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五十八條 其他 2019-02-04 本站小編為您帶來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二)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相關文章 消防法 第十五條 消防法第十五條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消防法 第十五條規 消防法第六十條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消防法第四十七條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 消防法第54條 消防法第58條