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體裁二年級手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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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體裁是指文學作品的具體樣式,它是文學形式的因素之一,簡稱“文體”。有關文學體裁的手抄報,歡迎大家一起來借鑑一下!

文學體裁二年級手抄報

文學體裁的分類

大體分類

各種文學體裁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逐步地形成了各自的特點,這些特點具體地表現為形象塑造、情節構想和語言運用等方面。各種文學體裁由於在反映社會生活、表達思想感情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效能,因而使得它們彼此相互區別開來。歷來的作家、文學評論家,為了研究、掌握各種文學體裁的規律、特點,以推動文學創作和文學評論的發展,不斷地對各種文學作品進行歸納分類,於是出現了一些文體分類的理論、著作。歷來對文學體裁的分類,有各種不同的標準,因而也有各種不同的分類法。我國最早的分類法是兩分法,即把文學體裁按有韻無韻分為韻文與散文兩大類。但是,“五四運動”以來國內最常見的分類法則是兩種:一種是“三分法”,一種是“四分法”。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又誕生了另外一種新的文學體裁劇小說,從而產生了“五分法”。

文學體裁二年級手抄報 第2張

兩“法”分類及其各類特點

“三分法”就是把各種各樣的文學體裁依據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劃分為三個大類:敘事類,抒情類,戲劇類。這種分類標準在外國相當流行,從亞里士多德到別林斯基都是採取這種分類法。亞理斯多德(公元前384一前322年)早就明確地指出:文學模仿現實有三種方式,“既可以像荷馬那樣,時而用敘述手法,時而叫人物出場〔或化身為人物〕,也可以始終不變,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還可以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摹仿”①。這是“三分法”最早的說明,所謂“像荷馬那樣”指的就是敘事(史詩)類;“用自己的口吻來敘述”指的是抒情類;“使摹仿者用動作來模仿”指的就是戲劇類。亞理斯多德以後,西歐一些著名的文學評論家,都沿用這種分類標準。例如,賀拉斯(公元前65一前8年)雖然沒有專門討論文學體裁的分類,但當他說到“用什麼詩格來寫”時,實質上也是按亞理斯多德的說法分成三大類。②波瓦洛(1636一1711年)就談得更加明確,他在《詩的藝術》中,專章地討論了被他看成是“次要的詩類”的抒情作品的寫作,文專章地討論了所謂“主要的詩體”悲劇、喜劇同史詩作品的寫作③,同樣是採取了“三分法”。到了別林斯基(1811一1848年),“三分法”這種分類標準就得到更詳盡、更充分的說明。別林斯基不但明確地把文學體裁劃分成史詩類、抒情類和戲劇類,而且研究它們的各種具體樣式及其演變,認為“詩只有三類,再多就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了”④。

依據“三分法”,敘事類指的是通過事件的描述來刻劃人物性格,藉以反映現實、表達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觀點滲透在對具體事件的描述中,“一切內在因素深刻地滲入外在因素,以致這兩方面——內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現為一確定的、自成一體的現實——事件。這兒看不見詩人;一個造型明確的世界自己發展著,詩人彷彿只單純他講述那自動完成的一切”①。由於這類作品的作者是從旁敘述的,同時它又可以讓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麼限制,因此,它對現實生活的反映可以達到很廣闊、很充分的程度。這類作品包括敘事詩、小說、寓言等。

抒情類指的是那些通過作者抒發某種思想感情來反映現實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達了他對現實生活的感受及其愛憎的感情,並透過它去反映現實,感染讀者。“在這兒,詩停留在內在因素、感覺和思索階段的思想中;精神從外在現實退居為其自身,並且把自己內在生活(它把一切外在的東西轉變為自身)之無盡紛繁的色彩賦予了詩。在這兒,詩人的個性是佔主要地位,我們只有通過詩人的個性去感受和理解一切。”②這類作品一般都沒有什麼完整的情節,篇幅往往比較短小。它包括抒情詩和抒情散文等。

