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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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十一施行 首負責任制確保消費者及時獲賠

食品安全法賠償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食品安全法》,正確審理食品糾紛案件,嚴厲制裁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最高法在通知中要求,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中,要堅持嚴懲重處的原則,正確運用懲罰性賠償和連帶責任的規定,向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嚴格追責,讓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對於利用自己的網站銷售食品者,應該承擔經營者的民事責任,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不盡法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不再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為要件;要堅持嚴肅執法,嚴厲制裁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嚴格把握適用價款十倍賠償、損失三倍賠償和一千元保底賠償的要件,嚴格區分製售不安全食品與不合格食品、食品標識瑕疵等法律責任;要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設身處地為消費者排憂解難,減少他們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在《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首負責任制,其核心就是讓消費者及時獲得賠償。最高法要求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過程中,既要確保首負責任制度落實到位,又要區分生產者與經營者的不同歸責原則;既要讓消費者儘早的實現權利,又要讓真正的違法者受到懲罰。消費者因為不安全食品受到損害,無論是向生產者還是向經營者索賠,無論誰是責任人,均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作出賠償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沒有責任,其承擔的是替代性的中間責任,有權向責任方追責。

最高法要求,要堅持以法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以溯及既往為例外,正確把握新法和現行法律適用的界限。《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後,因為消費者購買、食用食品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後,對其實施前的'食品交易行為和事件起訴的案件,適用現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買賣合同、餐飲服務合同成立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的,合同的履行或者損害的後果發生在新法施行後的,可以適用新法的有關規定;《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經終審,實施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食品安全法》規定了法律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時,食品合格但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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