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關於戒毒相關的手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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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戒毒的手抄報:管理、教育

2016關於戒毒相關的手抄報

第十四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教育制度,寓教於管,管教結合,教育挽救戒毒人員。

第十五條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成年和未成年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情況,按生理脫毒、心理治療、身體康復等分割槽管理。

第十六條 強制戒毒所戒毒治療區實行封閉式管理。除管教、醫護、工勤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所長批准,不得進入戒毒治療區。

第十七條 強制戒毒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巡視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戒毒人員逃跑、自殺等事故和其他危害強制戒毒所安全行為的發生。

第十九條 強制戒毒所對因毒癮發作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或者實施其他危害行為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專人看護或者隔離等保護性措施,防止發生傷亡事故。

第二十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教育戒毒人員遵守《強制戒毒人員行為規範》和強制戒毒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配合治療,接受教育。

對違反所規的,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警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強制戒毒所所屬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吸毒危害以及性病、艾滋病知識等教育。

對女性戒毒人員的談話教育,應當由女民警或者兩名以上民警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對戒毒人員的教育,可以採取集中講課、個別談話、社會幫教、親友規勸、現身說法等多種形式進行。

強制戒毒所應當組織戒毒人員收聽廣播、收看電視、閱讀書報、參觀學習、自編自演文藝節目等活動,活躍戒毒人員生活。

第二十三條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的日常生活實行規範化管理。管教民警對戒毒人員應當實行面對面的直接管理,應當熟知所分管的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時掌握其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思想教育工作。醫護人員應當隨時掌握分管的戒毒人員的治療和身體康復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主動坦白自己違法犯罪行為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對於舉報、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應當給予獎勵。

強制戒毒所發現戒毒人員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尚未處理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間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宜在強制戒毒所戒毒的,強制戒毒所應當報經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發給《強制戒毒人員限期所外戒毒通知書》,讓戒毒人員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暫住地派出所的'監督管理下,限期所外戒毒。

限期所外戒毒時間計入強制戒毒期限。限期所外戒毒期滿,經檢查已經生理脫毒的,強制戒毒所應當為其辦理出所手續,發給《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允許戒毒人員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探訪,探訪由強制戒毒所統一安排。探訪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強制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探訪。

捎帶或郵寄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必須經強制戒毒所檢查,確認無違禁品並登記後,才能交戒毒人員本人。

第二十七條 辦案單位詢問戒毒人員,應當出示辦案單位證明及辦案人員有效證件,辦理登記手續,經所長批准,在所內指定地點進行。詢問時,辦案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十八條 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間,遇有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需暫時離所的,由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寫出書面保證,經所長批准並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後,可以離所。離所期限不得超過三日,離所時間計入強制戒毒期限。

第二十九條 對於已辦理刑事拘留、逮捕手續關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收容教育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員,確需在強制戒毒所進行生理脫毒治療的,由看守所和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強制戒毒所治療。治療期間的監護工作由原監管場所派人承擔,生理脫毒後立即押送回原監管場所。

第三十條 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期間死亡的,強制戒毒所應當通知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組織法醫或者指定醫生作出死亡鑑定,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檢驗後,填寫《強制戒毒人員死亡通知書》,通知死者家屬、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對於家屬不予認領的屍體,由強制戒毒所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拍照後處理。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死亡鑑定等有關情況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戒毒人員對強制戒毒決定不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強制戒毒所應當及時將材料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對於戒毒人員舉報、揭發和控告強制戒毒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材料,強制戒毒所應當及時送交有關部門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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