戲劇類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臺上,讓人物通過行動來表現性格的作品。在這類作品中,“和在史詩類中一樣,也有由各種主觀和客觀力量所促成的某種現實事件在發展;不過,這種事件不是純外在性的。在這兒,事件不是突然對我們呈現,而是有所準備:它從對我們隱祕的主動力出發,經歷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後回落於其自身中,——是的,在這兒,我們看到了發自個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發生的過程。從另一方面說,這些性格並不停留在自身裡,而是不斷地外顯,並且要在實際利害中不斷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內在一面的內容”①就是說,這類作品既具有敘事類作品的特點——有完整的情節,又具有抒情類作品的因素一一可以通過人物來抒情;但是它既不同於抒情類,也不同於敘事類,亦不是兩者簡單的湊合。它具有自身的特點,正因為這樣,它才可以獨立存在。這類作品,包括悲劇、喜劇、正劇等。

“以上是“三分法”的基本理論。至於“四分法”,就是把一切文學作品,根據它在形象塑造、體制結構、語言運用和表現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點,進行歸納分類,分別歸人四個大類,詩歌、小說、散文、戲劇文學。這種分類法在我國比較普遍地被採用。由於在我國的文學發展過程中,詩歌、散文這兩種體裁出現得最早,小說、戲劇是以後才逐步成熟起來的(世界各國文學的發展大體也是如此),因此,我國最早的文學體裁分類只有詩歌和散文兩大類,不過,歷代的文學批評家往往又把它們細分為若干類。曹丕在《典論·論文》中說:“夫文字同而未異:蓋奏議宜雅,書論宜理,銘諱尚實,詩賦欲麗”②這說明,曹丕根據他對文章的“本同”和“未異”的'認識,把文章(當時人們還沒有把一般文章和文學作品區別開來)分成四類:奏議、書論、銘誄、詩賦。從當代的觀點來看,這四類歸併起來,其實也只有詩歌和散文兩類而已。曹丕之後,隨著創作成果的進一步豐富和創作經驗的逐步積累,隨著人們對文學本質、特徵的進一步認識,文學體裁的分類也就有了某些發展。例如,陸機的《文賦》、摯虞的《文章流別志論》、蕭統的《文選序》、劉勰的《文心雕龍》等等,都對文學體裁分類提出了見解。只是由於人們沒有能夠很好地從實質上去掌握文學體裁的分類標準,因而有些分類仍不免流於形式,有的人甚至把它們分成一、二百類,弄得十分繁瑣。宋元以後,小說、戲劇文學有了發展,但在文學分類上卻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注意,因為在那時,無論是小說還是戲劇,都是被封建統治階級的文人排斥在文學之外的。晚清時期,由於資產階級改良派和革命民主派對小說、戲劇的重視與倡導,外國的小說、戲劇作品翻譯漸多,同時本國創作的小說、戲劇作品也逐漸引起社會的重視,當時各雜誌和文學論著中對文學體裁的分類,實際上已開始採取了四分法。五四運動以後,隨著文學革命運動的開展,新詩歌、新小說、新劇本以及散文小品的創作,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那時國外關於文學體裁分類的理論也被介紹過來,於是,“四分法”就在繼承過去文學分類法的優點和吸取外來分類法的長處的基礎上明確地確定下來。魯迅在論小品文時說,“五四”以來“散文小品的成功,幾乎在小說戲曲和詩歌之上”①。這就是採用“四分法”的分類標準。三十年代魯迅、茅盾等所編的《新文學大系》,也是按小說、詩、散文、戲劇四類來編的。

