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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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加班,是與企業和勞動者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一份關於中國企業員工加班狀況的調查報告顯示,“80%的企業存在多數員工或部分員工經常加班的現象,其中10.77%有加班補償的規定,但從來沒有執行;33.46%的企業沒有加班補償的規定,員工加班淪為義務加班”。近年來由於加班工資支付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的比例越來越高。

典型案例

今年五一節期間,某公司因接待外賓參觀,安排產品除錯車間的10位員工加班一天。後來又安排他們補休了一天。6月初發工資時,10位員工均沒有領到加班工資,隨即一起提出質疑。公司辯解稱五一節加班是由於接待外賓的工作需要,而且後來也安排了補休,拒絕再發加班工資。10位員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補發其五一節加班工資。後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支援了10位員工的訴求。

相關規定解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勞動者索要加班費的勞動爭議案,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國家及上海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加班的程式限制、時數限制、加班工資的計算、加班工資的追索時效均做了詳細規定:

(一)加班的程式限制

需經與工會和勞動者的雙重協商程式,如果工會和勞動者不同意,則用人單位沒有權力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二)加班的時數限制

加班的時數受到了嚴格限制,不能夠任意延長。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則不受上述程式和加班時數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13條規定:“平日加點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應是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可見,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當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而不是以包括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在內的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內,或在法定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繼續生產勞動所支付的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應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點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公休假日內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的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只有在完成定額任務且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日工作時間之後,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才視為加點;在休息日或節假日,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即視為加班。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加班加點期間完成的產品件數乘以單位產品的工資金額。

春節加班費不能一刀切演算法

春節7天假其實由兩部分組成,即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據介紹,2月2日、3日、4日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加班的,應按300%支付加班工資。2月5日至8日是休息日,在此期間安排加班的,如不能補休,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資。

對於加班工資基數,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則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這位負責人強調說,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目前,西安市城六區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860元。

計算公式如下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以月薪2000元為例,如果春節假期加班7天,則應拿到1563元加班工資。

休息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工資報酬是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從用人單位獲得的勞動報酬。一般來說,勞動者沒有向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是沒有工資的。但是,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依法帶薪年休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應該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過,這些假期不包括休息日。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將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在休息日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應該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正常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認為另外100%的加班工資已經包括在正常發放的工資之中,因此只支付100%的加班工資。

網友提問:公司開始說一週休息2天,是週六日,後來培訓時,說是倒休,一週2天,但不是六日,然後上班了,突然說年底業務忙,加班,每週休一天,倒休,加班那天沒有基本工資,只看提成,可是我們提成很少,加班很累,休息也不夠,怎麼辦?昨天籤合同了,我看見合同上寫一週工資時間是40小時,可是我們不是,加班上面沒說怎麼給?那如果以後公司給我們把少休的幾天補給我們,我們這幾天加班就不用要加班費了吧? 北京律師周甲德回答:1、公司應發加班工資,發放標準是: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公司應當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同時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

如果是適當安排調休,畢竟還要繼續工作,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靈活處理

延伸閱讀:

節假日加班工資規定

1、 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月工作小時數:20.83×8=166.67小時/月。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月工資收入÷174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如果地方有工資支付條例或辦法的,還包括這些條例和辦法

2、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對“日工資、小時工資”折算方法的演變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也釋出了一個勞社部發〔2000〕8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的全文為“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可見,當時,並沒有區分“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而是規定“工資折算”按“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進行操作。所以之前關於加班工資折算並沒有像現在這樣導致理解的分歧。

但,二00八年一月三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勞社部發[2008]3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將“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作了區分,規定:“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這種規定顯然更為合理,因為法定節假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發放工資的。換句話說,法定節假日是視為工作來計算和發放工資的,如同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參加法定社會活動一樣。反過來說,如果折算工資要剔除法定節假日的話,那是不是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參加法定社會活動也要剔除呢?如果都剔除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會帶來操作的煩瑣。

3、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工作並不是 “另行支付”三倍工資,而是“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顯然,《勞動法》的規定並不是規定“另行支付”,而是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應當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尤其要注意的是,《勞動法》這裡的表述也不是所謂“加班工資”,而是“工資報酬”,也就是說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全部工資報酬,並不是像有些人認為的,除了應當支付的法定節假日工資之外還須“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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