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情況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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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情況的調查報告

受家庭暴力行為是對女性人格尊嚴、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權利的粗暴侵犯與踐踏,也是對女性精神、心理等方面的嚴重損害和摧殘。自開通12338熱線以來,丹陽市婦聯共接到各類婦女來訪、來信、來電198起,其中自述遭受家庭暴力的56起,佔28%,遭受嚴重家庭暴力(構成輕微傷及以上情形)的3起。家庭暴力不僅給女性自身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現象折射出了女性當下整體的生存狀態,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並採取措施遏制這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分析

1、家庭暴力多存在於“四低”的家庭成員中,即施暴者和受害人的年齡較低,經濟收入較低,文化程度較低,就業層次較低。如:司徒鎮有一上訪女性,由於文化程度低,又沒有工作,婚前和丹徒一工廠保安相識、相戀、結婚夫妻恩愛,並生育一個可愛的女兒。二年後丈夫考上交警職業,地位變了,經濟收入也穩定了,對妻子的要求也就高了,一到家就挑三揀四,看什麼都不順眼,稍有不順就對妻子使用家庭“冷、熱”暴力,並祕密和第三者同居,對老婆、孩子不聞不問。

2、由於婚外情等其他家庭矛盾引發家庭暴力。近年來,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變化,貪戀婚外情導致家庭暴力的情形佔到了一定比例。一些男性在外與“二奶”長期非法同居,生兒育女。妻子稍有反抗,便會招致家庭暴。20xx—20xx年,在來訪接待中,因為婚外情而導致家庭暴力的情形佔到了21%。如;界牌有一當事人上訪,結婚21年,丈夫多次花心、屢教不改,經常明目張膽和第三者來往,一說就打,並且用皮帶抽的女方身上遍體鱗傷,自己還是選擇忍讓看在二個小孩子份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選擇不離婚。除此之外,婆媳等家庭矛盾、父母分家析產等瑣事也會引發家庭暴力。如:市婦聯接訪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將妻子打成耳膜穿孔,法醫鑑定為輕微傷,起因就是妻子與婆婆之間的家庭瑣事。

3、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大部分受暴女性尤其是容忍暴力的女性往往受傳統道德的影響很深,認為男人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氣壯地對暴行進行控訴和反抗;有的受暴婦女出於自尊,怕說出去很丟人而選擇默默忍受。

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是男女雙方在資源佔有方面的差距,最終導致女性經濟上的弱勢地位、政治上的無權狀態、文化上的消極評價。新中國成立後,男女平等參與經濟活動和同工同酬的權利得到有效保護,男女在經濟領域的平等上取得了長足進步,為女性的自由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幾千年來男主外女主內的固定看法,造成了男女對待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不同方式,當發生矛盾時,男人會想方設法控制女人來迎合既定的性別規範。一些人認為打老婆孩子是很正常的,根本意識不到這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

二是隱性輿論對潛意識的控制。規勸摻雜著恐嚇進入女性的潛意識,女性在現實中一旦遇到規勸中所述情形時,恐嚇就會不自覺地發揮作用,讓人不敢採取盔一步的行動。比如,女性在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後,她的第一個念頭也許是離婚,可她的親友卻出於好意地規勸她:“如果你跟他離婚,以後不好找物件怎麼辦?”“再找一個可能還不如他呢!”“萬一找不到物件,一個人遭人欺負怎麼辦?”等等。這樣的潛臺詞對精神的影響比直接的言說更深。到婦聯來尋求幫助的婦女中,常常會有婦女存在矛盾的心理狀態,一方面無法忍受丈夫的施暴,但另一方面又不願意離婚,一味的希望通過婦聯的勸導阻止丈夫的暴力行為。

三是法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並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於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

三、制止對女性家庭暴力行為的建議

第一,加大對婦女權益保護的力度,均衡分配男女平等權力。過去制定的許多婦女政策多是側重於對女性的保護,而真正能改變女性不平等地位的是均衡分配兩性權力。首先,鼓勵女性充分就業,提高女性的經濟地位。其次,變革傳統的性別規範,提高女性社會地位。健康的性別規範應該基於平等和尊重,不斷提高女性的自信心和社會參與度。

第二,加強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力度。從微觀層面上進行救助是受暴女性最迫近的需要,以往除了忍受暴力,社會幾乎沒有為女性受害者提供合乎理性的選擇機會。為了能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局面,可以考慮採取以下措施:建立強有力的反家庭暴力聯盟;賦予婦聯組織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方面以更大的權力;完善警察干預機制,強化訴調對接、公調對接機制,加快婦聯組織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建立,在法院判決離婚時,強化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賠償與保護。

第三,增強婦女自身的防暴能力。女性在力量上比不過男性,但在靈活度上佔優勢,女性有必要學習一些適合自己身體特點的防身術以抵擋暴力侵害,防身與健體並舉。這類防身術大都具有“以柔克剛、借力打力”的特點,例如:女子防身術、柔道、太極、跆拳道、 擒拿術等。女性增強抵抗力不是為了以暴制暴,而是以暴預暴,一旦暴力侵害發生時,女性可以有效行使正當防衛權。鑑於男女體力起點的不平等,法律應該允許女性在被家庭暴力侵犯時擁有適當的“事前防衛”權。

第四,加快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更要明確法律責任:對家庭暴力施暴者,給受害人造成身體、精神、經濟損害,尚不構成犯罪者,給予行政處罰;對屢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訴的,可給予刑事處罰;施暴者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殘、或因傷殘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相關法律從嚴從寬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對因政府相關部門不作為、失職、瀆職,特別是政法部門中的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有關人員,違法執法,造成受害人傷害後果的應該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對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戀、和同居者等造成的傷害,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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