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論文2500字物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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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與知識的關係,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識不是能力,但卻是獲得能力的前提與基礎。而要將知識轉化為能力,需要個體的社會實踐。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大家準備的經濟法論文2500字。

經濟法論文2500字物權保護

一、物權保護機制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徵。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權支配他人的資產(財產),而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其特徵為:1.支配性;2.排他性;3.絕對性;4.轉讓性。

由於物權的本身特性,使物權容易遭受來自眾多的不特定的義務主體的侵害,這種侵害的方式可能是各種各樣、不計其數的,但大體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物質狀態的損害,一類是權利狀態的損害。前者如房屋被撞裂、電視機被砸壞等,後者如土地被他人堆放雜物而無法利用、汽車借用後被拒絕返還等。具體來說,對前者,《民法》的救濟方法是令侵害人恢復被損壞之物至原來的狀態(修補房屋、修理電視機等),或無法恢復時以金錢賠償;對後者,《民法》的救濟方法是令其停止侵害行為或返還所有物(搬走雜物、返還汽車等)。

(二)我國物權保護機制立法現狀。《物權法》第三章規定了物權的保護,且是以物權的保護來命名本章。《物權法》第5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權,本條之規定,是對物權之保護的規定,然而對違反此規定之法律效果,立法者則另選擇在物權編專列第三章《物權的保護》加以規定,包括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及其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可稱之為物權人之確認權利請求權;第34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其返還原物,可稱為物權人之原物返還請求權;第35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可稱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第36條:造成他人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可稱為物權人之恢復原狀請求權;第37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可稱之為物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物權之保護,依上述《物權法》之規定,大致上可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物權人之物上請求權,包含原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確認請求權;其二,為侵權責任請求權,包括恢復原狀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從我國物權保護機制的立法現狀看,我國現行立法是不區分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也尚未形成合理的物權保護機制體系。

二、我國物權保護機制的體系構建考察及缺陷

(一)我國物權保護機制的體系構建考察。針對物權遭遇妨害情形的不同及我國《物權法》(草案)和新《物權法》對其救濟保護的規定,筆者擬從諸單個請求權的構造出發,找尋其在物權保護方面的各自側重,以便於體系化的歸類。

我國《物權法》中單個請求權有:1、返還原物請求權;2、排除妨害請求權和停止侵害請求權;3、物權確認請求權;4、恢復原狀請求權;5、損害賠償請求權。

顯然,《物權法》形成了對物權的兩種保護方法:前三種稱為物權的保護方法,被侵害人以物權人的身份、依物權法的原理與規範請求侵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便其能恢復物權的正常行使、回覆到物權的圓滿狀態。後兩種稱為債權的保護方法(廣義上的債權,即侵權損害賠償也作為債的發生依據之一),即在被侵害人和侵害人之間成立損害賠償之債,被侵害人以債權人的身份、依《債法》的原理與規範向侵害人求償;物權的保護機理是確立物權請求權,債權的保護機理是創設侵權損害賠償之債。

(二)我國物權保護機制的體系構建缺陷

1.關於物權請求權的'概念。從我國《物權法》及其草案所使用的法律語言方面來看,它把第三章命名為物權的保護,很明顯,其是用這樣一個概念代替了物權請求權的概念,這是不合理的,物權的保護和物權請求權實際上是大不一樣的。因為對物權的保護可以分為公法的保護和私法的保護,而且私法的保護裡面除了物權請求權對物權的保護以外,還有債權方法對它進行保護。所以,物權請求權只是物權保護的一個方面,不能直接用物權的保護這樣一個上位概念來代替物權請求權。

《物權法》把債的保護方法也放在物權的內容里加以闡述,並且不說明各種保護方法的性質為何,這是不科學的。將二者歸為一章並冠之以物權的保護,這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必然會造成混亂和困難。

2.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的不合理性。《物權法》(草案)第三章的第39條、第42條和新《物權法》第三章的第35條、第36條規定了恢復原狀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這一點是不合理的。因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本應當歸屬於侵權責任的內容,而不應當是物權請求權。(理由在下文將詳細論述)。

3.內容過於簡單。從篇幅上來看,對物權請求權規定的內容還是太少,草案只有6條,新《物權法》只有7條簡單的規定,而且都沒有下設的條款,這對實際操作的指導作用就大打折扣了。而且這一章還是有很多問題沒有涉及,比如返還原物這一條就沒有明確返還的費用由誰承擔,返還之前的保管費用由誰承擔,原物如果有孳息應當怎樣處理等等,同時,也沒有對物權請求權的時效問題作出規定,《物權法》(草案)及新《物權法》對這些現實中經常出現的問題都沒有解決,也是其一大不足之處。

筆者認為,在我國民法典的制訂過程中,應理順物上請求權與其他相關請求權的關係,這對於建立起科學簡明、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協調物權立法與債權立法的關係,有效保護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均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三、國外關於物權保護機制的體系立法規定

(一)國外物權保護機制的體系立法考察

1.在羅馬法中,權利的一系列制度,實體的和訴訟的並未區分,包括權利的保護都包含在訴訟制度中。羅馬法的訴訟制度分為對物之訴和對人之訴。

2.法國的近代立法將物權回覆之訴與損害賠償機制加以區別,並將兩者分別作為物權性的保護機制和債權性的保護機制分開規定於不同的法典中。

3.德國立法注重對於物權人利益受損的填補救濟機制的建立,將其和人身權等絕對權的損害補償保護一體規定於債權法中。在《德國民法典》中,同樣建構了以物權請求權為內容的物權性保護和以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內容的債權性保護兩種機制,並且將它們清晰地區分規定於物權法和債權法中。

(二)國外物權保護機制的體系立法對我國的借鑑作用

1.晚近制定的民法典,不管採法國法模式還是採德國法模式,大都明確區分物權與債權,進而對物權的保護機制也有明確的區分,只是在具體章節設計上有所不同。

2.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而生的請求權,法律創設物權請求權制度,既是物權保護之根本目標,也是立法體系和諧協調之便利及請求權理論體系順暢之所需。

3.物權請求權的型別化早在羅馬法中已奠定基礎,至今仍為適用,即以所有權的請求權為核心,由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構成。

4.在物權立法中設立單獨的物權請求權制度的必要性已被證明。

總之,各國在不同時期的物權保護,可以說都是從兩個方面著眼的,兼顧了物權圓滿狀態的維護和物權利益損失的填補兩種保護目的,並且在一般情況下,以物權請求權為內容的物權性保護都規定於物權立法之中,而以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重點的債權性保護都規定於債法或者更具體的侵權立法之中。

因此,我們的物權法應該順應時代潮流,與國際立法接軌,借鑑國外立法經驗,來更好地完善我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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