窗外傾倒汙水,丟棄雜物;嚴禁隨地吐痰,小孩不得隨地便溺; C、在宿舍樓及公共區域內嚴禁大聲喧鬧,以免影響到員工的正常休息; D、嚴禁在宿舍區內燃放煙火炮竹或進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

6、本人應主動告知其家屬公司制定的宿舍管理規定(包含上述第四條基本規定),並要求本人家屬嚴格遵守,且本人負有對其家屬的督導責任。

7、如本人家屬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經公司管理人員勸導後仍再犯者,公司將取消本人家屬的住宿資格。本人應在公司通知搬離的當日內使其家屬無條件配合搬離,否則公司有權一併取消本人的住宿資格;

8、本人如因生活需要購置用電類或用氣體類家用裝置的,應經公司行政部審驗登記後使用,否則,一經發現,公司有權收回,並作出相應處罰。

9、如違反以上條款所造成本人家屬(他人或小孩)傷害的,本人願承擔一切責任。

附:家屬登記表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xx金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公司的宣告5

本公司根據《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證券監管部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於x年4月獲得核准批覆,目前正在依法依規推進發行和上市工作。

就自然人顧某訴本公司侵犯其專利號為20xx10602045.8的"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及其方法"的專利糾紛,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書》相關章節予以了充分披露,披露內容包括本公司對於是否存在侵權的分析、涉訴業務對公司整體營業收入的貢獻和影響、相關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以及徹底消除不利影響的措施。

本公司確認,涉訴專利與本公司相關業務在技術方案、功能方法等方面不同,本公司不存在侵犯涉訴專利的`行為。同時,鑑於涉訴專利對應的業務對本公司整體營業收入的貢獻極低,x年佔比不到1%,因此,該訴訟所涉業務對公司經營活動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近日,有媒體報道《行侵權案原告舉報證監會發行部要求暫停前者IPO》,該報道引用了自然人顧某致中紀委的信件原文。本公司認真閱讀了該信件,我們認為,該信件內容大量資訊嚴重失實,存在誇大事實、曲解相關法律法規、刻意誤導公眾的情形。

本公司自成立以來,一貫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規。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過程中,我們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了如實、詳盡的陳述和披露。我們歡迎任何個人和機構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向監管機構反饋任何問題。但是,對於任何捏造事實和造謠中傷的行為,我們將堅決通過法律途徑,依法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公共自行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x年5月4日

公司的宣告6

尊敬的客戶:

您好!本公司業務員黃俊、謝欣,王琳,因個人原因已於20xx年11月30日前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上三位員工自離職之日起發生的所有業務關係均屬個人行為,同皇家物流有限公司無任何法律責任,如有涉及本公司的業務請及時聯絡本公司銷售經理!銷售聯絡電話:0755-837274XX。帶來的不便之處敬請諒解,為了給您的.貨物帶來安全和利益,請勿發貨至私人收件地址,我們願與您共創輝煌!

由此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以上內容敬請知悉,感謝您一直以來對皇家物流的支援與厚愛!

深圳市皇家物流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4日

公司的宣告7

中國盛寶投資集團是在政府支援下成立的,以金融服務為主導產業的大型投資集團,目前市場上有打著中國盛寶投資集團名義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在此,中國盛寶投資集團鄭重公告宣告,我集團及下設公司從未發行過任何數字貨幣,未來也不會發行數字貨幣,任何未經本公司許可使用公司名稱的行為,均屬侵權行為,我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特此公告!

本公司提請廣大市民及機構,謹防受騙。

  中國盛寶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年8月15日

公司的宣告8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於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於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後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於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於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專案,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閒娛樂等綜合性專案;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佈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餘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佈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後也不可能恢復。由於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願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係;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後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於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牆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佈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後,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牆。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後,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於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築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餘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割槽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餘家業主,其他建築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築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後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後,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築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佈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並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牆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於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築閒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託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願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願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於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願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願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於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麼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後,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後由於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業主的商鋪後,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佈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於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築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於閒置狀態。考慮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裡分割出售的150餘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於獨立商鋪。為有利於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現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援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佈局的工作,今後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佔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願,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於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於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閒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後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儘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儘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鑑於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後,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後,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後,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佈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於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鉅額資金閒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閒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於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於變更的情勢,那麼購房後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麼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後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後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願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託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並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並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佈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並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後新宇公司表示,願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併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牆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於繼續履行比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於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餘平方米的建築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餘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築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於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後,一併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並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於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並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願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於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的宣告9

我公司近日在微信中發現有一些不法經營者,以x集團的'名義銷售產品“xxx”減肥產品。針對該不法行為,我公司特作出以下鄭重宣告:我公司及我公司下屬企業(以下統稱“x集團”)從未生產過該產品,凡利用x集團名義通過任何途徑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均與x集團無關。