文學體裁二年級手抄報 第3張

兩“法”結合————詩歌

在“四分法”中,詩歌一類包括著“三分法”抒情類中的抒情詩和敘事類中的敘事詩,其所以把這兩者合在一類稱為“詩歌”,乃是因為兩者在塑造形象、組織結構和語言運用上都有著很多共同點。小說一類,在“三分法”中是屬於敘事類中的一部分。由於它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為中心,在性格刻劃、情節敘述、環境描寫、結構安排和語言運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點,與詩歌、散文比較起來有明顯的區別,加以這種體裁在現代最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大類。散文一類,是指小說、詩歌、戲劇文學之外的一切文學體裁。它的範圍很廣,屬於抒情類的抒情散文可以歸人這一類,屬於敘事類中的遊記、雜記、報告文學、傳記等也可以歸入這一類,甚至還包括夾敘夾議的雜文、小品等。把散文作為獨立的一個大類,是因為這類體裁的作品題材廣闊,風格多樣,它既不同於詩歌、小說和戲劇文學等類的作品,又確具文學的基本特徵。同時,這也可以糾正某些對於文學的狹隘理解,防止把一些富有文學價值、具有文學特點的作品排斥於文學之外。至於戲劇文學一類,同“三分法”中的戲劇類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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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與意義

在文學體裁的分類上,不論是“三分法”還是“四分法”、“五分法”,都只是相對的。因為,有些文學體裁在它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往往吸收了其他文學體裁的某些因素,因而形成了這一體裁和那一體裁互相交叉的情況。例如,散文詩這種體裁,按它所表現的內容來說,它具有詩的素質,飽含著作者強烈的感情和想象,但它又是以散文的形式出現的,在體裁上同詩歌頗有區別,不如說更接近於散文。這種體裁,如果用“四分法”來劃分的話,是既可以歸人散文也可以歸人詩歌的。這是一種情況。其次,有些文學體裁,作者在運用的時候,為了更好地表現生活和吸引讀者,往往吸收和運用了別的文學體裁的特點。例如,詩劇就是明顯的例證,就整體看,詩劇是屬於戲劇類的,但它中間的唱詞卻是用詩的形式寫的,獨立出來也就是詩歌。此外,有些體裁,由於大家對它的內涵解釋不一,因而在涉及到具體作品的歸類時就有些困難。例如,寓言可歸入小說,也可歸人散文;而報告文學和短篇小說有時就不那麼容易分得清楚。至於在同一類中的具體名稱或界限不易劃清(如長篇小說和中篇小說的界限),那就更是司空見慣的事了。別林斯基在談到“三分法”時說:史詩、行情詩、戲劇“彼此有別地存在著,但是,當它們呈現在個別詩作裡的時候,它們並不總是明確地劃分著的。相反地,它們常常混合在一起,以至有的在形式上是史詩類的作品,卻具備戲劇的特性,或者相反”①。這種情況在“四分法”中也是同樣存在的。這就充分他說明了文學體裁分類的相對性,說明分類只能是大體的,而不是絕對的。

文學體裁的分類不但是相對的,而且也是隨著文學創作實踐經驗的豐富發展而不斷地發展的。前面已經說過,文學體裁在歷史上是有它的形成、發展過程的,當創作實踐中某種文學體裁還沒有產生或者還沒有成熟的時候,它在體裁分類的理論上也就不可能反映出來。例如,在我國的文學史上,由於小說、戲劇成熟較晚,所以在文學體裁的分類理論上,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只分為詩歌、散文、神話三大類。其次,某一種文學體裁產生之後,仍然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因此,研究文學體裁的分類,也需要注意它們在不同時期的不同情況。例如,我國的小說這一體裁,就經過了六朝志怪、唐宋傳奇、宋元話本到明清章回小說和“五四”以後的新小說等不同的發展階段,而各個階段都有著不同的特點。人們對文學體裁進行分類,普遍地採用“三分法”或“四分法”,這除了有歷史原因以外,主要是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的。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創作經驗的積累,為了表現新的生活,新的文學體裁必定會不斷地產生,因而文學體裁的分類法,也就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比如,隨著近代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特別是攝影技術與錄音技術的發展,在戲劇藝術的基礎上,產生了電影藝術這一綜合藝術的新形式,因而又相應地誕生了電影文學這一新體裁。其他如廣播小說、電視劇、科學幻想小說等等,都是近代以至現代才出現與發展起來的新體裁。因此,倘若凝固不變地看待“三分法”、“四分法”,則無法適應新體裁不斷湧現的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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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法”各自之優缺點

以上我們著重地介紹了兩種最常見的文學體裁的分類法——“三分法”和“四分法”那麼,這兩種分類法的優缺點何在呢?在本書中,我們又將採用哪種分類法呢?

“三分法”根據塑造形象、反映生活的不同方法來分類,抓住了各類體裁的文學作品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特點,具有相當強的概括力。但是,它僅僅從敘事的、抒情的、戲劇的這三個不同的方面來分類,忽視了各類體裁的文學作品在體制、結構、語言等其他方面的特點,因而把一些基本特點相同的、本來應同屬一類的文學體裁,分割開來了。例如,把詩歌中的行情詩和敘事詩,散文中的抒情散文和敘事散文,生硬地割裂開來,分別歸入兩類。這樣做的結果,抒情詩和敘事詩、抒情散文和敘事散文的共同特點,反而易於被忽視。

“四分法”的長處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幾點:一、劃分時不但注意到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而且也注意到體制上的差別,比較符合我國的傳統習慣。在定名上比“三分法”具體,容易掌握,容易把它的名稱同它的特點聯絡起來。二、小說這種體裁從產生以後,發展很快,特別是近代以來,它在文學創作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把它獨立劃分為一大類,符合文學創作的實際情況。三、散文是一種很靈活的體裁,在我國文學發展歷史中,有著光輝的傳統和豐富的遺產。從先秦以來到“五四”以後,散文領域中出現了很多優秀名篇,產生了很多偉大作家,把散文列為獨立的一類,既符合文學創作的實際情況,也有利於批判地繼承我國文學的優秀傳統,繁榮社會主義的文學創作。因此,在本書中,我們採用了“四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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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文學體裁:

詩歌

用高度凝練的語言,形象表達作者豐富情感,集中反映社會生活並具有一定節奏和韻律的文學體裁。

劇小說

劇小說,又稱小說劇,融和劇本與小說的元素,使其像劇本、又像小說,正體現了市場的需求而產生的文學體裁,是21世紀當之無愧的五大文學體裁之一,誕生這一文學樣式的是劇小說《靈仙》。

劇本

劇本,是戲劇藝術創作的文字基礎,編導與演員根據劇本進行演出。與劇本類似的詞彙還包括指令碼、劇作等等。它是以代言體方式為主,表現故事情節的文學樣式。

劇本是舞臺表演或拍戲的必要工具之一,是劇中人物進行對話的參考語言。

劇本,是一門為舞臺表演服務的藝術樣式,區別於戲劇和其他文學樣式。

小說

小說:以刻畫人物形象為中心,通過完整的故事情節和環境描寫來反映社會生活的文學體裁。

人物、情節、環境是小說的三要素。情節一般包括開端、發展、高潮、結局四部分,有的包括序幕、尾聲。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 小說按照篇幅及容量可分為長篇、中篇、短篇和微型小說(小小說)。按照表現的內容可分為科幻、公案、傳奇、武俠、言情、同人、官宦等。按照體制可分為章回體小說、日記體小說、書信體小說、自傳體小說。按照語言形式可分為文言小說和白話小說。

小說與詩歌、散文、戲劇,並稱“四大文學體裁”。

小說刻畫人物的方法:心理描寫、動作描寫、語言描寫、外貌描寫、神態描寫,同時,小說是一種寫作方法。

散文

散文是一種作者寫自己經歷見聞中的真情實感、靈活的文學體裁。

而“散文”一詞大概出現在北宋太平興國(976年十二月—984年十一月)時期。

《辭海》認為[1]:中國六朝以來,為區別於韻文和駢文,把凡不押韻、不重排偶的散體文章,包括經傳史書在內,概稱“散文”。後又泛指詩歌[2]以外的所有文學體裁。

隨著時間發展,散文的概念由廣義向狹義轉變,並受到西方文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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