該不法銷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給消費者造成損失,嚴重侵犯我公司合法權益,給x集團聲譽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我公司嚴正告知相關不法經營者立即停止所有侵權行為,公開致歉並主動聯絡我公司協商損害賠償問題。否則,我公司保留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由於不法經營者拒絕履行上述義務導致的一切經濟損失應由其自行負責。

特此宣告。

  xxx集團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8日

公司的宣告10

我們夫婦有一未成年兒子名叫XXX(曾用名XXX,男,XX年六月一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我們於xxx年8月以兒子XXX的名義向遵義天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坐落於XX市XX路XX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編號:遵XX監證字第XX號)。現我們擬將上述房屋出售,因涉及未成年兒子的.利益,為保護未成年兒子XXX的合法權益,我們在此特作如下宣告:

一、我們出售上述房屋所得將全部用於未成年兒子XXX的教育和撫養,改善生活環境,提高撫養未成年兒子的家庭生活條件;

二、我們的收入足以確保履行對未成年兒子的法定撫養義務;

三、我們保證出售兒子上述房屋行為不損害兒子的任何合法權益。

上述宣告內容,是我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決無欺詐、受脅迫,否則自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特此宣告

公司的宣告11

近日,我司發現名為“xxx創業俱樂部”的微信賬號釋出“國家領導人蔘觀xxx”的`虛假資訊,並發現某網站進行了轉載傳播。對此,我司嚴正宣告如下:

一、我司未釋出任何國家領導人蔘觀公司的資訊和圖片。

二、我司現有官方認證社會化媒體賬號為:

官方微信:xxx微刊、xxx業務導航、養生固本健康人生、xxx服務;

新浪官方微博:xxx中國

三、“xxx創業俱樂部”微信,擅自盜用我司名稱、標識註冊賬號,我司現已就其釋出虛假資訊一事展開調查,並將依法維護公司權益。

四、我司重申:

1、任何組織或個人以xxx名義釋出虛假言論和資訊,或以xxx及旗下品牌、公司領導人名義註冊社會化媒體賬號、使用頭像及釋出資訊的,均屬於侵權行為。

2、提醒廣大業務人員及消費者,謹慎對待各種假借我司名義釋出的資訊,以防受騙,並協助公司進行監督。如發現虛假資訊及非法賬號,請及時向公司熱線xxxxxxxxxxx來進行反映。

五、某網站未經核實,轉載虛假資訊並發表言論,引起社會公眾誤解,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我司將採取進一步法律措施,維護合法權益。

特此宣告。

公司的宣告12

作為一家全國性的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近年來我行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不斷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要求,努力做好小微金融服務。x年至今,累計投放小微企業貸款1398億元,支援了60多萬戶小微企業的發展。

對於近日媒體報道的我行支行"小微採購卡"被"餐飲有限公司"用來謀取私利一事,我行高度重視。x年6月,在"餐飲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我行為其30名加盟商授信髮卡,共計3000萬元,申請資料均為持卡人本人親筆簽署,相關手續齊全。目前,30名加盟商已歸還貸款本金1330萬元,有部分加盟商拖欠我行貸款本金1670萬元,我行正在依規清收化解。

對於媒體報道反映的"餐飲有限公司"涉嫌造假,利用"小微採購卡"謀取私利的.情況,我行正在進行認真核查。如情況屬實,我行將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中國xx銀行

  x年8月2日

公司的宣告13

我單位(名稱)淄博_____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企業產品標準(名稱、編號)_______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已經專家審定,並按照規定程式由企業法人代表批准釋出,符合如下要求:

a)(相關法律法規名稱)《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b)(相關強制性標準名稱及編號):c)(相關產業政策):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相比,主要技術指標較推薦性標準:高/一致/低。其原因是:

我單位對提供的與該標準有關的備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保證所生產的產品執行該標準,並對該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後果承擔責任。

我單位對違反上述宣告導致的'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企業蓋章)

  __年_月_日

公司的宣告14

合同個人遺失證明

茲有北京網路技術有限公司 分公司的商務代表

於 年 月 日由於

原因(損壞/銷燬/遺失),不慎將蓋有北京中搜網路技術有限公司 分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丟失。其中所丟失的

合同號碼為: , 共 份;

合同號碼為: , 共 份;

合同號碼為: , 共 份;

合同號碼為: , 共 份;

每式一份 聯,並蓋有公司合同專用章。

已經無法向北京中搜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歸還。

商務代表 宣告:因上述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全部由商務代表負責。北京中搜網路技術有限公司 分公司不再對該合同的內容負任何責任。

商務代表簽名: 商務經理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日期:

日期:

公司的宣告15

鑑於市場上存在因偽造、越權使用公司公章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公司權益受損的事件,為維護我司合法權益,我司鄭重宣告:

對於任何機構或個人偽造或使用偽造的我公司公章的行為,我公司一經發現,將依法及時報送司法機關;使用偽造的我公司公章簽署的任何協議、檔案等,對我公司均不具法律約束力,給我公司帶來損失的`,我公司將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xx期貨有限公司

  x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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